簡介
它的形成是依賴網際網路的各種功能而實現的。應當對網路輿論監督有個全面正確的認識,並且不斷地進行規範和正確引導,使其規範和完善,建立起有利於網路輿論監督的制度與途徑,使“網際網路”成為實現政治民主、建設政治文明的最佳手段。
特點
範圍廣
網路輿論跨越了地域和時空的限制,延伸了傳播範圍,使得民眾對事件的關注與評論更加廣泛,在監督範圍的廣泛性方面顯著強於傳統的輿論監督。
1、網路輿論監督的主體具有廣泛性:相對於報刊、電台、電視台,網路提供的用於輿論監督的媒介資源不僅廉價易得,平台廣闊暢通,而且幾乎是用之不竭的。同時,網際網路信息技術在高速發展,這就為廣大普通民眾參與輿論監督提供了物質和技術保障。
2. 網路輿論監督的客體即被監督對象具有廣泛性:網路輿論監督的客體將整個社會都納入自己的監督視野。國家機關的各級工作人員,涉及公共事物和公共利益的組織和個人,不適應社會生產力發展要求的體制和機制,以及一些不良社會道德現象,都屬於監督的範圍。由於網路輿論監督主客體的廣泛性,網民們可以在網際網路上對眾多事件進行大規模的討論、批評和建議,,從而產生強烈的社會反響。 網路輿論監督民意新通道
效率高
網際網路是一個公共的論壇,不同思想和觀點的人可以在這裡直抒己見,相互交流,這不僅擴大了輿論參與的主體,也增強了輿論監督的有效性。網路輿論監督的平台已經不限於民間自發創建的網站,還包括一些傳統網站設立的評論欄目。
方式靈活
網路技術引領了傳播方式的飛躍,帶來了傳播技術的解放,實現了傳播內容的生動性和傳播方式的靈活性。表現形式的多樣化使輿論監督報導更為形象、直觀、立體化,增強了感染力和影響力。不僅如此,它還使公眾能夠更有效快捷地整合信息,讓輿論監督有聲有色,靈活凸顯。
信息互動
網路媒體的傳播是互動流動的。這種互動性表現在,一方面客群在網路上可以自行選擇新聞傳播的內容,具有選擇的餘地;另一方面,網路媒體通過開設電子論壇、公布電子郵件、網上民意調查、設定討論等手段,提供交流批評的場所,使客群能直接參與新聞報導,自由方便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和觀點,從而實現傳受雙方的溝通與交流。
現狀
儘管網路監督暫時仍存在某些缺陷,人們對它有不同的看法,但絕不能因此否定它的作用。2003年,網路媒體所顯示的輿論監督力量得到了最充分最有效的體現,眾多新聞事件,如孫志剛事件、日本人集體買春事件、劉涌案件、寶馬汽車撞人案等等,都在網路上都得到了廣泛的傳播,接受最廣大人民民眾的評判監督,深深觸及了人們的靈魂。人民大眾參政意識空前高漲,使各種事件的發展得到了最深刻的推動,不但影響著政府決策,而且涉及了法律的變革。網路媒體公信力日益凸顯。網路監督已經不可阻擋,因為它符合廣大人民的意願,是“現代社會民主化發展進程的必然”。應當對網路監督有個全面正確的認識,並且不斷地使其規範和完善。
網路輿論監督是現代文明的體現,現代文明的社會,不僅表現為經濟與科學技術的發達,而且是經濟、政治、文化的全面文明化,尤其政治文明可以說是一個國家現代化程度的重要標誌。政治文明首先表現為最大程度地發揮最廣大人民民眾的政治積極性,讓更多的人能夠參與國家政治生活,人們有充分的機會表達自己的意見,暢所欲言,使一切有利於社會進步的意見和倡議都能受到關注和發揮作用。依賴現代數位技術而實現的網際網路傳輸、交流手段,是現代科技發展的產物;充分實現民主又是現代文明社會的必然。網路監督正是這種現代科技同現代民主的恰到好處的結合,它為改革開放的深化和人民權益的實現,提供了一個廣泛的平台,是現代文明的體現。否定網路的意義,就如同愚昧時代否定“日心說”、清政府視火車為“怪物”、落後的文化禁錮電影、電視;否定網路監督也可以視為“葉公好龍”式的民主心態。
對網路輿論監督應進行規範和正確引導,網際網路承擔著傳播知識、信息,弘揚民族文化和社會主義道德的神聖社會職責,作為發布部門的大量社會信息應當 “去粗取精、去偽存真”;有關部門應該審時度勢,加強正面引導。網路規範和道德的形成,主要靠教育和引導,靠所有網民的自律;2001年5月湖南創建了《紅網》,作為湖南省委、省政府的新聞和綜合網站,擁有了中國第一批專業網路記者,在紅網的“社區論壇”,邀請了諸多的專家、學者作為常年特邀嘉賓,進行各種建設性的探討和評論,引導論壇輿論導向趨向理性化。全社會應當加強網際網路誠信與公德教育,形成網路道德公約;網路服務與監管部門以及主流媒體應當主動組織對敗壞網路聲譽的批判,引導人們形成良好的道德風尚,淨化輿論平台。
基本權利
中國《憲法》總綱明確闡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憲法》 第三十五條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言論自由和對國家機關的工作實行監督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民主權利。人民有權利採取最便利的方式和手段,保障自己充分發表意見的機會,保障人民有效地行使民主監督的權利。網路監督是人民實現民主權利的便捷而有效手段,它當然要受到憲法的保護。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思危評價網上的爭論說,“這是網友的自由,也是民主的體現。”
關係協調
如何處理好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的關係,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在西方法律界,不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的國家都排斥“輿論監督司法”這樣的概念,擔心造成公眾對司法的不信任,從而損害法律的權威性;而新聞界,則習慣於擔當與主流政治制度對抗的角色,司法便是主流政治制度的替身。但是,由於傳媒和司法至少在形式上都宣布其價值追求是“公正”,因而各法治國家均將新聞自由和司法獨立作為基本價值予以肯定。
在我國,必須協調好二者的關係,緩解對立情緒,發揮新聞輿論監督對司法獨立的積極推動作用,通過制度改革和觀念改變來解決新聞輿論的負面影響。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這兩條憲法性的規定是一般規定和特別規定的關係,是新聞媒體行使新聞自由權的法律保障。可以通過下列途徑來解決新聞輿論監督妨礙司法獨立的問題。
(一)通過立法規範新聞監督
我國應當通過立法明確新聞媒體的地位,還可以適當改變當前媒體的壟斷現象,適當創辦民間投資的新聞機構,擺脫對政府的依賴。另外,立法還要明確新聞媒體進行不實報導的法律責任,對訴訟過程中的案件不得評論,更不能加入自己的主觀意志,對於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得予以報導,違反規定者,應根據情節及後果的嚴重程度,使其承擔相應的民事乃至刑事責任,建議在立法時,參考英美法系國家的做法,對新聞媒體濫用自由權損害司法公正的行為,確立“藐視法庭罪”和“誹謗罪”兩項法律制度。
(二)完善司法獨立制度
改革現行司法管理體制,使司法機關不再受制於地方,地方司法機關的財政供給改由中央財政統一負擔,擺脫司法受制於行政的命運,從而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司法獨立。另外還要提高司法辦案人員的業務素質,使其能夠勝任獨立辦案的重任。[2]
(三)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
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形同虛設,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讓人民陪審員審閱案件的材料、參與案件的一些必要的調查,參加案件的開庭審理和最後評議。那么在全部訴訟過程中,將有法官和陪審團兩個主體一起工作,公眾的直接參與,使得法律執行的透明度增加。而通過共同執法也可以加深公眾對司法的認同,消除對法律知識認識模糊的迷惑感。公眾親自參與司法過程獲得的信息,相對過去依靠媒體所提供的信息更具有真實性和可信度。一旦可能出現“媒介審判”,作為公眾代表的人民陪審團可以用自己的聲音傳遞真實信息,並在很大程度上對於一些不負責的媒體進行震懾,使得媒體不能濫用權利。
本文最後想說的是,魚和熊掌要兼得,輿論監督和司法獨立不偏廢。正如李尚公先生所講的:“真正獨立的司法根本不擔心傳媒的干擾,正像它不擔心社會勢力的干擾一樣;真正自由的傳媒也不會損害司法獨立,因為總會有幾種不同的聲音的——在言論自由的條件下,任何人的言論都不具有殺傷力,只有‘惟一’的聲音才是可怕的。鑒於我們的司法和傳媒所面臨的實際情況,雙方應該互相支持:司法要維護傳媒自由,傳媒也應該幫助司法擺脫一些羈絆。”[3] 總之,本人認為,司法應該接受輿論監督,輿論監督以不影響司法獨立為界。
重要作用
網路輿論監督是公民自我教育的方式,網路媒體是交流傳播各種知識和社會信息之現代化工具,它具有廣泛性、社會性、世界性等主要特徵,他已經成為人們獲取知識、了解天下大事的主要渠道。在網路監督的過程中,人們也在相互交流信息和知識,在參與中學習、在參與中互補,在參與中提高素養。對於個別不負責任、偏離事實和公德的網上言論,人們也在進行批評或抨擊。正義、法律、公德、知識在自發傳播,這是主流;恰恰是這種自願參與的活動,更有效地達到自我教育的目的,同時也真實反饋了人們道德的水準,讓主流媒體的導向有的放矢。
網路輿論監督是民主、公開、平等的推動力,政治民主化是政治文明的前提,其基本要求是政治上的民主、公開和平等,這正是網路監督的前提和目標。網路監督的前提是要求政治公開(也包括司法與行政的公開),公開才有公正。政治的民主化、公開化、法制化、科學化以及政治的高效、清廉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目標。政治公開化就是要增強政治生活的清晰度和透明度(涉及國家機密和國防機密外),消除政治的封閉性和神秘色彩,消除程式上、技術上和地域上的限制,使廣大人民民眾能夠通過網路更好地了解政治過程,更好地知政議政和參政,實現各種民主權利。沒有政治的公開化,就很難保證政治民主化,政治清廉也會受到影響,社會主義的政治文明也就無從談起。
民意得到了真實、充分的表達。正義存在於最廣大人民民眾之中。法律是一定形態的社會物質生產和生活的體現,人民民眾是社會生產與生活的主體,因而法律必須代表最大多數民眾的意志,司法又必須在人民的監督下公開、公正進行。如果法律拋開最廣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只是部分“權威”強加給人民的信條;如果司法活動不受人民的監督而失去公正,那末法律就將失去在民眾中的權威。民不可欺——無論什麼人,打著“權威”旗號也罷、打出“人權”招牌也罷、還是玩弄什麼其他花樣,他都不能逾越人民的意志。一方面在法律範疇給予人們很多啟示,譬如法律如何代表最廣大人民意志;如何保證司法公正與權威;如何看待死刑等。更重要的是網路輿論監督引起了大家的極大關注。網上暢所欲言體現了民眾對權威機構的一種評判,在網路上對司法機關的評判則從某一方面體現一種社會的聲音。網路在極大地拓展人們互動空間的同時,又極大地便捷了人們之間的認識與交流,它將成為今後人民自我教育和行使民主監督權利的最有效手段之一。那么,人民可以通過網路監督司法活動,可以把這個手段擴展到其他領域,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社會安全……等等所有領域,都應當接受人民的監督,都應當為人民民眾提供網路輿論監督的廣闊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