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紹
北京郵電大學網際網路治理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曉在“雲計算大數據時代個人隱私保護刻不容緩”一文中強調,必須建立個人隱私保護的法律法規和基本規則,而這個方面立法的缺失是我們目前存在的嚴重問題,需要積極推動隱私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加大對侵害個人隱私行為的打擊力度。中國社科院法學專家柳華文撰文指出,在加強立法的同時,公民也要樹立在網上維護自己和他人隱私的理念,微博時代,信息管理能力,鑑別、消化、發布、傳播信息的能力正在成為當代公民的不可或缺的新素質,發布和傳播信息應該有自己比較清晰的原則和規則。
2012年,隨意收集、擅自使用、非法泄露甚至倒賣公民 信息。
各方支持
各網站支持
人民網、新華網、央視網、光明網、騰訊網、新浪網、搜狐網、鳳凰網等紛紛在首頁要聞區開設“加強網路法制建設”專區,集中轉載了“網路需依法運行”、“網際網路管理亟須高等級立法”等一批權威媒體文章。不少專家撰文明確支持加強網路立法,認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這一立法之舉,對於網路信息保護和管理意義重大,是國家推動網路依法規範有序運行的重大舉措,網民對此也十分關注。截至12月20日,上述知名網站相關話題的論壇、部落格、微部落格帖文和新聞跟帖達5萬多條。
網友意見不一
不少網民對網上隱私泄露有切膚之痛,因而普遍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加強網路信息保護。搜狐微博網民“萬水千山3933693”說:“網路信息泄露一直都是個大問題,電話號碼、身份證號碼 這些很隱私的東西,有時候又必須要放到網路上,很不放心。”。天涯社區網友“老柏乾”說:“加強網路信息保護,阻止泄露和販賣個人信息,有利於保護網民隱私和維護網路的健康發展;加強網路安全管理,提高全民族網路安全意識,利國利民”。兩江論壇網友“sibohan”說:“每個人都有保護自己隱私的權力,哪怕是國家也不能幹涉”。新浪微博網民“宅女Cherry”說:“表明了我國網路安全正在走上制度化建設的道路,但目前仍不成熟”。
個人電子信息,侵入、攻擊信息系統竊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以及網路詐欺、誹謗等違法犯罪活動大量發生,嚴重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決定草案從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規範網路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活動;賦予公民必要的監督和舉報、控告的權利,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治理垃圾電子信息以及完善網路身份管理等方面作出相應的規定。
實行網路身份管理,是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目前,我國電信企業和相關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按照有關部門和地方的規定開始實行手機用戶和發布網路信息的用戶身份登記。
草案決定
用戶辦理入網手續 應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飛在會上介紹,當前,在維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有關部門查處違法犯罪活動時都存在一個突出問題,就是侵害人的個人和網站身份信息沒有登記或者虛假登記,導致違法活動成本低,取證、查處難。因此,有必要加強網路用戶身份管理。
據此,決定草案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為用戶辦理網站接入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終端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服務,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定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這意味著為網路實名制明確了法律依據。
草案還規定,對於用戶的網路身份管理,可以通過後台管理進行,用戶發布信息時仍可選用其他名稱。
目前,按照有關部門和地方的規定,對手機用戶和網路信息發布用戶,中國電信企業和相關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都已開始身份登記。
網路服務商應加強 用戶發布信息管理
基於維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決定草案也賦予了有關部門對網路活動進行監管的必要權力,同時明確了網路服務提供者予以配合的法定義務。
草案規定:有關主管部門應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履行職責,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範、制止和查處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行為。
網路服務提供者也應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法規禁止發布、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時,網路服務提供者還應予以配合,提供技術支持。
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 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就垃圾電子信息,草案也規定,未經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向其手機或個人電子信箱傳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同時,對於網路服務提供者和其他單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到的大量公民個人信息,決定草案也進行統一規範:明確了信息的收集、使用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和必要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服務提供者和其單位還應採取措施,防止收集到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泄露或丟失。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上述信息,並應在發生信息泄露等情況時,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草案還規定,政府工作人員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同樣負有保密和保護義務。決定草案明確:“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竊取,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政策的意義
實行網路身份管理,說白了就是實行網路實名制。當下,在一些侵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正是由於實施侵害行為的個人或網站身份信息沒有登記或是虛假登記,導致違法活動成本低,取證、查處難。網路實名制的實行,對企圖通過網路從事不法活動的人來說無疑是一種威懾。
網際網路雖然是一個虛擬的社會,但是這並不代表我們可以在這個虛擬的空間裡為所欲為,這也正是國家出台法律支持網路實名制的原因。雖然對於網路身份管理,不少人持反對意見,認為會給網民帶來壓力,限制了言論自由,但網路身份管理並不是洪水猛獸,我們沒有必要對此過度反對。人們希望看到的是通過上網實名制制度的推行,能夠真正使那些網路犯罪分子聞風喪膽,以此還網際網路以純淨的運行空間,這才是對億萬網民合法權益最有力的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