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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制度,加強網路借貸信息 中介機構事中事後監管,完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基本統計信息,根據《網路借貸 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 專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指引所稱備案登記是指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申請對管轄區域網路絡借貸信息中介機 構的基本信息進行登記、公示並建立相關機構檔案的行為。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 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第三條新設立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記註冊、領取企業法人 營業執照後,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申請備案登 記。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設立的分支機構無需辦理備案登記。
本指引發布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依據P2P 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有關安排,在各地完成分類處置後再行申請備案登記。
第四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結合監管工作實際,按照依法、準確、公開、高 效的原則為本轄區區域網路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
第二章新設機構備案登記申請
第五條新設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包括下列程式:
(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工商登記註冊並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在 經營範圍中明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等相關內容;
(二)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項工商登記住的地金融監管部門提出備案登記申請 ;
(三)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檔案資料齊備、形式合規的情況下,辦理備案登 記,並向申請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出具備案登記證明檔案;
備案登記證明檔案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自行設計、印製,其中應當包括網路借貸 信息中介機構的基本信息、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公章等要素。
第六條新設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是應當向金融監管部門提 供以下資料:
(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稱、住所地、組織形式等;
(二)股東或出資人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三)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
(四)合規經營承諾;
(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基本信息資料;
(七)分支機構名稱及其所在地;
(八)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官方網站網址及相關APP名稱;
(九)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資料。
第七條新設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備案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合規經營承 諾書,對下列事項進行承諾:
(一)在經營期間嚴格遵守《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有 關規定,依法合規自經營;
(二)依法配合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銀監局的監管工作;
(三)確保及時向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銀監局報送真實、準確的相關數據、資料 。
第八條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新設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交的備案材 料後,採取多方數據對比、網上核驗、實地認證、現場勘查。高管約談等方式對備案 材料進行審核,要求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高級管 理人員對核實後的備案信息進行簽字確認。
第九條新設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的具體時限由地方金融監管部 門根據本轄區情況具體規定,但不得超過40各工作日。
第三章 已存續機構備案登記管理特別規定
第十條 在本指引發布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申請備 案登記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依據P2P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中分類處置有關 工作安排,對合規類機構的備案登記申請予以受理,對整改類機構,在其完成整改並 經有關部門認定後受理其備案登記申請。
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申請備案登記前,應當到工商登 記部門修改經營範圍,明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等相關內容。
第十一條在本指引發布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申請 備案登記時,除需要提交本指引第六條所列備案登記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機構經營總 體情況、產品信息以及違法違規整改情況說明等。補充材料的具體內容可以由地方金 融監管部門根據本轄區情況靈性明確。
第十二條在本指引發布前,已經設立並開展經營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 案登記的具體時限,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本轄區情況具體規定,但不得超過50 個工作日。
第四章備案登記後管理
第十三條網路信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後,應當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 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出具的備案登記證明 ,按照通行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並將許可結構在通行主 管部門辦理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反饋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第十四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完成備案登記後,應當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出 具的備案登記證明,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資金存管協定,並將資金存管協定的複印 件在該協定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反饋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第十五條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完成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基本信息在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信息應當包含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基本信息、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信息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存管信息等。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將本轄區備案登記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設立分支機構 情況於備案登記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告知分支機構所在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
第十六條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在完成備案登記後,應當根據相關備案登記信息,建 立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檔案,並將檔案信息與本轄區銀監局進行共享,為後 續日常管理提供依據。
第十七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名稱、住所地、組織形式、註冊資本、高級管理 人員、合作的資金存管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以及出現合併、重組 、股權重大變更、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變更等情況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 日內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申請備案變更。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1 5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信息的工商登記註冊合適並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 務前至少10個工作日,書面告知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時提供存續 貸業務處置及資金清算完成情況等相關資料,並辦理備案註銷。
經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 外,由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註銷其備案。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各銀監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發揮自身專業優勢,配合所在地地方金融 監管部門做好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工作。
第二十條本指引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對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心中行為 的時限要求,均自其受理相關備案登記申請之日起計算,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要 求補正有關備案登記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要求補正有關備案登記材料的具體時限有地方金融監管 部門自行確定,但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依據《網路借貸信息中 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及本指引制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的實施 細則。
第二十二條本指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工商 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