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期貨交易與信用交易中的保證金都可分為兩種,即初始保證金和維持保證金。
所謂維持保證金是指融資或融券交易完成後,證券行情向相反方向變化時,為了維護交易雙方的利益平衡所確定的保證金。具體即保證金的數額與抵押的證券或價款的實際價值之間的比例需要維持在一個最低水平之上,這一比例就是維持保證金的比例,或稱保證金的實際維持率。
維持保證金風險
投資者在賣出期權成交之後,需要每天根據經營機構的保證金比例要求,保證賬上的資金足額。如果出現所需的保證金接近甚至超過客戶全部資金時,證券公司將向客戶發出追加保證金的通知。如果客戶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及時劃入資金,那么他所持有的義務倉頭寸將有可能被強行平倉。
投資者可能會問,既然賣出期權要承擔義務,還要面臨無限的風險,為什麼還有人要賣出期權?那是因為,雖然期權的賣出方面臨著很大的損失風險,但它也有個朋友,那就是時間。只要在期權賣出後至期權到期日這段時間內,市場不發生太大的不利變動,義務方就能夠較安穩地將權利金納入囊中。舉個形象的例子,期權的賣出方就像“保險公司”,他可以通過多次的賣出開倉交易,收取“保費”來彌補可能發生的損失。
初始保證金
所謂初始保證金指的是投資人在從事信用交易委託買入或賣出證券時交付的現金。初始保證金的數額與買入或賣出證券總值之間的比例應符合證券主管機關規定的最低標準,這一比例是根據信貸形勢、通貨膨脹的趨勢和融資融券交易的行情確定的。如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經常調整初始保證金比例,通常為50%(即委託購入或賣出證券總價款的一半),最低比例為40%,最高比例是100%(即足額保證金交易,不允許融資融券)。一般情況下,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在市場過熱時會提高保證金比例用以抑制投機,而在市場過冷時會降低保證金比例來刺激交易。
變動保證金
在採用維持保證金系統管理的交易所里,如果你的損失很小,使你的保證金數額雖有所減少,但尚高於維持保證金限額,這樣你就無須追加價格變動保證金,只有你的損失達到使保證金水平低於維持保證金時,你才需要追加價格變動保證金。使帳戶資金等於初始保證金水平,其中所追加資金稱之為變動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