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綠色食品產地的環境空氣品質、農田灌溉水質、漁業水質、畜禽養殖水質和土壤環境質量的各項指標及濃度限值,監測和評價方法。適用於綠色食品AA級和A級隆產的農田、蔬菜地、果園、茶園、飼養場、放牧場和水產養殖場。
本標準還提出了綠色食品產池土壤肥力分級,供評價和改進土壤肥力狀況時參考,列於附錄之中。適用於栽培作物土禁,不適於野生植物土壤。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括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3095-1996 環境空氣品質標準
GB 5084-92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 11607-89 漁業水質標準
GB 5749-85 生活飲用水質標準
GB 5618-1995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GB 9137-88 保護農作物的大氣污染物最高允許濃度
GB 7173-87 土壤全氮測定法
GB 7845-87 森林土壤顆粒組成(機械組成)的測定
GB 7853-87 森林土壤有效磷的測定
GB 7856-87 森林土壤速效鉀的測定
GB 7863-87 森林土壤陽離子交換量的測定
定義
本標準採用下列定義。
1、綠色食品:系指遵守可持續發展原則,按照特定生產方式生產,經專門機構認定,許可使用綠色食品標誌的,無污染的安全、優質、營養類食品。
2、AA級綠色食品:系指生產地的環境質量符合NY/T 391要求,生產過程中不使用化學合成的肥料。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食品添加劑和其它有害於環境和身體健康的物質,按有機生產方式生產,產品質量符合綠色食品產品標準,經專門機構認定,許可使用AA級綠色食品標誌的產品。
3、A級綠色食品:系指生產地的環境質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生產過程中嚴格按照綠色食品生產資料使用準則和生產操作規程要求,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學合成生產資料,產品質量符合綠色食品產品標準經專門機構認定,許可使用A級綠色食品標誌的產品。
4、綠色食品產地環境質量:綠色食品植物生長池和動物養殖地的空氣環境、水環境和土壤環境質量。
環境質量要求
綠色食品生產基地應選擇在無污染和生態條件良好的地區。基地選點應遠離工礦區和公路鐵路幹線,避開工業和城市污染源的影響,同時綠色食品生產基地應具有可持續的生產能力。
1、空氣環境質量要求
綠色食品產地空氣中各項污染物含量不應超過表1所列的濃度值。
表1 空氣中各項污染物的指標要求(標準狀態)
項目 | 指標 | |
日平均 | 1h平均 | |
總懸浮顆粒物(TSP),mg/m≤ 二氧化硫(SO),mg/m≤ 氮氧化物(NO),mg/m≤ 氟化物(F)≤ | 0.30 0.15 0.10 7 µg/m 1.8 µg /(dm.d) (掛片法) | — 0.50 0.15 20 µg/m |
註: ①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濃度; ②1小時平均指任何一小時的平均濃度; ③連續採樣三天,一日三次,晨、中和夕各一次; ④氟化物採樣可用動力採樣濾膜法或用百灰濾紙掛片廢,分別按各自規定的濃度限值執行,石灰濾紙掛片法掛置七天。 |
2、農田灌溉水質要求
綠色食品產地農田灌溉水中各項污染物含量不應超過表2所列的濃度值。
表2 農田灌溉水中各項污染物的指標要求
項目 | 指標 |
pH值 總汞,mg/mL≤ 總鎘,mg/mL≤ 總砷,mg/mL≤ 總鉛,mg/mL≤ 六價鉻,mg/mL≤ 氟化物,mg/mL≤ 糞大腸菌群,(個/L)≤ | 5.5-8.5 0.001 0.005 0.05 0.1 0.1 2.0 10000 |
註:灌溉菜園用的地表水需測糞大腸菌群,其他情況下不測糞大腸菌群。 |
3、漁業水質要求
綠色食品產地漁業用水中各項污染物含量不應超過表3所列的濃度值。
表3 漁業用水中各項污染物的指標要求
項 目 | 指標 |
色、臭、味 漂浮物質 懸浮物,mg/L PH值 溶解氧,mg/L≤ 生化需氧量,mg/L≤ 總大腸菌群,mg/L≤ 總汞,mg/L≤ 總鎘,mg/L≤ 總鉛,mg/L≤ 總銅,mg/L≤ 總砷,mg/L≤ 六價鉻,mg/L≤ 揮發酚,mg/L≤ 石油類,mg/L≤ | 不得使水產品異色、異臭和異味 水面不得出現油膜或浮沫 人為增加的量不得超過10 淡水6.5-8.5,海水7.0-8.5 >5 5 5000個/L(貝類500個/L) 0.0005 0.005 0.05 0.01 0.05 0.1 0.005 0.05 |
4、畜禽養殖用水要求
綠色食品產地畜禽養殖用水中各項污染物不應超過表4所列的指標要求。
表4 畜禽養殖用水各項污染物的指標要求
項目 | 標準值 |
色度 混濁度 臭和味 肉眼可見物 PH值 氟化物,mg/L≤ 氰化物,mg/L≤ 總砷,mg/L≤ 總汞,mg/L≤ 總鎘,mg/L≤ 六價鉻,mg/L≤ 總鉛,mg/L≤ 細菌總數,(個/ML) ≤ 總大腸菌群,(個/L) ≤ | 15度,並不得呈現其他異色 3度 不得有異臭、異色 不得含有 6.5-8.5 1.0 0.05 0.05 0.001 0.01 0.05 0.05 100 3(個/L) |
5、土壤環境質量要求
本標準將土壤按耕作方式的不同分為旱田和水田兩大類,每類又根據土壤pH值的高低分為三種情況,即pH7.5。綠色食品產地各種不同土壤中的各項污染物含量不應超過表5所列的限值。
表5 土壤中各項污染物的指標要求mg/kg
耕作條件 | 旱 田 | 水 田 | ||||
PH值 鎘≤ 汞≤ 砷≤ 鉛≤ 鉻≤ 銅≤ | <6.5 0.30 0.25 25 50 120 50 | 6.5-7.5 0.30 0.30 20 50 120 60 | >7.5 0.40 0.35 20 50 120 60 | <6.5 0.30 0.30 20 50 120 50 | 6.5-7.5 0.30 0.40 20 50 120 60 | >7.5 0.40 0.40 15 50 120 60 |
註: ①果園土壤中的銅限量為旱田中的銅限量的一倍; ②水旱輪作用的標準值取嚴不取寬。 |
6、土壤肥力要求
為了促進生產者增施有機肥,提高土壤肥力,生產AA級綠色食品時,轉化後的耕地土壤肥力要達到土壤肥力分級l-2級指標(見附錄A)。生產A級綠色食品時,土壤肥力作為參考指標 。
監測方法
採樣方法除本標準有特殊規定外(見表1注),其他的採樣方法和所有分析方法按本標準引用的相關國家標準執行。
空氣環境質量的採樣和分析方法根據GB 3095的6.1、6.2.7和GB 9137的5.1和5.2規定執行。
農田灌溉水質的採樣和分析方法根據GB 5084的6.2、6.3規定執行。
漁業水質的採樣和分析方法根據GB 11607的6.l規定執行。
畜禽養殖水質的採樣和分析方法根據GB 5749規定執行。
土壤環境質量的採樣和分析方法根據GB 15618的5.1、5.2的規定執行。
附錄A
綠色食品產地土壤肥力等級
A1土壤肥力分級參考指標
本附錄規定了土壤肥力的分級指標,見表A1。
表A1 土壤肥力分級參考指標
項目 | 級別 | 旱地 | 水田 | 菜地 | 園地 | 牧地 |
有機質(g/Kg) | Ⅰ Ⅱ Ⅲ | >15 10 <10 | >25 15 20 <20 | >30 25 20 <20 | >20 30 15 <15 | >20 20 15 <15 |
全氮(g/Kg) | Ⅰ Ⅱ Ⅲ | >1.0 0.8-1.0 <0.8 | >1.2 1.0-1.2 <1.0 | >1.2 1.0-1.2 <1.0 | >1.0 0.8-1.0 <0.8 | - - - |
有效磷 (g/Kg) | Ⅰ Ⅱ Ⅲ | >10 5-10 <5 | >15 10-15 <10 | >40 20-40 <20 | >10 5-10 <5 | >10 5-10 <5 |
有效鉀 (g/Kg) | Ⅰ Ⅱ Ⅲ | >120 80-120 <80 | >100 50-100 <50 | >150 100-150 <100 | >100 50-100 <50 | - - - |
陽離子交換量 (cmol/kg) | Ⅰ Ⅱ Ⅲ | >20 15-20 <15 | >20 15-20 <15 | >20 15-20 <15 | >15 15-20 <15 | - - - |
質地 | Ⅰ Ⅱ Ⅲ | 輕壤、中壤 砂壤、重壤 砂土、粘土 | 中壤、重壤 砂壤、輕粘土 砂土、粘土 | 輕壤 砂壤、中壤 砂土、粘土 | 輕壤 砂壤、中壤 砂土、粘土 | 砂壤、中壤 重壤 砂土、粘土 |
A2土壤肥力評價
土壤肥力的各個指標,互級為優良II級為尚可對級為較差。供評價者和生產者在評價和生產時參考。生產者應增施有機肥,使土壤肥力逐年提高。
A3土壤肥力測定方法
見GB7173,GB7845,GB7853,CB7856,GB78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