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從全球情況來看,世界各國政府採購在國民生產總值(GDP)中所占比例很大,足以影響某些產品的市場份額和消費
者取向。據統計,歐盟等已開發國家政府採購額占其國內生產總值的15%-25%。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來,綠色政府採購蓬勃興起,並成為引領可持續消費的首選手段;同時國際社會也不斷關注如何藉助於綠色政府採購制度實現社會目標,如推進勞動保障和保護弱勢群體、促進社會協調發展等。世界各國尤其是已開發國家如英國、美國、加拿大、日本、丹麥、荷蘭、德國、韓國等,紛紛通過專門立法或政府令的形式強制推行或鼓勵綠色政府採購。
整體架構
各國推動綠色政府採購的方式大致可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由國家政府確立政策方向,指導次一級政府進行採購。如
法國由中央管理機關制定採購計畫並向基層部門貫徹;丹麥、日本由國家推出可持續採購國家政策。另一種是指導地方政府與民間的組織與團體推動綠色採購,即以地方團體自發的綠色採購行動為導,政府僅屬於輔導協助的地位。如主要為民間體參與的瑞士負責協調建築業採購的聯邦建築物組織會議(KBOB)。
此外,各國採購機制也有所不同,如以英國為代表的集中採購和以德國為代表的獨立採購,前者由專設的採購部門執行政府的綠色採購、或由幾個政府部門實施聯合採購以取得批量採購的價格優勢;後者通過各級地方政府的獨立採購在選擇產品時更具有靈活性和競爭性。根據歐委會2001年公布的集成產品政策綠皮書,為了推行其環保政策可持續發展戰略,在售後採取稅收政府補貼、產品環保回收,環境責任、環境標籤、政府採購、產品環保設計、產品環境標準等一系列措施,促進環保產品的生產和與消費,最大限度地減少產品在其生命周期內對環境的影響,這些措施被統稱為集成產品政策。
可見,在實施綠色政府採購過程中如何明確辦公採購和採購標的,進而通過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和談判式採購等採購形式,充分體現國民待遇原則,是各國政府推行其國內綠色政府採購時關注的重點。
主要已開發國家的採購
日本
日本被認為在綠色政府採購方面作出了很多有影響力的工作。1994年日本制定實施了綠色政府行動計畫,擬定了綠色
採購的基本原則,鼓勵所有中央政府管理機構採購綠色產品。為推動此項行動計畫,1996年日本政府與各產業團體組成了日本綠色採購網路組織(GPN),參與該組織的會員團體承諾將通過購買環境友善物品及服務,減少採購活動對環境的不良影響。GPN的活動主要包括頒布綠色採購指導原則、擬定採購指導綱要、出版環境信息手冊、進行綠色採購推廣活動等。這種由政府部門、民間企業、社團組織共同組成的綠色採購團體和聯盟,在政府、企業和消費者之間宣傳綠色採購觀念、提供綠色採購信息以及會員間的信息交流等方面起到很好的作用。2000年日本頒布了綠色採購法,這是日本為建立循環型社會頒布的六個核心法案之一。綠色採購法規定,所有中央政府所屬的機構都必須制定和實施年度綠色採購計畫,並向環境部長提交報告;地方政府要儘可能地制定和實施年度綠色採購計畫。截止到2008年,全日本有83%的公共和私人組織實施了綠色採購。
美國
美國從20世紀90年代初以來已經先後制定並實施了採購循環產品計畫、能源之星計畫、生態農產品法案、環境友好產品採購計畫等一系列綠色採購計畫。美國政府儘管還沒有制定綠色採購法,但政府採購法第23章專門做了規定,該章的名稱是“環境、自然保護、勞動安全和無毒的工作場所”,主要內容就是綠色採購規定,如23.904款明確指出,採購那些對人民健康和環境影響最小的產品和服務是政府的採購政策。
美國政府主要以聯邦法令與總統行政命令作為推動政府綠色採購的法律基礎,如美國總統第13101號行政命令“透過廢棄物減量、資源回收及聯邦採購來綠化政府行動”,以及美國資源保護與回收法(RCRA)。
德國
德國自1979年起推行環保標誌制度,國家規定政府機構優先採購環保標誌產品,規定綠色採購的原則包括禁止浪費、產品必須具有耐久性、可回收、可維修、容易棄置處理等條件。在1994年9月27日通過的循環經濟法第37章中對政府採購循環經濟產品作出了原則規定,明確規定聯邦政府有關機關應擬定工作計畫,進行採購、使用有關物品;擬定建設計畫,採購和使用滿足一定的耐用性、維修保證、可再利用性等規定的環境友好型產品和服務。
歐盟
截止到2006年,許多歐盟國家的政府開展主動性環境採購計畫已經有10多年了,各國之間的綠色採購合作也日益密切。為了避免混亂、進一步協調各國的行動,2004年8月,歐盟委員會發布了“政府綠色採購手冊”。該手冊主要用於指導歐盟各成員國如何在其採購決策中考慮環境問題,為此歐盟委員會還建立了一個採購信息資料庫,到2006年信息庫中已有100多類產品的信息,包括產品說明書、生態標籤信息等,還提出了一般採購建議。歐盟通過《政府綠色採購手冊》統一了綠色採購綱領。
面臨的障礙
信息障礙
政府綠色採購的實施首選有賴於採購人員對綠色信息的蒐集,例如綠色資源信息、綠色法規信息等。由於各國政府通常僅公布籠統的環境政策,缺乏明確的實施細則與環境準則,採購人員難以把握採購活動應遵守的環保準則。例如採購人員一般懂得如何避免採購含有禁用物質或具危害性(例如重金屬)的產品,但對那些已知含有負面效應但尚未禁用的物質(例如PVC)則未必知道應如何處理,或者,採購人員未認識到現有採購產品對環境的不良影響以及綠色替代產品的優越性,也會導致缺乏改變採購行為的誘因。儘管各國政府支持綠色採購,但卻未能充分提供給採購人員產品的環境信息以及對該產品環境影響的權威評估方法,尤其缺乏一套可在眾多環境標誌產品(綠色產品)或廠商宣傳廣告中進行篩選的清單,從而造成政府綠色採購實施障礙。
經濟障礙
到21世紀初,已有的採購管理機制沒有體現政府鼓勵綠色採購的政策,尤其在編制採購預算、制定採購法規與政策、對政府採購事務進行協定與管理、進行採購統計分析與評估時,不能充分考慮綠色產品在其開發過程控制了環保、安全等方面的成本,因而在招標管理辦法與程式中沒有給予必要的價格傾斜。新推出的綠色產品初始購置成本較高(售價較高),使用綠色新產品需要改變以往工作方式,在適應階段會增加其他費用,而且綠色新產品與現行使用的其他產品存在不兼容性,需要額外開支來磨合。綠色產品與傳統產品相比成本高較高,這主要是由於傳統產品生命周期內的總成本、尤其是相關的社會、環境成本經常未被計入、以致到被視為比較廉價。此外,各政府機構經常受到必須優先採購特殊團體和區域產品或其他受法令優先指定採購項目的限制,這些特殊規定勢必與綠色採購發生經費擠壓現象,從而造成採購障礙。
法規障礙
各國雖然公開宣揚綠色採購政策,卻未能直接落實於採購法規中。例如,歐盟的公共採購指令未能對採購定出明確的執行規範。許多國家的政府採購法律法規體系未能營造適宜綠色採購的氛圍,對政府採購的範圍、採購實體、招標的門檻價、招投標程式、仲裁機構、爭端解決方法等政策性和技術性問題作明確規定,以此來規範和指導政府採購行為。政府綠色採購受到繁雜的政府採購法規的制約,這些限制使得採購人員只能因襲前規,不敢輕易做出突破。政府採購部門擔心對採購產品加入環境因素的評估會妨礙WTO倡導的平等待遇與公開透明化等自由貿易原則,招致那些因環境因素而未能中標的政府採購競標者提出的歧視性指控。例如,歐盟國家之政府採購即受到世界貿易組織、歐盟及各國本身之複雜採購法令管理。
組織障礙
政府組織架構可對綠色採購體製造成限制。各國對於中央政府統一採購或地方政府分散採購的利弊並無定論,但一般認為只要是政府部門拓寬政府採購信息流通渠道,完善現行預算管理體系及其運行體制,協調財政部門與其他有關部門的關係,建立政府採購的信息系統,則不論是統一採購還是分散採購均能克服這種組織障礙。如果政策機關能夠實施環境管理體系,也就能創造克服這種組織障礙的有利環境,確保政府採購制度的有序運行。
技術障礙
要進行綠色採購還面臨一些技術問題,此類技術障礙主要體現在無法保障穩定的綠色產品供應鏈,以及綠色產品與現有設備的兼容性、產品供應穩定性、現存契約供應商無法供應綠色產品等。
改進措施
提供採購人員綠色信息,以增加其對綠色採購的認知
經常對政府採購相關人員舉辦各項綠色採購研習班,講習會、演講等活動,以增加對政府採購法與綠色產品採購辦法等相關法令的了解,學習產品對環境衝擊的基本知識及實際進行綠色採購的技術程式與補血。此項教育訓練雖然主要針對專職採購人員,但也應逐漸要針對專職採購人員,但也應逐漸普及至有資格進行小額採購的人員。在實施環境標誌制度的國家,如丹麥、日本、加拿大等國的政府通常建議政府採購人員使用環境標誌為選擇綠色產品的標準,然而許多環保規章制度包括的產品項目依然有限,因此行署、加拿大都推出詳細的的產品指導手冊來指導採購人員進行產品選擇,挪威則允許採購人員參照與環境標誌相當的同類產品規格。
採購和決標時綜合考慮綠色產品生命周期的總體成本
鑒於綠色產品經常因為價格因素在政府採購程式中難與傳統產品競爭,美國聯邦政府規定若有同樣功能的指定項目產品時(例如再生複印紙),必須優先採購指定的再生(綠色)產品。在缺乏此類法令的歐盟則允許採用最低價以外的最具經濟價值準則來作為政府採購的決標準則,該準則允許將綠色產品生命周期內的總成本列入評估依據。
制定鼓勵綠色採購的法規以營造有利環境
在自由貿易盛行的21世紀,各國政府在推出和實施任何有關產品的法令政策時,都必須考慮是否會造成自由貿易的障礙。由於已開發國家的政府採購行為均受到世貿組織和國內政府採購法令的約束,政府採購人員不能隨意做出不同以往的綠色採購行為。例如,儘管歐盟政府採購指令允許各國將環境考量納入採購招標的技術規範中,並允許採用最具價值方式決標,但是並未將這些涵義用語直接納入政府採購條文中,因此,造成各國採購者的許多顧慮。克服障礙的方法就是,提出詳細的採購指導綱要與指導性示範招標規範。例如,英國政府提出各項綠色採購檔案,詳細採購人員將何種環境因素列入招標規範中,避免提出可導致爭議的指標,並針對投標者資格、決標準則作出明確說明。這些信息都能夠協助採購人員依據複雜的採購法令規定實施綠色採購。
加強教育訓練與實施環境管理系統
政府採購的運用方式,由中央控制還是各單位自理,將直接影響綠色實施。依據美國政府的經驗,通過中央採購機制可較有效地實施綠色採購。例如,聯邦機關對影印用紙的採購,如不註明使用再生紙,則負責採購的公共服務部署(GSA)可使用直接替換政策,採購再生紙產品來予以替換。類似此種執行方式只有在中央集權管理的採購方式下才有可能進行,而集中式採購尚且具有易於執行教育訓練與進行績效追蹤的好處。
創造綠色產品市場
綠色產品遭受對其產品環境品質和供應鏈穩定性的質疑,不是在相關採購項目缺乏相應的綠色產品就是在供應方面不夠穩定。造成此現象的原因在於產品的市場需求有關聯性,由於缺乏穩定的產品市場,所以供應才會不穩定。要克服此項障礙,只有由政府機關事先擬定綠色產品採購的數量,通過政府採購與招標信息公開制度予以事先公告,並且依據計畫貫徹實施,才能創造綠色產品市場。
政府綠色採購計畫作為全球綠色消費活動的重要一環,因其龐大的採購計畫以及突出的示範意義,其實施成效備受各界矚目。如推動一般消費者的綠色行為那樣,政府機構推行綠色採購時也遭遇到許多障礙。其中,行政法規和政府組織結構的阻力尤為突出。進入到21世紀,各國都有針對性地通過制定鼓勵綠色採購的法令、實施教育培訓、推行環境管理體系等方式來消除這些不利因素,隨著各國政府綠色採購的目標和內容的變化,政府採購的方式也在不斷地改進和更新。
在中國的發展
到2008年,中國的政府採購法已明確規定,政府採購應當有助於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等。為了發揮政府機構節能節水、保護環境的表率作用,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和可持續發展,國務院有關部門先後印發了《節能產品政府採購實施意見》及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清單,出台了《關於環境標誌產品政府採購實施的意見》及“綠色採購清單”——環境標誌產品政府採購清單。
2007年,有關部門又公布了政府強制採購的包括雙端螢光燈和自鎮流螢光燈在內的9類節能產品;2008年7月,又對環境標誌產品政府採購清單進行了調整,發布了第三批清單。第三批清單共有19個產品類別,進入清單的企業達到760家,產品型號7000多個。
中國“綠色採購”政策的實施已經取得較好的效果。據不完全統計,2007年,政府採購節能環保兩類產品總額達164億元,占同類產品採購的84.5%。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