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立法
循環經濟立法,從全球範圍來說,只是近十年來的事情。它以德國《循環經濟和廢棄物處置法》的頒布(1994年9月27日)為標誌。此前,德國、日本、美國和歐洲共同體雖有一些現在看來是體現循環經濟思想的立法,如德國1972年制定的《廢棄物處理法》、日本於1970年公布的《廢棄物處理法》、美國於1976年頒布的《資源保護和回收法》、歐洲共同體於1975年通過的《廢物指令》,但並不意味著這些國家在上個世紀70年代就開始了循環經濟立法。因為,那時人們對經濟發展的認識還並未上升到發展循環經濟的高度,因此,也就不可能有循環經濟立法的概念。至於上述立法的出現,主要是為了規範人們處理、處置廢棄物的行為,避免二次污染的發生以及將有用的廢棄物資回收利用。當時立法者主觀上並沒有清晰的循環經濟立法的思想。充其量只能說這些立法客觀上暗合了我們今天所說的循環經濟立法的意思,初步體現了保障和發展循環經濟的立法要求。
如果說70年代人們還沒有明確的循環經濟立法的概念的話,那么,90年代初,情況則有了明顯的變化。1987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推出了《我們共同的未來》的報告,明確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的理論,使人類對“發展”的概念有了全新的認識。人類意識到,此前人類的經濟發展是不可持續的發展。因為,它是一種簡單地從資源到產品再到廢物排放和污染物排放的單項線性經濟過程。這種發展是以大量地消耗自然資源為前提的。它不僅會導致資源短缺危機,同時還將使環境問題更趨嚴重。於是,聯合國於1992年6月在巴西的里約熱內盧召開了“環境與發展”的全球首腦會議,共商人類經濟、社會的發展大計。會議明確要求各國政府改變過去那種單純追求經濟成長、忽視生態環境保護、忽視自然資源的有效利用和節約利用的傳統發展模式,倡導經濟發展必須遵循生態學的規律,合理利用自然資源和環境容量,使物質得到循環利用,實現經濟活動的生態化。至此,發展循環經濟的思想已然清晰。
隨著發展循環經濟思想的逐步明確,循環經濟立法的問題自然被提了出來,這就有了前面所說的德國《循環經濟和廢棄物處置法》和其後日本《建立循環型社會基本法》的出台。
循環經濟立法理念的建立
我國進行循環經濟立法,應當重點解決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準確把握“循環經濟”的科學內涵
循環經濟,又稱“資源循環型經濟” 它作為一種新的經濟發展的理念,是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才出現的,其歷史很短,因此,至今並沒有一個一致公認的定義。從技術層面上來講,循環經濟是與傳統經濟活動的“資源消費→產品→廢物排放”開放型物質流動模式相對應的“資源消費→產品→再生資源”閉環型物質流動模式。其技術特徵表現為資源消耗的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再生化 。從經濟運行的方式上來講,循環經濟就是按照自然生態物質循環方式運行的經濟模式,它要求用生態學規律來指導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其基本特徵為節約資源和資源的循環利用。從認識論和發展觀上來講,循環經濟則是人們基於對人類和自然界關係的重新認識而提出來的一種新的經濟發展思想。其目的是建立一個科學的經濟生態系統。
從以上各個不同的角度對循環經濟概念所作的考察來看,所謂循環經濟,就是指以減少資源消耗、節約資源、提高資源的利用率和資源循環利用率為基本特徵,以實現物質反覆循環流動為目標的經濟發展模式。其本質要求是,在社會產品總量不減少的前提下,相應地減少資源和能源的投入,迫使人們將廢棄物作為資源重新利用,實現產品生產、消費過程中的物質和能量循環,使資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其核心內容是,強調資源的再利用和再循環,儘量延長產品的使用期限,提高產品的重複使用率,強化廢棄物的回收利用,充分發揮資源的內在價值;其基本目標是,使社會再生產過程與自然再生產過程保持協調,維護自然資源再生與發展的能力;其最終目的是,創建一種新型的、先進的經濟形態,追求全體社會成員生活福利的最大化,追求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有關專家認為,在人類面臨嚴重環境問題的今天,循環經濟作為一種新的經濟發展模式和新的生產方式,是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手段,也是解決環境問題的治本之策。正因為如此,以日本、德國為代表的工業已開發國家,在上個世紀90年代就開始著手進行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相關立法,以提供法律制度保證的方式,推動循環經濟的發展。
(二)進行立法觀念的變革與更新
循環經濟,實質上就是一種生態經濟。而生態經濟與傳統經濟運行的根本不同在於,社會的整個生產過程,不再僅僅只是物質資料的生產過程,而是與生態生產過程相互交織與統一運動的生產過程。它要求整個經濟活動朝著物資質資料生產與生態環境生產有機結合、協調發展的方向運行,要求在考慮自然資源對人類物質生產的保障能力的前提下發展經濟。
當前,我們主要應當進行以下幾個方面的觀念變革與更新:
1、從“末端治理”向無污染、無廢物排放轉變
我國傳統的環境保護立法,明顯地體現著污染末端治理,廢物最終處理、處置的思想。在這種觀念的支配之下,我們對一些環境法律制度或措施的設計,都是立足於“事後處理”的,例如“三同時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等。這顯然不符合循環經濟發展的要求。循環經濟強調的是產品生產過程中和產品消費過程中的物質循環和能量循環。按照這一要求,在產品的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中,基本上應當是沒有污染物排放和棄物產生的,也就不存在對生產活動和消費活動的“附產品”的事後處理問題。因此,在循環經濟立法的觀念或思路上,我們應當實現從污染物排放、廢物排放的末端治理或處理向無污染、無廢物排放的方面轉變。
2、從“物為我用”向“物盡其用”轉變
長期以來,人類在對自然資源的認識上存在著一個誤區,即自然資源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正是在這種認識的誤導下,人類對待自然界和自然資源一直秉承的是傳統的物為我用的觀念。這種觀念導致人類錯誤地選擇了經濟發展的模式,即把經濟成長完全建立在大量地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的基礎之上,以致釀成了今天的惡果:一方面,自然資源大量地浪費,另一方面,自然資源急劇地減少或枯竭,“資源危機”隨之而至。
循環經濟的提出正是為了改變人類經濟發展的模式,引導人們用珍惜的態度對待自然界和自然資源,徹底改變過去那種自然資源“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觀念,樹立“物盡其用”的思想。鑒於此,循環經濟立法也必須無條件地轉變觀念,變“物為我用”為“物盡其用”。立法應當引導人們建立“沒有廢物,只有放錯了位置的資源”的觀念,並保障自然資源得到最有效和最合理的利用。
3、從“資源無價”向“資源有價”轉變
傳統的經濟學理論認為,沒有勞動參與的東西就沒有價值,市場經濟中沒有交易的東西也沒有價值。自然資源不是人類勞動的產物,沒有人的勞動凝結其中,因此它是沒有價值的 ,而沒有價值的東西是不會得到珍惜和愛護的。正是在這種理論的指導下,過去各國普遍選擇了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產出的粗放型生產方式。這種生產方式不僅對自然資源造成了破壞,同時也造成了浪費。
誠然,按照馬克思主義的價值理論,自然資源作為天賜之物,是沒有價值的。但是,自然資源作為人類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的來源,作為人類社會經濟活動的前提和基礎,作為社會經濟發展的自然界限,具有特殊的使用價值和物質效用的屬性。人類的生產活動,只能服從和利用自然資源和自然條件所固有的屬性與動能。人類的勞動,其實也僅僅只是在遵從自然與生態規律的前提下,通過對自然資源的加工、改造,使自然資源所具有的使用價值、物質效用更加聚集、更加突出、更加完善罷了。離開了自然資源和自然條件內含著的特殊使用價值和物質效用功能,僅有人類的勞動,是什麼也創造不出來的。 況且,自然資源作為天賜之物,數量很少,絕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另外,每一種自然資源,不論其數量還是質量上的變化都將對整個生態系統的平衡造成影響。正是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自然資源是有價值的。有價值的東西,就應當有價格。這樣人們才會珍惜它、愛護它。
循環經濟立法,關鍵的一點就是要建立“資源有價”的觀念,通過科學的制度設計,迫使人們尊重自然,最合理地、最有效地利用自然資源,使自然資源能夠永續地服務人類。而為了達到這一目的,就必須使資源有價。
4、從盲目高消費向“綠色消費”轉變
工業文明的出現,社會物質財富的增加,給人類帶來了追求物質享受的可能,同時也引起人與自然之間的尖銳矛盾。因為,人類的物質享受是建立在掠奪和占有自然資源的基礎之上的。要享受、要高消費就必須向自然界索取。於是就有了偷獵藏羚羊、盜伐珍貴林木現象的出現。加之“消費是拉動經濟成長的動力”的誤導,人類近幾十年來的畸型高消費,客觀上導致了人類活動對自然資源的過渡索取,導致了資源危機的加劇。高消費的另一惡果是,人們在不斷提高消費要求、消費水平的過程中,往往不會考慮廢棄物的回收和利用問題,從而又引起了廢棄物的環境污染和資源的浪費。因此,發展循環經濟立法不可忽視的一點,就是要轉變人們的消費觀念,引導人們學會“綠色消費”。
所謂“綠色消費”,說到底,就是引導消費者崇尚自然、追求健康並注重節約資源;在進行消費時,應當選擇無污染或少污染、無廢物排放或少廢物排放、用再生資源生產的產品或可循環利用的產品,注意對產品使用後的處理、處置,不污染環境。
綠色消費是符合循環經濟發展思想的最佳消費模式。它具有三個方面的基本涵義:其一,選擇資源消耗最小的產品,因為資源是有限的;其二,選擇可循環利用和可回收利用的產品,因為可以節約資源;其三,選擇廢棄物排放最少和對環境友好的產品,因為有利用環境保護。
培養人的良好的消費觀念,是發展循環經濟不可缺少的一環。
我國的循環經濟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什麼是循環經濟,《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給出了定義:所稱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
所稱減量化,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
所稱再利用,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產品或者經修復、翻新、再製造後繼續作為產品使用,或者將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為其他產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所稱資源化,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原料進行利用或者對廢物進行再生利用。
循環經濟的推進,只有這一部總綱性質的《循環經濟促進法》還是不夠的,要落實這部法律,還有很多工作要做,最重要的是要使循環經濟變成經濟生活中被各方參與者視為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還需要制訂更加詳盡的分門別類的法規、規範、標準等等。這是當前迫切的工作。先進的已開發國家有很多教訓與經驗,他們經過多年的探索,已經形成了完整的循環經濟的法律體系。以日本為例,循環經濟法就有《容器包裝回收利用法》、《家用電器回收利用法》、《循環型社會形成推進基本法》、《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建築材料循環利用法》、《食品循環利用法》、《廢物處理法》和《綠色消費法》等法律,這些法律是日本現實經濟生活中的硬約束,確保了日本在發展“動脈產業”的同時發展“靜脈產業”,做到了“動脈產業”與“靜脈產業”同時發展,步入更加環保的循環經濟,步入良性軌道,這是值得我們學習的。我們也注意到,我國有關部門組織人員去日本學習環保和垃圾處理,取得一些成績,但我國在立法上,還有很大差距,在對垃圾處理方面遵循循環經濟原則研究的比較多的是家電等大宗垃圾的處理上,而對日常生活垃圾中的塑膠回收等遵循循環經濟原則來處理的研究還比較薄弱,這和一部分人用焚燒技術誤導有很大關係,焚燒技術似乎能夠解決垃圾成山的問題,卻忽視了大氣污染與製造有毒飛灰等問題,而且也嚴重偏離了循環經濟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