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1、綠色基礎設施的概念最早於1999年由美國保護基金會和農業部森林管理局組織的“GI工作組”提出,該小組將綠色基礎設施定義為“自然生命支撐系統”,即一個由水道、綠道、濕地、公園、森林、農場和其他保護區域等組成的維護生態環境與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的相互連線的網路。綠色基礎設施是一個有關城市自然生態和綠色空間的術語,旨在通過綠色基礎設施框架的構建來突破傳統生態保護的局限性,最終實現生態、社會、經濟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2、英國西北綠色基礎設施組織定義綠色基礎設施是一個由自然環境因素和綠地組成的系統,有類型、功能性、周邊環境、尺度與連通性五個屬性。
3、在我國,綠色基礎設施的概念同樣尚未達成共識。在研究中,國內學者大多是借鑑國際上對綠色基礎設施的相關定義,其中美國保護基金會和農業部林務局的定義認可度較高。
原則
(1)保護優先,保護和發展共同前進:綠色基礎設施規劃對於未開發的土地以保護為最基本原則,對於已開發的地區要恢復和提高自然系統功能,通過保護現有林地和創造新的林地與森林形成綠色基礎設施系統;
(2)保障連通性是關鍵:在功能性自然系統的資源及過程之間的連線;將公園、自然遺留地、濕地、岸線進行策略性銜接;以及實現不同機構、組織與個體之間的連線;認識並形成自然、社會和經濟網路;
(3)為未來的發展提供框架:綠色基礎設施以與自然土地相一致模式指導土地發展,對於現有和未來新的自然和人工建成環境都有一定約束與可持續性指導作用;
(4)綠色基礎設施規劃一定要在土地開發之前進行:在土地開發前,評估土地的現狀,確定和保護主要網路中心和連線廊道,在已開發地區規定恢復優先順序;
(5)多學科多層次進行合作:景觀生態學、城市與區域規劃、地理學等學科都是構建綠色基礎設施的理論基礎,聯合專家、不同層次政府和私人業主間進行合作;
(6)綠色基礎設施是一項長期的國家公共政策投資:綠色基礎設施的公共利益是全民化與社會化的,有益於人類健康、野生物種保護和經濟發展,且可減少社區對洪水、火災等自然災害的敏感性,應以與國家灰色基礎設施相同的方式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