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醫院建築設計規範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為使綜合醫院建築設計符合安全、衛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訂本規範。
第1.0.2條本規範適用於城鎮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綜合醫院建築設計,其它專科醫院可參照執行。
第1.0.3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為“綜合醫院”:
一、設定包括大內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設定門診和服務24小時的急診;
三、設定正規病床。
第1.0.4條醫院規模、標準的確定,醫技科室和專科病房的設定,應按照批准的設計任務書執行。
第1.0.5條兼供殘疾人使用的綜合醫院設計,應符合有關專業規範的規定。
第1.0.6條綜合醫院的建築設計除應執行本規範外,尚應符合《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以及國家和專業部門頒布的有關設計標準、規範和規定。
第二章 基地和總平面
2.1基地
第2.1.1條綜合醫院選址,應符合當地城鎮規劃和醫療衛生網點的布局要求。
第2.1.2條基地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臨兩條城市道路;
二、便於利用城市基礎設施;
三、環境安靜,遠離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規整;
五、遠離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和貯存區;並遠離高壓線路及其設施;
六、不應鄰近少年兒童活動密集場所。
2.2總平面
第2.2.1條總平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區合理,潔污路線清楚,避免或減少交叉感染;
二、建築布局緊湊,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應保證住院部、手術部、功能檢查室、內窺鏡室、獻血室、教學科研用房等處的環境安靜;
四、病房樓應獲得最佳朝向;
五、應留有發展或改、擴建餘地;
六、應有完整的綠化規劃;
七、對廢棄物的處理,應作出妥善的安排,並應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法令、法規的規定。
第2.2.2條醫院出入口不應少於二處,人員出入口不應兼作屍體和廢棄物出口。
第2.2.3條在門診部、急診部入口附近應設車輛停放場地。
第2.2.4條太平間、病理解剖室、焚毀爐應設於醫院隱蔽處,並應與主體建築有適當隔離。屍體運送路線應避免與出入院路線交叉。
第2.2.5條環境設計
一、應充分利用地形、防護間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綠化,並應有供病人康復活動的專用綠地。
二、應對綠化、裝飾、建築內外空間和色彩等作綜合性處理;
三、在兒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採取符合兒童生理和心理特點的環境設計。
第2.2.6條病房的前後間距應滿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於12m.
第2.2.7條職工住宅不得建在醫院基地內;如用地毗連時,必須分隔,另設出入口。
第三章 建築設計
3.1一般規定
第3.1.1條主體建築的平面布置和結構形式,應為今後發展、改造和靈活分隔創造條件。
第3.1.2條建築物出入口
一、門診、急診,住院應分別設定出入口。
二、在門診、急診和住院主要入口處,必須有機動車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設坡道時,坡度不得大於1/10.
第3.1.3條醫院的分區和醫療用房應設定明顯的導向圖示。
第3.1.4條電梯
一、四層及四層以上的門診樓或病房樓應設電梯,且不得少於二台;當病房樓高度超過24m時,應設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電梯和污物梯,應採用“病床梯”。
三、電梯井道不得與主要用房貼鄰。
第3.1.5條樓梯
一、樓梯的位置,應同時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區的要求。
二、主樓梯寬度不得小於1.65m,踏步寬度不得小於0.28m,高度不應大於0.16m.
三、主樓梯和疏散樓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於2m.
第3.1.6條三層及三層以下無電梯的病房樓以及觀察室與搶救室不在同一層又無電梯的急診部,均應設定坡道,其坡度不宜大於1/10,並應有防滑措施。
第3.1.7條通行推床的室內走道,淨寬不應小於2.10m;有高差者必須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於1/10.
第3.1.8條半數以上的病房,應獲得良好日照。
第3.1.9條門診、急診和病房,應充分利用自然通風和天然採光。
第3.1.10條主要用房的採光窗洞口面積與該用房地板面積之比,不宜小於表3.1.10的規定。
主要用房採光表
表3.1.10
名稱 比值
診查室、病人活動室、檢驗室、醫生辦公室1/6
候診室、病房、配餐室、醫護人員休息室1/7
更衣室、浴室、廁所1/8
第3.1.11條室內淨高在自然通風條件下,不應低於下列規定:
一、診查室2.60m,病房2.80m;
二、醫技科室根據需要而定。
第3.1.12條護理單元的備餐室、浴廁、盥洗室等輔助用房的位置,應力求減少噪聲對病房的影響。
第3.1.13條室內裝修和一般防護要求
一、一般醫療用房的地面、牆裙、牆面、頂棚,應便於清掃、沖洗,其陰陽角宜做成圓角。
二、手術室、無菌室、灼傷病房等潔淨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內裝修應滿足易清潔、耐腐蝕的要求;放射科,腦電圖等用房的地面應防潮、絕緣。
三、生化檢驗室和中心實驗室的部分化驗台台面,通風櫃檯面,採血與血庫的灌液室和洗滌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應採用耐腐蝕、易沖洗、耐燃燒的面層;相關的洗滌池和排水管亦應採用耐腐蝕材料。
四、藥劑科的配方室、貯藥室、中心藥房、藥庫,均應採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五、太平間、病理解剖室,均應採取防蚊、防蠅、防雀、防鼠以及防止其它動物侵入的措施。
第3.1.14條廁所
一、病人使用的廁所隔間的平面尺寸,不應小於1.10m×1.40m,門朝外開,門閂應能里外開啟。
二、病人使用的坐式大便器的坐圈宜採用“馬蹄式”,蹲式大便器宜採用“下臥式”,大便器旁應裝置“助立拉手”。
三、廁所應設前室,並應設非手動開關的洗手盆。
四、如採用室外廁所,宜用連廊與門診、病房樓相接。
3.2門診用房
第3.2.1條門診部的出入口或門廳,應處理好掛號問訊、預檢分診、記帳收費、取藥等相互關係,使流程清楚,交通便捷,避免或減少交叉感染。
第3.2.2條候診處
一、門診應分科候診,門診量小的可合科候診。
二、利用走道單側候診者,走道淨寬不應小於2.10m,兩側候診者,淨寬不應小於2.70m.
第3.2.3條診查室的開間淨尺寸不應小於2.40m,進深淨尺寸不應小於3.60m.
第3.2.4條婦、產科和計畫生育
二、婦科和產科的檢查室和廁所,應分別設定。
三、計畫生育可與產科合用檢查室,並應增設手術室和休息室。各室應有阻隔外界視線的措施。
第3.2.5條兒科
一、應自成一區,宜設在首層出入方便之處,並應設單獨出入口。
二、入口應設預檢處、並宜設掛號處和配藥處。
三、候診處面積每病兒不宜小於1.50㎡.
四、應設定僅供一病兒使用的隔離診查室,並宜有單獨對外出口。
五、應分設一般廁所和隔離廁所。
第3.2.6條腸道科應自成一區,應設單獨出入口、觀察室、小化驗室和廁所。宜設專用掛號、收費、取藥處和醫護人員更衣換鞋處。
第3.2.7條處科換藥室宜分無菌室和一般換藥室。
第3.2.8條門診手術用房由手術室、準備室和更衣室組成;手術室平面尺寸不應小於3.30m×4.80m.
第3.2.9條廁所按日門診量計算,男女病人比例一般為6∶4,男廁每120人設大便器1個,小便器2個;女廁每75人設大便器1個。設定要求見第3.1.14條。
3.3急診用房
第3.3.1條急診部應設在門診部之近旁,並應有直通醫院內部的聯繫通路。
第3.3.2條用房組成
一、必須配備的用房:搶救室、診查室、治療室、觀察室;護士室、值班更衣室;污洗室、雜物貯藏室。
二、可單獨設定或利用門診部、醫技科室的用房及設施:掛號室、病曆室、藥房、收費處;常規檢驗室、X線診斷室、功能檢查室、手術;廁所。
第3.3.3條門廳兼作分診時,其面積不宜小於24㎡.
第3.3.4條搶救室宜直通門廳,面積不應小於24㎡;門的淨寬不應小於1.10m.
第3.3.5條觀察室
一、宜設搶救監護室。
二、平行排列的觀察床淨距不應小於1.20m,有吊簾分隔者不應小於1.40m,床沿與牆面淨距不應小於1m.
3.4住院用房
第3.4.1條出入院
一、住院部應設出入院處,並宜設定衛生處理等設施。
二、衛生處理包括接診處、理髮室、浴室、潔衣室(櫃)、污衣室(桶)等,其相互關係應按流程布置。
三、浴室應設大便器、洗臉盆、淋浴器、浴盆各1個;浴盆僅應一端靠牆。
四、傳染病科和病床較多的兒科,宜設定專用衛生處理設施,其設施同前款。傳染病科不得設浴盆。
五、應設探望病人管理處;宜設小賣部。
第3.4.2條護理單元的規模
一、一般為30~50床。專科病房或因教學科研需要者可少於30床。
二、一個護理單元宜為同一病科;性質相近的,病床數較少的可合併為一個護理單元。
三、傳染病科應單獨設定護理單元。
第3.4.3條護理單元用房的配備
一、必須配備的:
病房、重病房;病人廁所、盥洗室、浴室;配餐室、庫房、污洗室;護士室、醫生辦公室、治療室、男女更衣值班室、醫護人員廁所。
二、根據需要配備的:重點護理病房、病人餐室兼活動室;主任醫生辦公室、換藥室、處置室;勤雜人員更衣休息室;教學醫院的示教室、小化驗室。
第3.4.4條病房
一、病床的排列應平行於採光窗牆面。單排一般不超過3床,特殊情況不得超過4床;雙排一般不超過6床,特殊情況不得超過8床。
二、平行二床的淨距不應小於0.80m,靠牆病床床沿同牆面的淨距不應小於0.60m.
三、單排病床通道淨寬不應小於1.10m雙排病床(床端)通道淨寬不應小於1.40m.
四、病房門應直接開向走道,不應通過其它用房進入病房。
五、重點護理病房宜靠近護士室,不宜超過4床;重病房宜近護士室,不得超過2床。
六、病房門淨寬不得小於1.10m,門扇應設觀察窗。
第3.4.5條護士室宜以開敞空間與護理單元走道連通,到最遠病房門口不應超過30m,並宜與治療室以門相連。
第3.4.6條配餐室應近餐車入口處,並宜有燒開水和熱飯菜的設施。
第3.4.7條護理單元的盥洗室和浴廁
一、設定集中使用廁所的護理單元,男女病人比例一般為6∶4,男廁每16床設1個大便器和1個小便器;女廁每12床設1個大便器。
二、醫護人員廁所應單獨設定。
三、設定集中使用盥洗室和浴室的護理單元,每12~15床各設1個盥洗水嘴和淋浴器,但每一護理單元均不應少於2個。盥洗室和淋浴室應設前室。
四、附設於病房中的浴廁面積和衛生潔具的數量,根據使用要求確定。並宜有緊急呼叫設施。
第3.4.8條污洗室應近污物出口處,並應有倒便設施和便盆、痰杯的洗滌消毒設施。
第3.4.9條病房樓不宜設定垃圾管道;護理單元內不得設定垃圾管道。
第3.4.10條監護病房
一、監護病房可分別設在護理單元內,亦可若干護理單元集中建立監護中心。
二、監護控制室的位置應便於觀察病人。
三、監護病床的床間淨距不應小於1m.
第3.4.11條兒科病房
一、宜設在四層或四層以下。
二、應設配奶室和奶具消毒設施。宜設監護病房、新生兒病房,兒童活動室、母親陪住室。
三、應設隔離病房和專用廁所,每病房不得多於2床。
四、病房的分隔牆應採用玻璃隔斷。
五、兒童用房的窗和散熱片應有安全防護措施。
六、浴廁設施應適合兒童使用。
第3.4.12條婦、產科病房
一、婦、產二科合為一個單元時,婦科的病房、治療室、浴廁應與產科的產休室、產前檢查室、浴廁分別設定。
二、產房應自成一區,入口處應設衛生通過室和浴廁。
三、待產室應鄰近產房,宜設專用廁所。
四、應設隔離待產室和隔離產房,如條件限制,兩者可兼用。應設產期監護室。
五、一般產房平面淨尺寸宜為4.20m×5.10m,剖腹產產房宜為5.40m×5.10m.兩者的室內裝修和設施均應與“無菌手術室”相同,但無觀片燈裝置。
六、洗手池的位置必須使醫護人員在洗手時能觀察臨產產婦的動態。
第3.4.13條產科的嬰兒室
一、應近產房區和產休室。
二、嬰兒室宜朝南,應設觀察窗,並應有防鼠、防蚊蠅等措施。
三、洗嬰池應貼鄰嬰兒室,水嘴離地面高度為1.20m並應有防止蒸氣竄入嬰兒室的措施。
四、宜設隔離嬰兒室和隔離洗嬰設施。
五、配乳室與奶具消毒室不得同護士室合用。
第3.4.14條計畫生育休息室
一、可自成一個護理單元,亦可同產科合為一個單元。
二、手術用房由手術室、更衣室、準備室和無菌貯藏室(櫃)組成。
三、手術室平面尺寸宜為3.30m×4.80m,採暖、空調、室內裝修和設施應與“無菌手術室”相同。
第3.4.15條康復病房
一、可設於相關護理單元的盡端,或單獨建立護理單元。
二、每一個護理單元不宜大於30床,每間病房不宜多於3床,病房內宜設浴廁。
三、走道兩側牆面宜裝扶牆拉手。
第3.4.16條腫瘤病房宜設於相關護理單元的盡端,或單獨建立護理單元;每間病房不宜多於3床,並宜設少量單人病房。
第3.4.17條灼傷病房
一、應設在環境良好,空氣清潔之處。
二、可設於外科護理單元的盡端,自成一區,或單獨建立一個單元。
三、由處理室、搶救室、治療室、單人隔離病房、重點護理病房、康復病房、護士室、洗滌消毒室、消毒品貯藏室(櫃)和器械室(櫃)等組成。
四、入口處應設醫護人員衛生通過室,應有換鞋、更衣、廁所和淋浴設施;宜設風淋。
五、重點護理病房和康復病房每間不應多於3床,設專用廁所,並應有防止交叉感染措施。
六、應設觀察窗。
第3.4.18條血液病房可設於內科護理單元內,亦可自成一區。可根據需要設定潔淨病房。潔淨病房應自成一區,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準備和康復病床、病人浴廁、淨化室、護士室、洗滌消毒處和消毒品貯藏櫃等組成;
二、入口處應設醫護人員衛生通過室,應有換鞋、更衣、廁所和淋浴設施;宜設風淋。
三、病人浴廁應同時設有淋浴器和浴盆;
四、淨化室僅供一病人使用,應符合三級淨化標準,並在入口處設第二次換鞋、更衣處;
五、應設觀察窗。
第3.4.19條血液透析室
一、可設於內科護理單元內,自成一區,平面應按清潔區、半清潔區、污染區順序布置,不得混淆。如條件限制,準備、洗手、化驗可合於一室,洗滌、污物可合於一室。
二、醫務人員入口應設於清潔區,並設衛生通過室;病人入口應設於污染區,並設換鞋、更衣處。
三、血液透析治療室的室內裝修和設施與“一般手術室”相同;治療床(椅)之間的淨距不得小於1.20m,通道淨距不得小於1.30m.
四、洗滌室的牆面、牆裙、洗滌池應耐酸鹼。洗滌池宜設專用沖洗設施。
五、宜設隔離透析治療室和隔離洗滌池。
第三章建築設計
3.5傳染病用房
第3.5.1條20床以下的一般傳染病房,宜設在病房樓的首層,並設專用出入口,但其上一層不得設定產科和兒科護理單元;20床以上,或兼收烈性傳染病者,必須單獨建造病房,並與周圍的建築保持一定距離。
第3.5.2條門診
一、宜設在單獨建造傳染病房的首層;設於門診部者應自成一區,並設單獨出入口。
二、幾個病種不得同時使用一間診室。
三、平面應嚴格按照使用流程和潔污分區布置,病人與醫護人員的通行路線以及診查室的門宜分別設定。
四、應設隔離觀察室;宜設專用化驗室和發藥處。
第3.5.3條病房
一、平面應嚴格按照清潔區、半清潔區和污染區布置。
二、應設單獨出入口和入院處理處。
三、需分別隔離的病種,應設單獨通往室外的專用通道。
四、每間病房不得超過4床。兩床之間的淨距不得小於1.10m.
五、完全隔離房應設緩衝前室;盥洗、浴廁應附設於病房之內;並應有單獨對外出口。
六、每一病區都應設醫護人員的更衣室和浴廁,並應設家屬探視處。
第3.5.4條消毒室
一、傳染病房應設消毒室。
二、消毒室面積不宜小於20㎡,分發潔物和收受污物的門應分別設定。
三、消毒室宜單獨設定工作人員淋浴設施。
第三章建築設計
3.6手術部
第3.6.1條用房組成
一、必須配備的:一般手術室、無菌手術室、洗手室;護士室、換鞋處、男女更衣室、男女浴廁;消毒敷料和消毒器械貯藏室、清洗室、消毒室、污物室、庫房。
二、根據需要配備的:潔淨手術室、手術準備室、石膏室、冰凍切片室;術後甦醒室或監護室;醫生休息室、麻醉師辦公室、男女值班室;敷料製作室、麻醉器械貯藏室;觀察、教學設施;家屬等候處。
第3.6.2條設定位置及平面布置
一、手術室應鄰近外科護理單元,並應自成一區。
二、不宜設於首層;設於頂層者,對屋蓋的隔熱,保溫和防水必須採取嚴格措施。
三、平面布置應符合功能流程和潔污分區要求(潔污分區見附錄一)。
四、入口處應設衛生通過區;換鞋(處)應有防止潔污交叉的措施;宜有推床的潔污轉換措施。
五、通往外部的門應採用彈簧門或自動啟閉門。
第3.6.3條手術室的間數及平面尺寸
一、按外科病床計算,每25~30床一間。
二、教學醫院和以外科為重點的醫院,每20~25床一間。
三、應根據分科需要,選用手術室平面尺寸;無體外循環裝備的手術部,不應設特大手術室;平面尺寸不應小於表3.6.3的規定。手術室平面最小淨尺寸
手術室平面最小淨尺寸表3.6.3
手術室平面淨尺寸(m)
特大手術室8.10×5.10
大手術室5.40×5.10
中手術室4.20×5.10
小手術室3.30×4.80
第3.6.4條手術室的門窗
一、通向清潔走道的門淨寬,不應小於1.10m.
二、通向洗手室的門淨寬,不應大於0.80m;應設彈簧門。當洗手室和手術室不貼鄰時,則手術室通向清潔走道的門必須設彈簧門或自動啟閉門。
三、手術室可採用天然光源或人工照明。當採用天然光源時,窗洞口面積與地板面積之比不得大於1/7,並應採取有效遮光措施。
第3.6.5條 室內設施
一、面對主刀醫生的牆面應設嵌裝式觀片燈。
二、病人視線範圍內不應裝置時鐘。
三、無影燈裝置高度一般為3~3.20m.
四、宜設系統供氧和系統吸引裝置。
五、無影燈、懸掛式供氧和吸引設施,必須牢固安全。
六、手術室內不宜設地漏,否則應有防污染措施。
第3.6.6條洗手室(處)
一、宜分散設定;潔淨手術室和無菌手術室的洗手設施,不得和一般手術室共用。
二、每間手術室不得少於2個洗手水嘴,並應採用非手動開關。
第三章建築設計
3.7放射科
第3.7.1條X線診斷
一、X線診斷部分,由透視室、攝片室、暗室、觀片室、登記存片室等組成;透視、攝片室前宜設候診處。
二、攝片室應設控制室。
三、設有腸胃檢查室者,應設調鋇處和專用廁所。
四、懸掛式球管天軌的裝置,應力求保持水平。
五、暗室宜與攝片室貼鄰,並應有嚴密遮光措施;室內裝修和設施,均應採用深色面層。
六、一般診斷室門的淨寬,不應小於1.10M;CT診斷室的門,不應小於1.20m;控制室門淨寬宜為0.70m.
第3.7.2條X線治療
一、治療室應自成一區。
二、室內允許噪聲不應超過50dB(A)。
三、鈷60、加速器治療室的出入口,應設“迷路”。
四、防護門和“迷路”的淨寬不應小於1.2m,轉彎處淨寬不應小於2.10m.
第3.7.3條防護對診斷室、治療室的牆身、樓地面、門窗、防護屏障、洞口、嵌入體和縫隙等所採用的材料厚度、構造均應按設備要求和防護專門規定有安全可靠的防護措施。
第三章建築設計
3.8核醫學科
第3.8.1條設定位置和平面布置
一、宜單獨建造;如與其他部門合建時,應設於建築物的頂層或首層,自成一區,並應有單獨出入口。
二、平面布置應按“三區制”(見附錄二)原則順序布置。
三、污染區應設於盡端,並應有貯運放射性物質及處理放射性廢棄物的設施。
四、污染區人員出入口處應設衛生通過室。
第3.8.2條實驗室
一、分裝、標記和洗滌室,應相互貼鄰布置,並應聯繫便捷。
二、計量室不應與高、中活性實驗室貼鄰。
三、高、中活性實驗室應設通風櫃,通風櫃的位置應有利於組織實驗室的氣流不受擴散污染。
四、通風櫃排氣口應高出50m範圍內最高建築物高度3~4m,並應設過濾裝置。
第3.8.3條治療病房
一、應自成一區,每病室不得多於3床,平行兩床的淨距不應小於1.50m,病房內宜單設浴廁。
二、治療室應接近病室。醫生辦公室、護士室、備餐室宜設於病房入口前部。
第3.8.4條防護
一、貯源、分裝、標記、高、中活性實驗室、洗滌室、注射室、γ照相機室和治療病房的防護,應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二、實驗室的地面、牆面、頂棚和實驗台的台面、通風櫃的內襯,均應採用易清潔、不吸附、無縫隙的材料。
三、γ照相機室應設專用候診處;其面積應使候診者相互間保持1m的距離。
3.9檢驗科
第3.9.1條檢驗科
一、臨床檢驗室應設於近檢驗科入口處;為門診服務的臨床檢驗,應有標本採取室和等候處。
二、生化檢驗室應設通風櫃、儀器室(櫃)、藥口室(櫃)、防振天平台;並應有貯藏貴重藥物和劇毒藥品的設施。
三、細菌檢驗室應設於檢驗科的盡端。設無菌接種室時,應有前室;如設培養基室,操作台應右側採光;接種室與細菌檢驗室、培養基室之間應設傳遞窗。
四、檢驗室應設洗滌設施,細菌檢驗應設專用洗滌設施;每一間檢驗室至少應裝有一個非手動開關的洗滌池。
3.10病理科
第3.10.1條病理科由取材、製片、鏡檢、標本陳列、洗滌消毒,以及病理解剖等組成。
第3.10.2條病理解剖室
一、病理解剖室宜和太平間合建,與停屍室宜有內門相通;並應設工作人員更衣及淋浴設施。
二、取材台和解剖台之一端均應安裝水池,另一端應有沖灑裝置;病理解台,應在距水池0.70m處泄水口。
三、病理解剖台兩側均可操作,教學醫院應有觀察設施。
3.11功能檢查室
第3.11.1條功能檢查室
一、包括心電圖、超音波、基礎代謝等,宜分別設於單間內,無干擾的檢查設施亦可置於一室。
二、檢查床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1.20m,並宜有隔斷設施。
三、肺功能檢查室應設洗滌池。
四、腦電圖檢查室宜採用禁止措施。
第3.12內窺(內腔)鏡室
第3.13理療科
第3.13.1條理療科設計應按《療養院建築設計規範》JGJ40-87有關規定設計。第三章建築設計
3.14血庫
第3.14.1條血庫
一、宜臨近手術部,並不得與產生放射線的用房貼鄰。
二、由貯血、配血、清洗、消毒等室組成;規模較大者貯血與配血室宜分室,與走道之間應設前室。設於檢驗科的血庫應有適當的衛生隔離。
三、有自採血的血庫,應增設獻血室、灌液室、血細胞分離室,以及獻血員休息室,並應自成一區。第三章建築設計
3.15藥劑科
第3.15.1條藥房設定
一、醫院規模較大者,門急診藥房與中心藥房宜分別設定;醫院規模較小者,可集中設一藥房。
二、藥庫和中藥煎藥處均應單獨設定。
第3.15.2條門診、急診藥房
一、中、西藥房宜分開設定。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