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醫院建築設計規範(ArchitecturalanddesignCodeforgeneralhospital)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聯合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前言
本規範是根據建設部建標〔2003〕102號文“關於印發《二○○二至二○○三年度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訂、修訂計畫》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國衛生經濟學會醫療衛生建築專業委員會作為主編單位,會同有關設計、研究、管理、使用單位共同編制的。
在編制過程中,規範編制組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多年來醫院建築設計的實踐經驗,積極採納科研成果,參照有關國際和國內的技術標準,並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通過反覆討論、修改和完善,最後經審查定稿。
本規範包括10章和個附錄。主要內容是:規定了綜合醫院建築設計的階段、依據、內容、平面、裝修的技術要求,基本技術指標要求;同時對綜合醫院的給水排水、消防設施、污水、污物處理、電氣、智慧型化系統和醫用氣體供應配置的原則、數量、技術方案、處理方法做了必要的規定。
本規範中以黑體字標誌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範由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中國衛生經濟學會醫療衛生建築專業委員會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
為了提高規範質量,請各單位和個人在執行本規範的過程中,認真總結經驗,積累資料,如發現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建議反饋給中國衛生經濟學會醫療衛生建築專業委員會
簡介
本規範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編單位:中國衛生經濟學會醫療衛生建築專業委員會
參編單位:上海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元國際設計研究院
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
同濟大學
解放軍總後勤部建築設計院
中國醫學科學院協和醫院、腫瘤醫院
北京大學第一醫院、第三醫院、第四醫院
北京市衛生局、海淀區婦產醫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學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按承擔的章節排序)
主要參與人:(按姓氏筆畫)
馬遂、劉大為、劉富凱、任武愛、朱秀安、許鍾麟、李包羅、李遲、郭大榮、郭健、胡逸民、趙天衛、趙蘭才、倪照鵬黃雲樹、梅自力、
選址與總平面
4.1選址
4.1.1綜合醫院選址,應符合當地城鎮規劃、區域衛生規劃和環保評估的要求。
4.1.2基地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交通方便,宜面臨兩條城市道路;
2便於利用城市基礎設施,便於院內部分服務的社會化。
3環境安靜,遠離污染源;
4地形宜規整;
5應遠離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和儲存區,並應遠離高壓線路及其設施,避免強電磁場干擾;
6不應臨近少年兒童活動密集場所。
7不應污染、影響城市的其他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