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經義折獄,作為傳統中國法律上的一種特殊文化現象,簡單地說,便是以儒家經典在人倫秩序上所確立的“親親”、“尊尊”原則,作為審理刑獄案件以及解釋當時律法的基礎。在向來的法制史文獻里,通常都會將經義折獄此種特殊的法律審理機制與解釋方法,溯源自西漢董仲舒所極力倡導的“春秋聽獄之法”。因此,這個意義下,經義折獄又往往被稱為春秋斷獄、春秋決獄、春秋決事比等。在董仲舒一整套關於儒家治理天下的構想之下,刑獄上的一切措置,包括以《春秋》所揭示的天道義理作為決獄的根據,毋寧都是用來實現天道之“尊德而卑刑”,或是“務德而不務刑”等理念的必要性措施。
經義折獄,或稱春秋決獄的任務,首先在於透過對儒家經義的援引作為法律詮釋,即出罪入罪的基礎;然而,其真正目的卻是想藉此完成儒家德禮政教秩序的理想。就此而論,經義折獄所涉及的問題領域,顯然已不只是現代法學方法論上的法律解釋與適用問題,更是一個涉及透過法律實際上的運作,而將儒家德禮政教的完善理想加以具體展現的實踐性問題。
從《唐律疏議》中所保留的為數不少的關於“原情定罪”的線索,大致可以推論:原情定罪是在唐律立法上的規範目的,毋寧在於冀望透過刑獄審理上“原其本情”的實施,以其能夠達到“廣思慎罰”的結果。而此一作為刑獄審理原則的“原其本情”,簡單來說,便是要求法官一方面必須根據當時整個既有律令體制所賴以建立的德禮名教,對於所設獄案情狀的特殊性加以審酌,並且對之提出或輕、或重的綜合性判斷;另一方面,再相應於此一或輕、或重的情節判斷,揀選適當律文,以作為最後定罪科刑時的考量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