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辦法

為了落實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中對市場主體“寬進嚴管”的基本要求,做好《企業信息公示條例》(目前正在徵求意見階段)相關配套規章的制定,強化企業信用約束,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起草了《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檔案發布

國家工商總局關於《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了落實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中對市場主體“寬進嚴管”的基本要求,做好《企業信息公示條例》(目前正在徵求意見階段)相關配套規章的制定,強化企業信用約束,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起草了《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錄中國政府法制網(網址:略),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2.登錄國家工商總局網站(網址:略),通過首頁右側“規章草案徵求意見”欄提出意見。

3.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國家工商總局法規司(郵編:略)

4.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傳送至:略。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4年5月31日。

國家工商總局

2014年5月12日

檔案全文

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強化企業信用約束,擴大社會監督,促進企業誠信自律,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營異常名錄製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記載有經營異常情形的企業並公示,向社會公眾予以警示。

第三條【管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其登記企業的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

第四條【載入情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載入經營異常名錄:

(一)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條例》第九條規定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

(二)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的;

(三)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繫的。

第五條【載入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企業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作出載入決定,並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載入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註冊號、載入日期、載入事由。

第六條【未按規定年報載入程式】企業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條例》第九條規定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當年年報結束之日起15日內作出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予以公示。

第七條【未按規定即時公示載入程式】企業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公示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在10日內履行公示義務,經責令限期公示仍未履行公示義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責令限期屆滿之日起15日內作出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予以公示。

第八條【住所(經營場所)載入程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無法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與企業取得聯繫的,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作出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郵寄專用信函的方式與企業聯繫。經向企業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兩次郵寄無人簽收的,視為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繫。兩次郵寄間隔時間不得少於15日,不得超過30日。

第九條【移出情形】企業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事由自載入之日起3年內消失的,可以向作出載入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企業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之日起3年內註銷的,自註銷之日起7日內移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第一款將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應當作出移出決定,並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移出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註冊號、移出日期、移出事由。

第十條【按規定年報移出程式】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並公示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公示之日起7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第十一條【按規定即時公示移出程式】根據本辦法第七條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履行公示義務後,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公示之日起7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第十二條【住所(經營場所)移出程式】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法辦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企業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繫,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核實之日起7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第十三條【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情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企業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6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催告其履行相關義務,屆滿仍未履行義務的,將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第十四條【異議處理】利害關係人對企業被載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日核心實,並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通過核實發現載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決定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決定,並予以糾正。

第十五條【複議訴訟】對企業被載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法律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文書樣式】經營異常名錄管理相關文書樣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十八條【規章解釋】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關於《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辦法》的起草說明

為了落實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中對市場主體“寬進嚴管”的基本要求,做好《企業信息公示條例》(目前正在徵求意見階段)相關配套規章的制定,強化企業信用約束,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起草了《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共20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於經營異常名錄的管轄

總體上按照“誰登記、誰管轄”的原則,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經營異常名錄進行管理。其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作為全國工商系統的領導機關,負責指導全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同時,考慮到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的及時性和針對性,切實提高行政效能,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其登記企業的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第三條)

二、關於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情形

《管理辦法》嚴格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條例》的規定,明確了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三種情形:一是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條例》第九條規定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即企業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二是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的。即企業未在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其應當公示的即時信息;三是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繫的。(第四條)

三、關於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程式

《管理辦法》按照上述三種情形分別規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企業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程式。

一是企業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並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當年年報結束之日起15日內作出載入決定,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第六條)

二是企業未按規定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公示,仍未履行公示義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責令限期屆滿之日起15日內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第七條)

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無法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與企業取得聯繫的,自發現之日起15日內作出載入決定,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並予以公示。《管理辦法》規定工商部門可以通過“郵寄專用信函”的方式來確認是否能夠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與企業取得聯繫。為了保證這一方式的嚴肅性和有效性,《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應向企業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兩次郵寄,且兩次郵寄的間隔時間不得少於15日,也不得超過30日。(第八條)

四、關於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程式

為使企業信用能夠得到修復,允許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及時糾錯,《管理辦法》對企業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事由自載入之日起3年內消失的,允許其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對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不同情形做了程式性規定。

一是企業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之日起3年內註銷的,自註銷之日起7日內移出。

二是未按規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時,須上報歷年年度報告並公示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公示之日起7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第十條)

三是未按規定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的企業,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應當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義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公示之日起7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第十一條)

四是企業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繫,或者企業依法申請辦理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此類企業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核實之日起7日內作出移出決定,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第十二條)

五、關於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企業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事由屆滿3年仍未消失的,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考慮到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對企業影響較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企業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6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催告其履行相關義務,屆滿仍未履行義務的,將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第十三條)

六、載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決定的異議處理

《管理辦法》規定,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管理辦法》還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了程式性的要求,“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日核心實,並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通過核實發現載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決定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決定,並及時糾正。”(第十四條)

載入和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決定屬於具體行政行為,《管理辦法》明確“對企業被載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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