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使用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使用運行管理辦法(試行)》是國家工商總局於2017年6月27日,為規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使用、運行和管理,充分發揮其在服務社會公眾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中的作用,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而制定。 本辦法共六章三十條, 自2017年6月27日起施行。

政策全文

工商總局關於印發《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使用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工商辦字〔2017〕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為規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使用、運行和管理,充分發揮其在服務社會公眾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中的作用,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總局在廣泛調研、深入分析的基礎上,起草形成了《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使用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工商總局

2017年6月27日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使用運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下簡稱“公示系統”)使用、運行和管理,充分發揮其在服務社會公眾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中的作用,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示系統的使用、運行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公示系統是國家的企業信息歸集公示平台,是企業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和即時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工商部門)實施網上監管的操作平台,是政府部門開展協同監管的重要工作平台。

公示系統部署於中央和各省(區、市,以下簡稱省級),各省級公示系統是公示系統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公示系統的使用、運行和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合理、依法履職、安全高效的原則,保障公示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五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工商總局)負責公示系統運行管理的組織協調、制度制定和具體實施工作。各省級工商部門負責本轄區公示系統運行管理的組織協調、制度制定和具體實施工作。

第六條工商總局和各省級工商部門企業監管機構負責公示系統使用、運行、管理的統籌協調,研究制定信息歸集公示、共享套用、運行保障等相關管理制度和業務規範並督促落實;信息化管理機構負責公示系統數據管理、安全保障及運行維護的技術實施工作及相關技術規範的制定。

第二章信息歸集與公示

第七條工商部門應當將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依法應當公示的涉企信息在規定時間內歸集到公示系統。

第八條工商部門應在公示系統中通過線上錄入、批量導入、數據接口等方式,為其他政府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將依法應當公示的涉企信息歸集至公示系統提供保障。

各級工商部門企業監管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其他政府部門依法提供相關涉企信息;信息化管理機構負責歸集其他政府部門相關涉企信息的技術實現。

第九條各級工商部門負責將涉及本部門登記企業的信息記於相對應企業名下。

第十條工商總局負責定期公布《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歸集資源目錄》,制定《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歸集格式規範》,各級工商部門按照標準歸集信息。

省級工商部門應當將其歸集的信息,按規定時間要求及時匯總到工商總局。匯總的信息應與其在本轄區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一條工商部門應當將本部門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依法應當公示的涉企信息,以及歸集並記於企業名下的其他政府部門涉企信息,在規定時間內通過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公示的企業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經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國家安全機關批准。公示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企業信息涉及企業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在公示系統上歸集公示涉企信息,應當按照“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由信息提供方對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

第三章信息共享與套用

第十三條工商部門應當在公示系統中通過線上查詢、數據接口、批量導出等方式,為網路市場監管信息化系統提供數據支持,為其他政府部門獲取信息提供服務。

第十四條工商部門依法有序開放公示系統企業信息資源,鼓勵社會各方合法運用企業公示信息,促進社會共治。

各級工商部門開放公示系統歸集公示的本轄區內企業信用信息,應當履行審批程式;開放超出本轄區範圍企業信息資源的,應當取得相應上級工商部門的批准。

第十五條各級工商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當使用公示系統開展信用監管、大數據分析套用等工作。

第十六條各級工商部門應當使用公示系統,與其他政府部門交換案件線索、市場監管風險預警等信息,並開展 “雙隨機、一公開”等協同監管工作。

第十七條工商部門應當依法依規或經提請,將記於企業名下的不良信息交換至相關政府部門和其他組織,為其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實施信用約束提供數據支持。

第十八條工商部門應當為社會各方廣泛使用公示系統提供相應的技術條件,擴大企業信息在公共服務領域中的套用。

第四章系統運行與保障

第十九條工商總局負責中央本級公示系統建設工作。各省級工商部門應當按照工商總局制定的技術規範統一建設本轄區公示系統。

各省級工商部門按照“統一性與開放性相結合的原則”,可以在本轄區公示系統的協同監管平台中增加功能模組或在規定的功能模組中增加相應功能。

第二十條工商總局及省級工商部門負責本級公示系統日常運行維護,保障公示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一條工商總局負責公示系統在國務院各部門及各省級工商部門的使用授權,各省級工商部門負責本轄區公示系統在轄區內政府部門及各級工商部門的使用授權。

第二十二條工商總局及省級工商部門應當按照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GB/T 22239-2008)中關於第三級信息系統的技術要求和管理要求,建立公示系統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保障措施,加強日常運行監控,做好安全防護。

第二十三條工商總局負責制定公示系統數據相關制度、標準和規範,開展數據質量監測、檢查及考核,定期通報數據質量考核情況;各省級工商部門負責本轄區公示系統數據質量監測,問題數據追溯、校核、糾錯、反饋等工作,對工商總局發現的公示系統中的問題數據,應當及時處理、更新。

第二十四條歸集於企業名下並公示的其他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發生異議的,由負責記於企業名下的工商部門協調相關信息提供部門進行處理,並將處理後的信息及時推送到公示系統。

其他信息的異議處理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工商總局負責制定公示系統使用運行管理考核辦法及標準,組織對省級工商部門落實相關職責的考核工作。

省級工商部門負責組織對轄區內各級工商部門使用公示系統情況的考核工作。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各級工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使用、管理公示系統過程中,因違反本辦法導致提供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及時,或利用工作之便違法使用公示系統信息侵犯企業合法權益,情節嚴重或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非法獲取或者修改公示系統信息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依託公示系統歸集公示、共享套用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信息等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工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國家工商總局今日公布《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使用運行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工商部門應當將本部門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依法應當公示的涉企信息,以及歸集並記於企業名下的其他政府部門涉企信息,在規定時間內通過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工商總局負責定期公布《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歸集資源目錄》,制定《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歸集格式規範》,各級工商部門按照標準歸集信息。信息化管理機構負責歸集其他政府部門相關涉企信息的技術實現。各級工商部門負責將涉及本部門登記企業的信息記於相對應企業名下,由省級工商部門應當將其歸集的信息,按規定時間要求及時匯總到工商總局。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俗稱全國一張網,已成為我國企業信用監管的重要平台。截至5月底,全國已公示2016年度年報企業1663.33萬戶,年報公示率65.63%,比上年度同期提高5.6個百分點,加強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建立處罰信息公示通報機制。根據工商總局發布的《政府部門涉企信息歸集資源目錄》,部門間實現企業信用信息歸集共享,開展聯合懲戒。至5月底,工商系統累計向其他部門提供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數據811萬條,全國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市場主體384.66萬戶,累計移出經營異常市場主體164.8萬戶,全國聯合限制“老賴”擔任公司各類職務12.11萬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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