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法規名稱】經營性網站備案管理辦法
【一級分類】網際網路法規
【二級分類】登記備案方面
【頒布部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頒布日期】2004.10.01
【實施日期】2004.10.01
【有效性】有效
【正文】
檔案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備案
第三章 變更、 轉讓和取消
第四章 註銷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經營性網站備案行為,保護經營性網站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際網路經營活動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性網站,是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為實現通過網際網路發布信息、廣告、設立電子信箱、開展商務活動以及向他人提供實施上述行為所需網際網路空間等經營性目的,利用網際網路技術建立的並擁有向域名管理機構申請的獨立域名的電子平台。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性網站備案,是指經營性網站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備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網站的首頁上加貼經營性網站備案電子標識,並將備案信息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
北京市行政區劃內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開辦的經營性網站,應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二章 備案
第五條
申請經營性網站備案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網站的所有者擁有獨立域名,或得到獨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權;
(二)網站的所有者取得北京市電信管理機關頒發的《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ICP許可證》)。
網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均應取得《ICP許可證》。
(三)網站所有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中核定有“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或“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經營範圍。
網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中均應核定有“網際網路信息服務” 或“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經營範圍。
第六條
經營性網站名稱應當符合以下規範:
(一)每個經營性網站只能申請一個網站名稱。
(二)經營性網站備案名稱以通信管理部門批准檔案核准為主要依據。
(三)經營性網站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1、有損於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使公眾誤解的。
3、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4、其他具有特殊意義的不宜使用的名稱。
5、法律、法規有禁止性規定的。
第七條
使用以下名稱的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不予受理:
(一)網站名稱與已備案的經營性網站名稱重複的。
(二)使用備案失效後未滿1年的網站名稱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
第八條
備案經營性網站名稱含有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漢語拼音或其縮寫),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經營性網站備案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前期準備
1、申請者向通信管理部門申領《ICP許可證》。
2、申請者取得《ICP許可證》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增加“網際網路信息服務” 或“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的經營範圍。
(二)線上提交申請
1、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上工作平台,進入“網站備案”系統中的“備案申請”模組。
2、在《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書》的欄目中,填寫網站的名稱、域名、IP位址、管理負責人、ISP提供商、伺服器所在地地址、聯繫辦法等相關內容。
3、線上提交《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書》。
4、列印《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書》。
(三)準備書面材料
1、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書》。
2、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如網站有共同所有者,應提交全部所有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3、加蓋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機構、域名代理機構公章的《域名註冊證》複印件,或其他對所提供域名享有權利的證明材料。
4、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ICP許可證》複印件及相關批准檔案的複印件。
5、對網站所有權有契約約定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6、所提交的複印件或下載的材料,均應加蓋申請者的公章。
(四)送達
1、將書面材料通過郵寄或當面方式送達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特殊交易監督管理處(北京市海淀區蘇州街36號,郵政編碼:100080)。
以當面方式送達的,經辦人應提交身份證複印件、網站所有者介紹信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
2、書面材料應於完成線上申請程式後30日內提交。逾期提交視為未申請。
3、申請者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合法、有效性負責。
(五)備案確認
1、確認線上和書面申請材料的內容齊全、符合形式的,受理備案。
2、申請材料存在瑕疵或備案網站名稱存在事實或法律衝突的,終止備案申請,並將終止原因告知申請者。
3、符合備案的申請,自受理申請5個工作日內,對該網站備案的主要內容予以公告,公告期為30日。
4、公告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如對所公告的經營網站備案申請持有異議,均可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書面異議聲明。
(1)與主張權利人所設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
(2)與主張權利人已辦理備案的網站名稱相同或近似,可能造成他人誤認。
(3)使用了主張權利人擁有的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漢語拼音或其縮寫)。
(4)主張且有證據證明,申請備案的網站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實。
(5)主張且有證據證明,主張權利人對申請備案的網站擁有所有權。
5、異議處置。
(1)對證據充分的有效異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中止相關網站申請備案的程式。
(2)對網站所有權和網站名稱所有權提出異議的,異議方應在提出異議之日起3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確定網站名稱所有權的民事訴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依照有關的民事判決結果,恢復網站備案的受理工作。
6、公告期滿無異議的,向備案網站發放統一製作的經營性網站備案電子標識。
(六)安裝備案電子標識
網站所有者應於15日內將備案電子標識安裝在網站首頁的右下方,並將其連結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資料庫,以供公眾查詢。
第三章 變更、 轉讓和取消
第十條
經營性網站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網站所有者應於變化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有關備案事項。
第十一條
經營性網站備案事項變更程式。
(一)線上提交申請
1、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上工作平台,進入“網站備案”系統中的“備案變更”模組。
2、在《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申請書》欄目中填寫相關內容。
3、線上提交《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申請書》。
4、列印《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申請書》。
(二)送達書面材料
1、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申請書》。
2、涉及域名變更的,應提交加蓋變更後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機構、域名代理機構公章的《域名註冊證》複印件,或其他對變更後域名享有權利的證明材料。
3、涉及增、減網站所有者的,應提交對網站所有權約定的證明材料。
涉及增加網站所有者的,還應提交新增所有者加蓋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複印件,以及《ICP許可證》複印件。
4、涉及網站名稱變更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予以公告。
5、以當面方式送達的,經辦人應提交身份證複印件、網站所有者介紹信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
(三)確認變更申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確認經營性網站變更申請後,將變更後的備案情況錄入備案電子標識所連結的“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資料庫,以供公眾查詢。
第十二條
轉讓已備案的經營性網站,應當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線上提交申請
1、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上工作平台,進入“網站備案”系統中的“備案轉讓”模組。
2、在《經營性網站轉讓申請書》的欄目中填寫相關內容。
3、列印《經營性網站轉讓申請書》。
4、線上提交《經營性網站轉讓申請書》。
(二)送達書面材料
1、加蓋出、受讓雙方公章的《經營性網站轉讓申請書》。
2、加蓋受讓方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如受讓方為兩個(含)以上的,應提交全部受讓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複印件。
3、加蓋域名管理機構、域名代理機構公章的受讓方《域名註冊證》複印件,或受讓方對所轉讓網站的域名享有權利的證明材料。
4、加蓋受讓方公章的《ICP許可證》複印件。
如受讓方為兩個(含)以上的,應提交全部受讓方的《ICP許可證》複印件。
5、以當面方式送達的,經辦人應提交身份證複印件、網站所有者介紹信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
(三)確認轉讓申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確認已備案經營性網站的轉讓申請後,將網站轉讓後的相關信息錄入備案電子標識所連結的“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資料庫,以供公眾查詢。
第十三條
取消已備案的經營性網站,應當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線上提交申請
1、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上工作平台,進入“網站備案”系統中的“備案取消”模組。
2、在《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申請書》欄目中填寫相關內容。
3、列印《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申請書》。
4、線上提交《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申請書》。
(二)送達書面材料
1、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申請書》。如網站有共同所有者的,應加蓋全部所有者的公章。
2、以當面方式送達的,經辦人應提交身份證複印件、網站所有者介紹信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
(三)確認取消申請
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確認網站取消申請後,取消該網站與“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資料庫的連結。
2、網站應於申請之日刪除其主頁上的備案電子標識。
第四章 註銷
第十四條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營性網站所辦理的備案自動註銷。
(一)備案得到確認後60日內,未在網站主頁上加貼備案電子標識的。
(二)網站所有者未通過企業年檢被吊銷的。
(三)網站所有者註銷或因其他原因被吊銷的。
(四)網站備案信息發生變化後,未能按期辦理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手續的。
(五)網站轉讓後未辦理經營性網站備案轉讓手續的。
(六)網站停止運營後30日內,未辦理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手續的。
第十五條
對於註銷的網站備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該網站與“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資料庫的連結,並將相關註銷情況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不得冒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營性網站備案電子標識。對冒用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備案網站頁面公示的網站名稱、網站所有者等主要信息應與提交備案信息相符。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4年 10月 1日起施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