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體系的內容
(一)國內經濟法體系內容的學說
由於國內學者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性質等的不同認識,經濟法體系的內容也眾說紛紜。有人認為,經濟法體系應包括兩個子部門,分別是市場規製法和巨觀調控法(”兩分法”)。市場規製法主要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巨觀調控法主要包括產業結構調控法、財政法、稅法、金融法和對外貿易管理法。
有人認為,我國應建立一個全面調整市場經濟關係的市場經濟法律部門,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應由以下三個模組組成:市場主體法、市場行為法、市場巨觀調控法(”三分法”)。
有人認為,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係是發展變化的,因此經濟法體系的內容也是不斷發展變化的。我們要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多層次的,門類齊全的經濟法體系。經濟法體系應由以下四部分組成:企業組織管理法(調整在企業設立、變更、終止和企業內部管理過程中的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市場管理法(調整在市場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巨觀調控法(調整在巨觀經濟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以及社會保障法(調整在社會經濟保障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四分法)。
還有人認為,在傳統經濟法體系存在缺陷的情況下,建立的新經濟法體系應當是多樣性與統一性的統一、穩定性與變通性的統一、現行性與超前性的統一、國內性與國際性的統一,認為經濟法體系的內容應為計畫法和反壟斷法構成。
從以上這些觀點,可以看出,學界對於經濟法體系的內容,主要是從兩點入手,首先將不屬於經濟法的法律規範從經濟法體系中排除,第二是解決經濟法與相關法律部門(如民法、行政法)的關係。
(二)經濟法體系的內容的劃分
經濟法體系不能像從前那樣龐雜無章,越大越好,無所不包;而應是一個緊湊、嚴密、有邏輯的體系。經濟法體系具有層級結構,從上述介紹的學界觀點可以看出,無論是”二分法”(市場規製法和巨觀調控法)、”三分法”(市場規製法、巨觀調控法和市場主體法)、還是”四分法”(市場規製法、巨觀調控法、市場主體法和社會保障法)、都將市場規製法和巨觀調控法作為經濟法體系的內容,有爭議的是市場主體法和社會保障法的歸屬。下面筆者對市場主體法和社會保障法是否應當包括在經濟法體系中進行分析。
首先分析經濟法體系是否包括市場主體法。我們從經濟法主體說起,經濟法主體,指的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社會主體。通常,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兩類:一類是指在經濟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組織管理性的流轉與協作等法律關係中享有一定的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一類是指相應的參與經濟活動的組織如企業等等。前一類屬於行政法管理,後一類,就是一般意義上的市場主體,具體就是指在市場上從事生產和交換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所有參與經濟活動的主體中,企業是最重要的市場主體。
市場主體的資格實際上是由民商法來確定的,《民法通則》第36到53條的規定,確立了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等市場主體的資格就是一個強力的證明。由此,市場規製法和巨觀調控法中的主體,並不需要市場主體法來再度確立。至於如何規制市場主體的行為,則在市場規製法和巨觀調控法中得到了充分體現。因此,如若將市場主體法定位於規制市場主體行為的法律,也是多餘的了。如上所述,筆者認為不需要在市場規製法和巨觀調控法之外再設定一一個單獨的市場主體法。
其次分析經濟法體系中是否包括社會保障法。正如前面討論過的,經濟法體系是指由一國現行的經濟法律規範按照不同的分類組成的系統化的有機聯繫的統一整體,也就是說,經濟法是著重解決在經濟運行過程中產生的經濟問題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建立和發展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它的確與經濟法密切相關,但是,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與經濟法的宗旨和調整對象都不同,它是社會公平的調節器。
社會公平,是人類社會發展中客觀產生的一種需要。社會公平體現在經濟利益方面主要是社會成員之間沒有過份懸殊的貧富差別,即所謂”不患貧患不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收入分配機制與競爭機制相聯繫,必然形成社會成員之間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收入相差十分懸殊,強者成為富翁,弱者陷於 境。為了解決這一社會問題,就需要運用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通過提供社會保障措施,通過對社會成員的收入進行必要的再分配調節方式,將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適當轉移給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會成員,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縮小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彌補市場經濟的缺陷,緩和社會矛盾,以促進社會公平目標的實現。我國2001年在官方檔案中提出了建立社會法,這是一個用來維護社會弱勢群體的生存和福利而形成的新部門。通過上述對社會保障法的分析,社會保障法應當屬於社會法的體系,而不是經濟法體系的內容。
通過上述分析,經濟法體系的劃分宜採用二分法,即市場主體法和社會保障法不屬於經濟法體系的內容,經濟法體系由市場規製法和巨觀調控法這兩個法律部門組成。
經濟法體系特性
1.穩定性
這是由“體系”的特點來決定的。它是一種框架,是—種結構。只有保持穩定,才能夠支撐整個體系的存在並被不斷的完善,而不是搖搖欲墜,幾欲倒塌之勢。“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穩定性是保證經濟法作為—個獨立法律部門存在與發展的基礎。
2.發展性
穩定是相對的穩定,任何事物都是從存在走向發展。只有具有發展性,事物才會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在急劇的社會變遷背景下,經濟法所賴以存在的社會環境也是在不斷的發生著變化。也就是說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並不是一成不變,不斷會有新的經濟領域湧現出來,需要國家進行必要的干預。這也意味著需要有新的法律、法規出現,不斷的補充進我們已經架構的體系之內,以保證國民經濟的安全運行。
3.和諧性
也即整體性與關聯性。構成經濟法體系的各種經濟法律、法規並不是簡單的羅列,它們雖然具有不同的性能,但是它們是按照邏輯統一性而被梳理在一體系架構內,是有機聯繫、相互作用的,並存在特定的依賴關係,否則由經濟法體系構成的經濟法就不能發揮作為—個獨立法律部門所應有的作用。
4.科學性
經濟法體系的科學性是保證其穩定性和發展性的前提條件。構建—個科學的經濟法體系,對於經濟法這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存在與發展來說,總覽其全貌,把握其內在構成要素,理順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關係,不斷將其完善,都具有重要作用。
經濟法體系構成
經濟法體系的構成分為以下幾個部分:
1.調整經濟關係主體的法
什麼樣的主體可以進入國民經濟領域成為經濟關係主體?是任何主體,抑或是符合特定條件的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滿足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必須對經濟關係主體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加以限定,明確其應具備的資格、許可權、責任等。我國現在已經制定的用以調整經濟關係主體的法有:《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企業破產法》等等。
2.調整經濟關係主體行為的法
經濟關係主體是通過作出—定的行為而其成為經濟關係主體。行為是其主體參與到經濟活動唯—途徑,而主體在參與經濟活動中形成的—定內在規範則是我們常常提到的一個詞“秩序”。行為規則是秩序的具體內容,用來調整經濟關係主體行為的法事實上也就是調整國家在干預經濟活動秩序的過程中形成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我國現行自復經濟體制是市場經濟體制,任何市場的存在和發展都離不開和諧、有序和穩定運行狀態的良好秩序。經濟法體系的這部分內容其存在的根本目的,就在於通過調整國家在干預市場秩序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係,對市場秩序進行規範並最終保證良性的市場經濟運行秩序。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相關法律主要有《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壟斷法》等。
3.調整經濟巨觀環境的法
調整經濟巨觀環境即國家為使社會總供求與總需求達到平衡,運用巨觀經濟的間接手段,以經濟規律作為運作機制引導經濟主體的活動,也即巨觀調控。巨觀調控是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巨觀調控就是藉助政府巨觀調控的力量對市場經濟運行的調節與控制,從而彌補市場調節的弱點和缺陷,實現引導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目的。可以說,此種經濟關係的形成是國家在履行管理經濟的職能以間接的手段調控經濟運行過程中,並與其他社會組織因發生各種經濟關係而共同成為社會關係的主體。因為巨觀經濟詞控關係涉及到國民經濟運行全過程,內容十分廣泛,主要包括了財政關係、金融調控關係、國家計畫關係、產業關係、固定資產投資關係、對外經濟關係等 :類。那么為了調整這一社會關係而由國家制定的法律規範即為巨觀調控法。我國憲法遵循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明確規定:“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巨觀調控。”目前,我國巨觀調控法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預算法》、《產業結構與布局規劃法》、《固定資產投資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價格法》、《國有資產管理法》等。
4.調整社會分配的法
論語·季氏中有“丘也聞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我國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已存在這樣的危機,—方面,由於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綜合國力得到了極大的提升,城鄉居民收入水平顯著提高。但是,同時在另一方面,貧富差距兩極化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視的現實性問題。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社會發展的腳步越來越快,社會分配問題導致了收入差距在城鄉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不同群體之間不斷擴大,不能公平的分享改革的成果,已經成為了影響社會和諧穩定重要因素,也為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設定了阻礙。目前,我國以建立和諧社會為發展目標,一切以人為本,這就要求要使社會分配問題礙到最佳的解決,減少因為貧富差距的社會利益分享不均而產生的社會矛盾與衝突。而經濟法在這重大的社會問題的解決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目前我國的社會分配法由預算法、稅法、個人收入分配法、非稅性收入法以及社會保障法所構成。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屬於社會分配法領域的法律同時也在其他經濟關係領域中存在,比如說稅法、預算法。它們即是對國民經濟的巨觀調控也是對社會分配關係的調整。然而,隨著人類社會發展的需要,經濟領域已經成為保障社會和諧穩定的—塊重要基石,可以產生經濟利益的對象必然會成為眾矢之的,社會分配法所調整的對象已不能僅僅局限於上述的幾種經濟關係。如何能夠讓資源得到公平合理的利用,讓類如土地、環境等有限資源最大程度上滿足所有需求者的需要,創造出最大的利益。已經成為緊迫的現實性問題。因此,社會分配壁 還應隨著法制的健全而不斷的被完善,以最大程度滿足建設和諧社會主義的需求。
5.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法
對經濟運行安全進行監管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保障,也可以說是經濟法領域內的最後—道防線。雖然一系列的法律規範已經對經濟活動的各個環節做了相應的規定,但是經濟關係的主體是否依照規定去行為,其行為的結果是否有利於經濟的穩定、社會的發展,也即經濟運行否安全。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法就如同“眼睛”,依據已設定好的行為標準、規則或準則,時刻“觀察”著經濟活動情況,對活動結果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進行衡量,從而對不合規的行為進行監察或對結果進行處理。維護經濟秩序,防範經濟危機,達到維護經濟運目的。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活動具有特定的權力強制性,它以法律為依託,被監管者 須接受監管主體依法實施的監管行為,不得拒絕、逃避或抗拒,對監管主體依法所作出的處理決定必須遵從和執行。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監管經濟運行安全的法律主要有:《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勞動法》、《會計法》、《審計法》、《技術監督法》、《環境保護監督法》、《審計法》等等。
由經濟法體系的特性所決定,經濟法體系的構成決不會到此截止成為一種固定不變的摸式。它必然會隨著杜會發展的需要,以及對問題的更深一步的認識而有所改變,以至逐步得以完善。為社會經濟的發展提供更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