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經濟訴訟:經濟法訴訟訴體系的構建

公益經濟訴訟就是實現經濟法的獨特司法程式。 公益經濟訴訟制度體系的構建始終要與經濟法實體要求保持高度的一致。 第六部分得出結論:公益經濟訴訟是經濟法獨特的司法程式。

圖書信息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第1版 (2008年4月1日)
叢書名: 中南大學法學文庫
平裝: 307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32
ISBN: 9787503682957
條形碼: 9787503682957
尺寸: 20.6 x 14.6 x 1.4 cm
重量: 322 g

作者簡介

顏運秋,男,1968年9月出生,湖南攸縣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現任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仲裁法學研究會理事、廣東公益訴訟網學術委員會特聘專家。研究方向為經濟法學、訴訟法學、公益訴訟。先後主持國家與湖南省課題研究3項,發表論文100餘篇,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全文複印轉載多篇。出版學術專著《公益訴訟理念研究》、《社會經濟法與公益經濟訴訟》、《公益經濟訴訟:經濟法訴訟體系的構建》、《公益訴訟法律制度研究》等4部。

內容簡介

《公益經濟訴訟:經濟法訴訟訴體系的構建》主要內容:實體法與程式法天生具有血肉不可分離的內在聯繫,注重法的程式性研究是一個古老而永恆的法治主題,是當前和今後法學研究的一大新潮和主流。然而,經濟法學理論研究的教訓之一就是重視實體法研究,忽視程式法研究。經濟法作為一種突破傳統法律部門的新型實體法現象,對程式法必然有所需求,如果失去程式法的支撐,其實施效果將會大打折扣。在經濟法訴訟方面的研究,可以夯實經濟法實體研究的根基,修正和完善經濟法的若干傳統理論,印證“國家調節理論”關於經濟法概念、調整對象、理念、價值、原則和體系等論述的科學性。在實踐上,本選題的研究可以使市場規制、國家投資經營、巨觀調控等領域中的新型經濟衝突能夠獲得司法程式保障,克服和彌補傳統訴訟在解決經濟法衝突方面所存在的固有缺陷。本選題共分六部分,力圖系統深刻全面地論證經濟法訴訟——公益經濟訴訟的理論與制度體系。
第一部分簡要回顧了訴訟體系的一般知識,訴訟體系是不斷完善的歷史發展結果,沒有固定不變的訴訟形態。由於社會經濟情況的發展變化,會不斷出現新的訴訟類型。公益經濟訴訟就是其中的一個典型。回顧和評判了以往經濟(法)訴訟理論,同時認為“經濟法訴訟”說、“公益訴訟”說和“獨立經濟訴訟”說是比較合理的,但是以往的研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需要進一步糾偏,將其中的合理部分進行有機的結合升華。剖析了現行訴訟制度在化解經濟法糾紛方面存在的固有制度缺陷,反思了原來的經濟審判實踐出現的嚴重錯位現象,提出非常有必要構建與經濟法實體精神、原則、宗旨和體系保持高度吻合性的公益經濟訴訟理論和制度體系。
第二部分從訴訟尤其是公益訴訟的基本原理入手,提出了公益經濟訴訟的內涵:任何組織和公民都可以根據經濟法的授權,對違反經濟法規範,侵犯國家和社會經濟利益的行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式在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由專業法官主持的,依法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司法活動。分析了公益經濟訴訟的客觀訴訟屬性、訴訟主體多元化、訴訟規則特別化、制裁手段一體化等主要特徵。結合經濟法“三三”理論,提煉出了公益經濟訴訟的主要類型:反壟斷公益訴訟、消費者公益訴訟、政府採購公益訴訟、納稅人訴訟、保護國有資產的公益訴訟和巨觀調控公益訴訟等。比較分析了公益經濟訴訟與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關係。
第三部分從程式法與實體法的關係、經濟法與公益經濟訴訟的契合性、經濟民主憲政、司法能動性和經濟法可訴性的基本要求等方面,論證公益經濟訴訟獨立存在的理由。為了使實體法通過訴訟中每一案件的處理得到實現,程式結構一般是按適用實體法以及體現實體性正義的要求來加以設計和構成的。不同性質和特點的衝突賦予了適應衝突解決要求的訴訟以不同的個性特色,這些個性特色能夠超出各類訴訟在邏輯和方式上的共通規律,決定各類訴訟自成一體的獨立價值。公益經濟訴訟就是實現經濟法的獨特司法程式。
第四部分從目的與原則、當事人適格理論、訴權理論、訴的利益理論和舉證責任理論等方面,論證了公益經濟訴訟理論體系的創新。這些都是經濟法對訴訟理論的必然要求,也是公益經濟訴訟區別於其他傳統訴訟的重要標誌。訴訟理論是相對訴訟制度而言的,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思辨性,對於具體制度的設計和操作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一系列有機的訴訟理論就形成一定訴訟理論體系。特定的訴訟類型具有特定的訴訟理論體系,也是一種訴訟區別於其他訴訟的基本標誌之一,公益經濟訴訟也不例外。
第五部分從原告制度、受案範圍制度、管轄制度、訴訟費用制度、激勵約束制度、審判機構與程式制度等方面,論證了公益經濟訴訟制度體系的創新。具體的程式制度設計如果與實體價值目標相背離,則該程式本身即失去了存在的價值與意義。公益經濟訴訟制度體系的構建始終要與經濟法實體要求保持高度的一致。公益經濟訴訟原告資格比較廣泛化,包括任何個體、社會團體和國家特設機關。公益經濟訴訟的受案範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回應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具體包括市場規制中的經濟法糾紛、巨觀調控中的經濟法糾紛、國家投資經營中的經濟法糾紛。同時公益經濟訴訟在管轄制度、訴訟費用制度、激勵約束制度、審判機構與程式制度等方面也具有特殊性。
第六部分得出結論:公益經濟訴訟是經濟法獨特的司法程式。在國家調節經濟過程中必然會產生一系列經濟法糾紛,而這類糾紛大多涉及社會整體利益,涉及廣大民眾的利益,其性質既不同於民事糾紛,也不同於行政糾紛。依照傳統訴訟理念和司法制度是很難或者無法通過司法救濟的途徑予以解決的,從而在糾紛解決的社會機制方面形成了相當大的真空地帶,使得社會公共經濟利益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護。而公益經濟訴訟能夠彌補這種缺陷,從而成為解決這種糾紛的有效司法制度。

目錄

前言
第一章 對以往經濟訴訟理論與實踐的評判
第二章 公益經濟訴訟的概念分析
第三章 公益經濟訴訟獨立存在的理由
第四章 公益經濟訴訟理論體系的更新
第五章 公益經濟訴訟制度體系的構建
第六章 結論:公益經濟訴訟是經濟法獨特司法程式
後記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