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調整
(一)將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的職責,整合劃入縣國土資源局。(二)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土地評估職責交給中介機構。
(四)加強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節約集約利用制度。加強耕地保護的責任落實,強化土地開發整理職責,實現土地供需總量平衡。
(五)加強全縣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一)承擔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縣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和可持續發展的研究,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地方性規章草案;制定土地、礦產資源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和相關單位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和實施縣級土地、礦產綜合性規劃及專項規劃,制定土地利用、礦產勘查等年度計畫,並監督檢查規劃、計畫執行情況;制定縣級土地復墾整理等專項規劃。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土地、礦產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登記;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耕地保護措施,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指導和組織落實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擬訂全縣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項目勘測、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縣級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鄉(鎮)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承辦由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證書的土地登記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完善並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收儲、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政府收購收回、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和監督落實國家國有土地劃撥用地目錄、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承擔應由縣級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全縣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
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中介行為,並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國家規劃礦區,劃定縣級規劃礦區;負責管理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承擔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統一管理全縣國家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組織開展礦產資源利用調查、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壓覆礦產資源管理,提供全縣礦產資源數據。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全縣地質環境監測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而引起的地質環境問題。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應急處置,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