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早在19世紀初葉,Wood-Jones(1913)即對這一類型的骨折進行了描述,至1965年,Schneider再次對其加以介紹,並命名,所謂絞刑架(Hangman)骨折系指發生於第2頸椎椎弓峽部的骨折,既往多見於被施絞刑者,故又名絞刑架骨折,這種損傷在臨床上時可遇見,在民間被視為不祥之兆,因此患者常有精神方面的壓力。
病因
(一)發病原因
常由於頸部仰伸暴力造成本骨折。
(二)發病機制
此型骨折的暴力方向多來自下頜部,以致引起頸椎仰伸,顱骨可因直接撞擊第1頸椎後弓,並傳遞至第2頸椎後弓而在第2頸椎椎弓根部形成強大的剪應力,當其超過局部骨質承載負荷時,即引起該處骨折,此時,如果仰伸暴力繼續作用下去,將會相繼造成頸2~3椎節前縱韌帶斷裂,椎間隙前方分離,以致寰椎壓應力增加,並可出現骨折(圖1),最終引起高位頸髓損傷,並波及生命中樞面迅速死亡,此為絞刑所發生的全過程,當然,套於頸部的繩索造成的窒息及頸動脈竇反射,是引起死亡的另一主要原因,目前,這種骨折主要見於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急剎車時的頸部過伸)及高台跳水意外,其發生機制與絞刑者所不同的是:前者在致傷過程中除頭頸部的仰伸暴力外,尚伴有椎節後方的壓縮暴力;後者則為分暴力。
症狀
絞架性骨折或外傷性樞椎椎弓骨折的症狀:
頸部疼痛頸椎骨折脫位韌帶斷裂頭頸分離感局部壓痛不能轉頸吞咽障礙
與一般頸椎骨折脫位的臨床表現基本相似,包括頸部疼痛,壓痛,活動受限,吞咽不便,頭頸不穩需用雙手托扶以及頸肌痙攣等,除約有15%的病例伴頸髓完全性(多見)或不全性損傷外.大多數病例無脊髓刺激或受壓症狀,從臨床的角度來看,一般是根據椎節的穩定與否將其分為穩定型及不穩定型,下述的Ⅰ型屬於穩定型,Ⅲ型為不穩定型,Ⅱ型中除少數韌帶損傷較輕者外,一般亦多屬不穩性型一組。
當前,絞刑架骨折仍沿用Levine和Edwards於1985年所提出的方法進行分型:
1.Ⅰ型(度)系雙側椎弓根骨折,骨折線位於關節突關節的前方,主要引起第2頸椎椎體與後方的關節突,椎板與棘突之間的分離,二者間距約2mm左右(1~3mm),對椎管內的脊髓組織一般不形成壓力,因而少有同時伴發脊髓損傷者。
2.Ⅱ型(度)為在前者基礎上暴力進一步加大,不僅骨折呈分離狀,且多伴有成角畸形;前縱韌帶或後縱韌帶斷裂,或是二者同時斷裂;頸2椎體後下緣可被後縱韌帶撕脫出現撕脫性骨折,且骨折端分離程度較前者為大,一般超過3mm,或成角大於11°。
3.Ⅲ型(度)較Ⅱ型損傷為重,不僅前縱韌帶和後縱韌帶同時斷裂,且雙側關節突前方骨折的錯位程度更為明顯,甚至呈現椎節脫位狀,此時,一般伴有椎間盤及纖維環斷裂,並在頸2有三個部位的損傷:
(1)椎弓根或椎板骨折。
(2)雙側關節突半脫位或脫位。
(3)前縱韌帶及後縱韌帶斷裂,致使頸2椎體半脫位或脫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