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重要性係數

結構重要性係數

結構重要性係數Coefficient for importance of a structure是對不同安全等級的結構,為使其具有規定的可靠度而採用的係數。部分規範結構重要性係數選用匯總。

基本信息

狀態表達式

結構重要性係數 結構重要性係數

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表達式 S≤R

結構重要性係數 結構重要性係數

該表達式中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下作用組合的效應設計值S是指對持久和短暫設計狀況下的按基本組合或對地震設計狀況下按地震組合。式中 為結構重要性係數,在荷載規範中沒有相關規定,需要根據工程情況依據不同規範來確定。

規範

1、《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 50068-2001)7.0.3條規定:對安全等級分別為一、二、三級或設計使用年限分別為100年及以上、50、5年時,重要性係數分別不應小於1.1、1.0、0.9。大部分結構規範遵循這個原則;從這個規定理解,結構構件的材料特性隨著時間推移會發生變化,作相應設計時可以參考,如舊建築物改造;

2、《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範》(GB50007-2011)3.0.5-5規定:結構重要係數不應小於1.0;

3、《建築邊坡工程技術規範》(GB50330-2002)規定:一級邊坡取1.1,二、三級邊坡取1.0;

4、《鋼結構設計規範》(GB50017-2003)規定: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鋼結構的安全等級應取為二級,其它特殊建築鋼結構的安全等級應根據具體情況另行確定;對設計使用年限為25年的結構構件,γ0不應小於0.95;

5、《砌體結構設計規範》(GB50003-2011)規定:對安全等級分別為一、二、三級或設計使用年限分別為50年以上、50、1~5年時,重要性係數分別不應小於1.1、1.0、0.9;

6、《木結構設計規範》(GB50005-2003)規定:對安全等級為一級且設計使用年限又超過100的,不應小於1.2;

7、《煙囪設計規範》(GB50051-2002)規定:對安全等級為一級或設計壽命為100年以上的煙囪,煙囪的重要性係數γ0不應小於1.1,其它情況不應小於1.0;煙囪的設計工作壽命應同其配套使用的建(構)築物的設計工作壽命相同;

8、《高層建築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3-2002)中沒有安全等級為三級或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的規定,可以認為該係數不應小於1.0;

9、抗震設計中,結構抗震承載力驗算不考慮結構構件的重要性係數;

10、《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範》(JTG D60-2004)規定:對應於設計安全等級一級、二級和三級分別取1.1、1.0和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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