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一、按功能,可分為以下十種類型:
1.膨脹縫(伸縫):能夠有效消解超靜定結構中膨脹(伸長)變形的結構縫;
2.收縮縫(縮縫):能夠有效消解超靜定結構中收縮(變短)變形的結構縫;
3.沉降縫:能夠有效消解超靜定結構中由於基礎不均勻沉降而引起變形差的結構縫;
4.抗震縫:結構在地震作用下發生強迫移位時,能夠消解、緩和結構不同部分碰撞損壞的結構縫;
5.體型縫:結構形狀或體量發生突變時,將結構在體型突變處分割為不同部分而設定的結構縫;
6.局部縫:在結構形狀突變的部位,為緩和應力集中影響而設定的局部結構縫;
7.控制縫:在結構容易發生裂縫的部位,通過預先設定薄弱截面或其它措施,主動引導裂縫出現並加以控制的縫;
8.拼接縫:預製構件裝配連線時,拼接處所形成的縫;
9.施工縫:混凝土澆築體量較大時,按預定位置劃分不同的施工澆築區域,接槎出所形成的縫;
10.界面縫:不同結構形式,不同建築構件,不同建築材料之間在界面上所形成的縫。
二、按做法,可分為以下七種類型:
1.全部斷開的縫:將結構分割成完全獨立的若干部分;
2.上部斷開的縫:基礎部分相連而上部結構斷開所形成的縫;
3.局部斷開的縫:結構局部在一定範圍內,分割所形成的縫;
4.鋼筋斷開、混凝土接槎形成的縫:不考慮傳遞內力的預製構件之間的拼接縫;
5.鋼筋後連線、混凝土接槎形成的縫:施工階段不考慮傳力,後用搭接,機械連線或焊接實現鋼筋連線形成整體而可以傳遞內力的縫;
6.鋼筋連通、混凝土接槎形成的縫:從受力上按整體考慮,但在施工時混凝土在此接槎而形成的施工縫;
7.鋼筋和混凝土連續、後期引導出現的縫:通過在預定部位削弱截面或採取其他措施引導產生並加以控制的縫。
結構縫的設定應考慮對建築功能(如裝修觀感、止水防滲、保溫隔熱等)、結構傳力(如結構布置、構件傳力)、構造做法和施工可能性等造成的影響、應遵循“一縫多能”的設計原則,採取有效的構造措施。
參考資料:《GB 50010-2010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