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功能理論

帕森斯認為,社會的結構分化包括四個基本過程。 帕森斯沒有停留在對行動者個人的分析上,系統概念是帕森斯功能理論的核心。 其行動系統的第二個層次是社會系統,該系統的基本單位是“角色互動”。

帕森斯簡介

塔爾科特·帕森斯,出生於美國科羅拉多州斯普林斯的一個中產階級家庭,其父是美國聖公理會的一個牧師,曾擔任俄亥俄州瑪麗埃塔學院的院長。
1920年帕森斯進入阿姆斯特大學,主修生物學,在此期間對經濟學思想和社會學思想發生了濃厚興趣。1924年獲文學學士以後轉入英國倫敦經濟學院深造,認識了在那裡執教的馬林諾夫斯基,這一經歷對他的思想發展產生了極其重大的影響。一年以後,帕森斯轉入德國海德堡大學學習,接觸到韋伯和馬克思的理論,尤其是《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一書給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1927年獲得海德堡大學哲學博士學位。此後,帕森斯在美國的哈佛大學開始了長達40餘年的教學學術生涯。帕森斯曾先後擔任美國東部社會學學會主席、美國社會學學會主席、美國藝術和科學研究院院長。1979年5月,帕森斯逝世於德國。

理論著作

帕森斯的理論思想主要體現在以下著作中:《社會行動的結構》(1937)、《社會體系》(1951)、《行動的一般理論》(1951)、《經濟與社會》(1956)、《現代社會的結構與過程》(1960)、《社會:進化與比較的觀點》(1966)、《現代社會體系》(1971)

主要理論傾向

1對古典社會行動理論、實證主義與理想主義行動理論的揚棄
帕森斯認為,實證主義學派僅僅把行動同一定的環境狀態相聯繫,並假設狀態對行動具有某種決定關係;忽視影響行動的一個重要因素——規範取向,由此忽略了行動者最終目標的來源、性質及差異。而理想主義學派則單純強調價值規範的作用,忽略了環境狀態對表達特定價值的影響。
2 帕森斯的社會進化觀和社會變遷理論是對早期功能主義理論家迪爾克姆的進化論的直接繼承和發展。
有學者曾經指出:“從帕森斯的研究看,他是站在迪爾克姆這位理論大師的雙肩之上。”迪爾克姆在《社會分工論》一書中指出,社會的進化是從原始社會未曾分化的結構(其特徵是“機械團結”)向現代社會結構(其特徵是“有機團結”)的轉化。帕森斯的“分化——適應能力提高——容納——價值通則化”模型中可以看出迪爾克姆進化模型的痕跡。帕森斯對社會秩序的重視與迪爾克姆對社會整合的關注,其傾向幾乎一致。

結構功能分析

人格系統、文化系統、社會系統這些不同層次之間有一種最低限度的一致性,否則,社會系統就不能持續。帕森斯在說明人格系統的一致性時使用的關鍵字“內化”。內化是文化價值取向和角色期待實際被人格系統吸收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個人需求意向受文化價值取向與角色期待的引導和塑造。內化是一種社會化的機制。在帕森斯的概念體系中,社會結構與社會制度是等值的。結構不是具有實體性的具體的社會組織,而是制約著特定類型角色互動的抽象規範模式。行動系統的基本制度化結構是由這一系統必須滿足的功能需求決定的。功能對維持社會均衡是適當的、有用的,是控制系統內結構與過程之運行的條件。相互關聯的功能構成功能系統。帕森斯提出的“功能系統”包括四種功能子系統,即適應(A)目標達到(G)整合(I)模式維持(L)
適應,指系統必須同環境發生一定關係,為了能夠存在下去,系統必須擁有從外部環境中獲取所需資源的手段。
目標達到,系統的目標 是指某種期望狀態。任何行動系統都具有目標導向,系統必須有能力確定自己的目標次序和調動系統內部的能量以集中實現系統的目標。
整合:任何行動系統都由各個部分組成,為了使系統作為一個整體有效的發揮功能,必須將各個部分聯繫在一起,使各個部分之間協調一致。
維模:行動者之間的互動,系統各組成部分之間的關係是按照一定的規範模式進行的,系統必須確保系統內行動者各子系統表現適當,並可以處理行動者內外部的緊張。這個子系統以價值為中心。

社會進化模型

帕森斯認為,社會的結構分化包括四個基本過程。第一步分化,即一個系統或單位分解成兩個系統或單位的過程。新的單位或系統的結構及其功能,同原有的結構及其功能有所不同。第二步是適應能力上升。適應能力指一個社會克服環境的種種困難而達到各種目標的能力。社會結構分化的結果,使社會單位的資源增加,束縛減少,從而提高了適應能力。第三步是容納,即把以個人地位背景為標準的社會組織擴大為接納各種各樣的人的社會組織。一個社會如果能夠容納新的單位和系統,則其基礎會更穩定,其效率也會提高。第四步是價值概括化。價值概括化為高度分化的現代社會提供著抽象的模式和統一的基礎。隨著分化程度提高而來的抽象的共有價值代替各種特殊規範的趨勢,是維模子系統在進化中所發生的最顯著變化
關於社會變革的原因上,帕森斯認為,由社會結構分化帶來得系統內部關係的緊張不平衡和紊亂是社會變革的原因。一方面,結構分化本身又會帶來子系統之間邊界關係的複雜化;另一方面,各個子系統內部結構分化的速度和水平往往不一致,從而經常打破原有邊界關係的平衡,造成子系統之間關係的緊張和紊亂。這些情況增加了社會整合的難度。當然,有些紊亂可以通過系統內部機制的調節而得到恢復,在這種情況下不會出現整個社會的動盪,出現的僅僅是社會內部結構保持基本不變的情況下個別結構的調整,這是社會內部的變革。一旦子系統之間的不平衡出現的非常突然和劇烈,超出了社會調節機制的控制範圍,原有的社會結構無法繼續維持下去,就會出現全面的社會變革
並非任何邊界關係的不平衡都會引起社會進化。社會進化意味著社會整體適應能力的增強。在結合整個人類社會的進化歷程深入分析結構分化的具體內容時,帕森斯提出了“進化共相”的概念。“進化共相 ”是用來概括各個社會在進化歷程中必然出現的一些普遍的制度性特徵的,他包括:(1)分層結構、(2)政治結構的文化合法性、(3)科層制、(4)市場體(5)普遍性法則、(6)民主體制。
值得指出的是,帕森斯在研究社會變遷時採取的研究方法和理論概念具有一定特色,他避開了傳統因果決定論方法的不足,強調系統內部各個部分之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依存,強調子系統之間的邊界關係,從而為社會學和歷史學的研究提供了一個新穎的角度。

社會行動的基本單位

帕森斯有意識的使用“行動”概念以表示同流行的行為主義心理學的“行為”概念之間的區別。帕森斯認為,行動的最基本特徵是具有意志性和目標導向。社會行動的基本單位是“基本行動”,“基本行動”包括以下結構要素:(1)行動者。主要特徵是“自我”而不是人的身體,是主觀的意識。(2)目的。它是假設事物的未來狀況,由行動者的主觀方面決定。(3)情境。它是行動的“外部環境”,包括條件和手段,一般是可以脫離目的而發展的。行動者能夠通過那些可以控制的因素來控制情境,但要受到那些行動者不能予以改變的條件的限制。(4)規範。行動者被允許的行動方式和範圍。
帕森斯象韋伯一樣,把對社會行動的研究作為他全部理論研究的出發點,從社會行動入手來研究社會,而行動是行動者就實現目標的手段作出主觀的一切決定,它受著觀念和情境條件的制約。

社會系統

帕森斯沒有停留在對行動者個人的分析上,系統概念是帕森斯功能理論的核心。行動系統共涉及四個子系統:文化系統、社會系統、人格系統以及行為有機體系統。由此,帕森斯從對單個行動者的社會行動分析進入到這四個子系統如何相互聯繫、相互制約的認識,這些系統構成了一個整體的行動體系。在對該體系的分析中行動主體可以是人也可以是體系組織國家社會即任何層次上的有意義的人類行動。
帕森斯的行動系統的第一層次是“文化系統”,其基本分析單位是“意義”或“符號系統”。帕森斯強調共同分享的價值觀。當全社會的價值觀被全社會成員所內化,就產生了“社會化”,社會化是一種維持社會控制和保證社會團結的極為強大的聚合力。文化系統在帕森斯的理論中占有相當突出的位置。
其行動系統的第二個層次是社會系統,該系統的基本單位是“角色互動”。帕森斯曾對社會系統的定義做了如下表述:“社會系統存在於一定的情境中的單個行動者相互作用的複數形式。這一情境至少具有物質的或環境的部分並具有按一種”滿足最最佳化“的趨向為動機的行動者。這些行動者與其所處的的情境的相互關係是根據文化構成的、共同分享的符號系統來定義和傳達的。”
行動系統的第三個層次是人格系統,該系統的基本單位是單個的行動者——人。帕森斯對這一層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個人的需要、動機、態度上。
行動系統的第四個層次是行為有機體,其基本單位是具備生物特徵的人類,即人的自然層面,包括有機體及其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關於這一系統,帕森斯提出了有機體的“中樞神經系統”和“機械運動”的概念。
帕森斯通過論述社會化闡述了這四個系統如何相互關聯。人們剛出生時,只是行為有機體,隨著個體的發展,人們獲得了個人認同,經過一個社會價值觀的內化過程,人們學會了“角色期望”並由此而成為完全的參與者。按照該理論,價值出自文化系統,生物性的素質則出自行為有機體。
同時,帕森斯認為,行動者有五種可能的行動途徑,行動者在完成行動時就已經做了選擇。這些可能的途徑,帕森斯稱之為“模式變項”。他提出的模式變項有五種類型。按照他所下的定義,每一種類型的模式變項都是成對出現的,行動者必須在確定情境的意義且同情境一致之前選擇模式變項的某一端。如下表所式:
帕森斯的模式變項
表意性變項
器具性變項
滕尼斯的社區
滕尼斯的社會
先賦性
自致性
情感性
情感中立性
特殊性
普遍性
集體性
自立性
廣泛性
專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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