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發布
〔2010〕99號
《紹興市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暫行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錢建民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紹興市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暫行規定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市範圍內流動人口的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流動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區、縣(市)戶籍的人員。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服務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服務管理的工作機構及相關制度,保障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服務管理工作所需人員及經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服務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服務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
發改、教育、民政、司法、財政、勞動保障、建設、交通、衛生、人口計生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有關服務管理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協助做好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相關的服務管理工作。
第五條 公安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委託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機構從事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居住證受理和發放等工作。
第六條 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流動人口應當遵紀守法,依法履行義務。
第二章 居住登記及領證
第七條 居住證分《浙江省臨時居住證》(以下簡稱《臨時居住證》)和《浙江省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兩類,作為持有人的居住證明,在全省範圍內有效。
《臨時居住證》證件有效期為六個月至三年,具體期限根據流動人口擬居住時間確定。《居住證》證件有效期為九年。
第八條 有關單位或者人員應當按照《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的規定,在對流動人口辦理住宿登記、招工、房屋租賃等相關手續後的三個工作日內依法將登記情況報送公安機關或社區居(村)委會。
居住在具有本地戶籍的親屬家中的流動人口,居住時間在十五日以下的,可以不辦理居住登記。
第九條 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時,公安機關應當發給《臨時居住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不要求領證的,可以不發證:
(一)未滿十六周歲的;
(二)擬居住三十日以下的;
(三)在賓館、酒店等處住宿、醫院住院、學校住宿或培訓以及接受民政部門救助的人員。
第十條 流動人口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一)持有《臨時居住證》,在紹興市區、縣(市)連續居住滿三年(持有暫住證時間可計入在內);
(二)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固定住所;
(四)有穩定工作;
(五)無刑事犯罪或勞動教養記錄;
(六)遵守計畫生育法律法規、依法履行計畫生育義務;
(七)居住地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流動人口屬於居住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投資創業或者引進人才的,可不受第(一)、(二)、(三)、(四)、(七)款規定限制。
第十一條 辦理《臨時居住證》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三張;
(二)有效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
(三)《浙江省居住人員登記表》。
第十二條 辦理《臨時居住證》,由本人或其所在單位持相關資料,向現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接到申請後,對材料齊全、符合申領條件的,應噹噹場辦理髮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噹噹場一次性書面告知須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條 辦理《居住證》除應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外,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學歷證明(畢業證書原件或複印件或相應證明材料);
(二)《臨時居住證》;
(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四)能證明固定住所和穩定工作的相關材料;
(五)居住地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條 辦理《居住證》,由本人持相關資料,向現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對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並出具回執;對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核心發《居住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領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臨時居住證》和《居住證》證件有效期內,證件持有人居住地址、服務處所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臨時居住證》、《居住證》證件有效期滿持有人需要繼續居住或因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持證人應當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換領新證;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臨時居住證》、《居住證》損毀或遺失的,證件持有人應當及時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補領新證,補領新證所需材料與新辦證相同。
第三章 居住證政策待遇
第十七條 紹興市區持有《臨時居住證》的人員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免費享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政策諮詢、就業信息、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援助等服務;免費享受政府部門組織的就業技能、勞動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維權意識等方面基本常識的培訓。
(二)享有與本地居民相同的參加企業社會保險的權利和義務;參加養老保險的,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契約後,可根據有關規定和本人意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給予保留養老保險關係或隨同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個人賬戶;非自願性失業的,失業保險金可一次性支付。
(三)享有與本地居民相同的國家規定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免費服務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免費獲得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科普宣傳資料、諮詢指導和有關計畫生育藥具;持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並在紹興市區居住一年以上的流動人口與本地居民享有相同的免費新生兒疾病及聽力篩查,產前篩查費用可部分減免,持合法生育證件的流動人口困難家庭孕產婦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可享受住院分娩補助;對患有結核病、愛滋病等重點傳染病的流動人口,可根據政策減免相關檢查和治療費用;其子女可享受居住地衛生院計畫免疫基礎疫苗免費接種。
(四)其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在指定學校就讀的,在收費、接受教育管理等方面與當地學生享受同等待遇;符合相關報考條件的,可申請報考本市市區範圍內的高中段學校。
(五)自願參加或接續工會組織,符合條件的,享受各項“關愛活動”。
(六)符合相關條件可參加各級各部門組織開展的優秀人才、優秀“外來務工者”、勞模先進等評選,獲得榮譽稱號的,享受相關待遇。
(七)與本地居民享受電大、夜大等同等教育資源及科技館、圖書館、博物館、體育館、公園等科學、文化、體育、娛樂設施。
(八)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申請租住當地建設的流動人口集中居住住房。
(九)經駕考合格,可按規定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
(十)其他符合政策規定可享受的待遇。
第十八條 紹興市區《居住證》持有人除可享受前條規定的待遇外,還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享受政府提供的職業技能培訓補助;
(二)享受與本地居民同等的法律援助待遇;
(三)其就讀中國小和幼稚園子女可按規定參加本市未成年人醫療保障,並按規定享受未成年人醫療保障待遇;
(四)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租住有關低收入困難家庭保障性住房;
(五)持《居住證》連續十年以上,所在家庭符合居住地低保條件的,可享受相應的臨時生活援(救)助;因大病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納入困難民眾醫療救助範圍;
(六)其他符合政策規定可享受的待遇。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上述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臨時居住證》、《居住證》持有人可以享受的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等具體待遇及可以辦理的個人事務。
第二十條 原依照《紹興市暫住人口管理辦法》(市政府第55號令)領取的暫住證,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居住的,按照本規定換領《臨時居住證》或者申領《居住證》。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