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人民政府通知
紹興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紹興市扶持民辦博物館辦法(試行)的通知
紹政發〔2010〕2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紹興市扶持民辦博物館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紹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紹興市扶持民辦博物館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我市民辦博物館事業快速健康發展,整合利用資源,積極引導民間力量投資文物、博物館事業,促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文化部《博物館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劃撥供地目錄》和《浙江省博物館設立審核工作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民辦博物館是指非政府主辦的,由個人、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國有文物、標本、資料等資產設立的,經過文物行政部門審核、民政部門登記並取得法人資格,向公眾開放的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機構,包括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藝術館、收藏館等。
第三條 按照“政府支持、統籌規劃、市場運作、精品辦館”的原則,政府有關部門從用地、資金、稅收、人才政策等方面對民辦博物館予以扶持。
第四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依法對民辦博物館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加強業務指導服務和監督。
市文物行政部門設立民辦博物館評審小組,擬訂標準,對民辦博物館進行綜合評定,評定結果作為扶持辦館的主要依據。具體標準另行制定。
第五條 鼓勵和重點扶持有鮮明行業特色、地區特點和獨特個性的民辦博物館;鼓勵民辦博物館依法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保護和展示。
第二章 扶持政策與辦法
第六條 經文物等行政部門審查後認定為非營利性民辦博物館的,可按“非營利性公共文化設施用地”劃撥方式供地,也可以協定出讓方式供地。同一規劃地塊有兩家以上(含)申請者的,以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
第七條 民辦博物館館舍設施建設和相關硬體配套設備項目,對投資(投資額不包括藏品、展品投資、布展設施,下同)在1000萬元及以上的民辦博物館,市財政按實際投資的1.5%給予貼息,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對投資額在200萬元及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民辦博物館,市財政按實際投資的1%給予貼息。
對利用現有建築物設立博物館的,按文物部門認定的實際展覽面積予以200元/平方米的陳列展覽一次性補助,最高補貼不超過10萬元。
第八條 對於免費開放的民辦博物館且實際展覽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由市財政給予10萬元/年的補貼;展覽面積40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0平方米的,給予5萬元/年的補貼。低價收費和正常收費的不予補貼。對於免費開放的民辦博物館組織外地展品來本館展覽,按展覽規模大小(小型為100-150件,中型為151-300件,大型為300件以上)給予1、2、3萬元不等的補助;到市外或國外進行巡迴展出,按規模大小給予3、4、5萬元不等的補助。展覽規模不滿100件以及實行低價收費和正常收費的,不予補貼。
第九條 以劃撥方式供地或者享受政府出讓土地政策扶持或財政補助的民辦博物館,應依法簽訂土地使用、變更及經營要求等相關協定。建成後的博物館展覽面積應當達到建築面積的60%以上(館內不得從事餐飲、酒吧、旅館等商業活動),每年開放日在300天以上,對涉及館內的維修時限由管理部門審批並公示。
民辦博物館對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殘疾人、現役軍人(警員)和30年教齡以上的教師等特殊群體實行免費開放。
第十條 對各類投資主體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舉辦的博物館,在自己的場所舉辦的屬於文化體育業稅目徵稅範圍的文化活動,銷售第一道門票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對民辦博物館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免徵或減征企業所得稅。
第十一條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向民辦博物館捐贈的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通過國家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或國家機關對公益性博物館的捐贈,納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第十二條 鼓勵民辦博物館吸收文博相關專業的人才,鼓勵民辦博物館的專業人員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積極為民辦博物館的人才引進和培養創造條件,通過舉辦培訓班、講座、研討會等形式,提高民辦博物館人員的專業水平。
第十三條 民辦博物館有違法行為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程式
第十四條 民辦博物館申請扶持政策應向市文物行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包括博物館基本介紹、運行情況、社會效益、需政府扶持的相關內容及理由等;
(二)成立博物館的批文及民政部門核發的登記證書(複印件);
(三)藏品目錄;
(四)博物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博物館管理辦法》中要求的申報材料以及所申請優惠政策的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應在收到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評估小組進行評定。
第十六條 對符合享受扶持政策條件的,國土、財政、稅務等相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及時予以落實,按評定結果提出可享受扶持政策的意見告知申請人,並以書面形式確定申請人在享受扶持政策後的責任與義務。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紹興市文物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