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儲備糧的管理,保證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儲備糧在巨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紹興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09年10月25日由紹興市人民政府以紹政發〔2009〕69號印發。《辦法》分總則、市級儲備糧計畫和輪換、市級儲備糧的儲存、市級儲備糧的動用、市級儲備糧的監督檢查、相關責任6章43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5月8日紹興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紹興市市本級儲備糧油管理細則(試行)》予以廢止。

紹興市人民政府通知

紹興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紹興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知
紹政發〔2009〕6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紹興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紹興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紹興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管理,保證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市級儲備糧在巨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儲備糧(含食用油,下同)是指由市政府儲備、用於調節紹興市區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等情況的糧食。
第三條 市政府落實省政府下達的儲備糧規模,制定下達市級儲備糧計畫,並根據本地糧食消費量及時調整相應的儲備規模,確定儲備品種和結構;落實收購、儲備糧食所需的資金和倉儲等設施;加強儲備糧管理,確保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市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和業務指導及協調,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市級儲備糧收儲資金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含輪換費用和輪換差價補貼)等財政補貼,保證所需資金及時、足額撥付,並負責對市級儲備糧財政補貼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 農發行紹興分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市級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督
第七條 紹興市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儲備糧公司)是市級儲備糧的主要承儲企業,具體負責市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實施科學保糧,確保庫存糧食數量真實、質量安全;負責市級儲備糧出、入庫(輪換)計畫的組織實施。市儲備糧公司不得從事與地方儲備糧無關的其他糧食經營業務。
市儲備糧公司應接受市發展改革、財政和審計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其他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確定的條件,根據糧食儲備情況確定。
第八條 市級儲備糧的管理應按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的要求,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確保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並節約儲存成本和費用。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輪換補貼等財政補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市級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市級儲備糧;不得以市級儲備糧以及市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對外進行擔保或者對外清償債務。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不屬本行政機關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接受移送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報移送的行政機關。
第十一條 成品糧儲備管理細則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農發行紹興分行根據本辦法精神另行制定。

第二章 市級儲備糧計畫和輪換

第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的規模總量按省政府下達計畫執行;分品種規模及數量,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本市糧食生產和消費需求狀況、政府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下達。
第十三條 市級儲備糧的正常輪換,由市儲備糧公司根據儲備糧的品種、質量和儲存年限等情況,於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儲備糧輪換的建議方案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農發行紹興分行商定並報市政府批准後,下達市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畫,市儲備糧公司按出(入)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市儲備糧公司應當根據不同糧食品種的安全儲存期限,對市級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保證儲備糧質量;正常情況下,每年安排輪換的數量一般掌握在市級儲備糧總規模的三分之一左右;因氣候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儲存糧食品質下降不宜再儲存時,應當及時安排輪換。
第十五條 市級儲備糧輪換的儲存品質控制指標和安全儲存年限,以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儲存品質控制指標為法定依據,以正常儲存年限為參考依據。市級儲備糧各品種正常儲存年限為(按收穫年度計算):早秈谷2年、晚秈(粳)谷和玉米1年、小麥3年、大豆和食用油2年。對儲存條件好、保管技術高、品質變化慢的儲備糧,可依據品質指標酌情延長儲存時間。
第十六條 除特殊情形外,市級儲備糧的輪換補庫應當在儲備糧出庫後5個月內完成。出庫日期按銷售契約約定的最後履約日的次日開始計算(契約約定的履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市儲備糧公司應當通過“訂單”或直接訂購的形式向本地糧食生產者和市外糧食主產區訂購補庫糧源;訂購補庫糧源不足時,應當通過公開採購方式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落實糧源補庫。
輪換補庫結束後,市儲備糧公司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對入庫糧食質量進行鑑定。
第十七條 輪換出庫的市級儲備糧應當公開競價銷售,或者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銷售。
出庫的市級儲備糧儲存時間超過國家規定年限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市儲備糧公司委託具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鑑定。經鑑定確定為已變質、不符合食用衛生標準的市級儲備糧,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得流入口糧市場。
第十八條 市儲備糧公司應當在輪換補庫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將市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畫的具體執行情況報市發展改革委和市財政局備案,並抄送農發行紹興分行。
第十九條 市儲備糧公司應當在農發行紹興分行開設基本結算賬戶。市級儲備糧的儲備所需資金實行封閉運行,專款專用。

第三章 市級儲備糧的儲存

第二十條 按照“相對集中、調度便利、儲存安全”的原則,對市級儲備糧的儲存地點進行合理布局。市級儲備糧主要存放在市儲備糧公司。
第二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的承儲庫點和布局由市儲備糧公司按照上述原則提出具體方案,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確定。承儲庫點確定後,企業不得擅自變更,如確需變更、調整,必須重新報批。
第二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達到一定規模,倉庫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要求、糧食倉型、糧食進出庫方式、糧食種類、糧食儲存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儲備糧質量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儲備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方面的管理和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狀況和信譽良好,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在收購市級儲備糧時,應當嚴格執行儲備糧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技術規範,保證入庫糧食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油儲藏技術規範》,保證市級儲備糧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鼓勵承儲企業套用先進儲糧技術和現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糧食儲存水平。
第二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健全質量管理制度,建立質量檔案,嚴格執行市級儲備糧儲存情況定期檢查和品質檢測制度;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有重大問題時,應當及時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市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使用統一的賬、表、卡及倉牌,及時、準確、完整地填報各種儲備糧統計報表,不得虛報、瞞報、漏報、拒報。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庫存實物台賬,做到市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表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
第二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建立市級儲備糧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責任人。
承儲企業應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在發生各種危及市級儲備糧安全的災害時,及時啟動應急處置預案,以減少損失。
第二十七條 承儲企業不得在市級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品種。
第二十八條 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以及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等原因已不具備市級儲備糧儲存條件時,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另行安排儲存庫點。
第二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造成市級儲備糧損失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農發行紹興分行及時予以審核、核銷。因管理不善造成市級儲備糧缺少、霉變等損失的,由承儲企業自行承擔。

第四章 市級儲備糧的動用

第三十條 未經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動用市級儲備糧。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完善市級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建議。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
(一)市區或者部分區域的糧食出現明顯的供不應求或者糧食市場價格出現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公共事件;
(三)市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並報省糧食、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備案。動用方案應當包括所動用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市政府批准下達的命令,組織市儲備糧公司等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具體實施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市級有關部門和儲備糧所在地政府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三十三條 因啟動市級糧食應急預案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的,按照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市級儲備糧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品種及儲存安全情況和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二)對市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畫和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三)對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進行檢查;
(四)調閱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監督檢查人員在從事相關執法活動中,應當堅持原則、忠於職守、秉公辦事、廉潔自律。
第三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品種、儲存安全以及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等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應當責令承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對承儲企業存在不適合儲存市級儲備糧情況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對危及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書面記錄,並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三十七條 市審計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式,對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實施審計監督。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配合市發展改革、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 農發行紹興分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市級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應當配合農發行紹興分行依法進行信貸監管,並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六章 相關責任

第四十條 市發展改革、財政部門違反儲備糧管理有關規定的,由市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承儲企業違反有關規定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責令其改正,並按照相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各縣(市)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儲備糧管理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5月8日市政府發布的《紹興市市本級儲備糧油管理細則(試行)》同時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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