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家譜協會

第二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紹興市家譜協,會由紹興地區範圍內的檔案館、博物館、圖書館等譜牒收藏及研究機構,譜牒愛好者、譜牒工作者自發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服務組織。

協會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會設立的目的是:更好保存歷史文化遺產,開發譜牒資源,弘揚歷史文化,促進學習交流,建立一支德才兼備譜牒編撰團隊,使續譜工作健康有序開展。

協會章程

《紹興市家譜協會章程》
(2010年12月18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討論通過,2010年12月29日紹興市民政局核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紹興市家譜協會,英文名為Shaoxing City Genealogy Society(縮寫:SXCGS)。
第二條 本會是由紹興地區範圍內的檔案館、博物館、圖書館等譜牒收藏及研究機構,譜牒愛好者、譜牒工作者自發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服務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會設立的目的是:更好保存歷史文化遺產,開發譜牒資源,弘揚歷史文化,促進學習交流,建立一支德才兼備譜牒編撰團隊,使續譜工作健康有序開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紹興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紹興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地是紹興市越城區勝利西路77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譜牒文化的學術研究、交流、傳播及網站建設服務;
(二)策劃指導家譜的研修和編纂出版服務;
(三)譜牒知識專業培訓和諮詢服務;
(四)協助海內外華人尋根認祖,參加重大的祭祀和慶典活動;
(五)譜牒收藏保管利用服務;
(六)承辦政府,企事業單位,社團和個人委託的村鎮史、譜牒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和熱心譜牒文化事業。
已在本市範圍內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熱心支持譜牒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相關社會組織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並提供下列材料:
1、從事譜牒、村鎮史、方誌的編撰人員(包括專業和業餘),需有當地基層組織蓋章的業績證明材料,並附證書等複印件。
2、從事譜牒理論研究、教育及輔導、編輯人員,或譜牒組織領導工作者,或熱情支持譜牒事業的社會各界中的譜牒愛好者,需提供有一定成效或有較好社會影響的本人著作、論文、講義、譯文、編輯出版的書刊、圖片集,或有本人主筆的譜牒工作報告、工作總結。
3、從事印刷、排版、裝幀、設計研發各種古籍複製、修復獲得一定成果的,或有較高書畫水平的人員,需附上有關證明材料。
(二)申請參加本會者,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入會申請表由本人所在單位或縣(市、區)文化部門簽署意見蓋章後,報送本會;市直單位申請者,經本單位簽署意見蓋章後,可直接送本會。凡要求入會者,需在入會申請表上貼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一張,另附一張,供會員證和存檔。
(三)理事會對申請入會者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決定聘任名譽會長、顧問;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領導下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部門或者有關單位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12月1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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