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古城保護利用條例

為了保護和利用紹興古城,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促進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條例全文

(2018年8月29日紹興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8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紹興古城的保護、利用、管理和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紹興古城(以下簡稱古城)是指越王勾踐建城以來各個時期不斷演進形成的歷史城區,其範圍為紹興市越城區環城河外側河沿以內的區域。

第三條 古城保護的對象:

(一)古城格局和風貌,包括傳統路網、街巷體系,傳統建築外形、空間布局和色彩,視線走廊和特色風貌帶;

(二)越子城、八字橋、書聖故里(蕺山街)、魯迅故里、陽明故里 (西小河、新河弄)、石門檻、前觀巷、團箕巷等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地段;

(三)府山、塔山、蕺山等山體,環城河、府河、投醪河、中國大運河(紹興古城段)等河道以及北海池、東大池、龐公池等池塘;

(四)古典園林,歷史建築、傳統民居,古橋、古井、古塔,台門、牌坊、城門、城牆,其他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遺址遺蹟、紀念性設施;

(五)歷史地名、歷史建築名稱、老字號;

(六)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對象。

古城保護範圍內涉及文物、世界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宗教場所和古樹名木保護的,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文物、文化遺產、宗教場所和古樹名木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 古城保護利用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嚴格管理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護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觀,保持、延續古城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古城保護利用與監督管理工作,將古城保護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越城區人民政府依據本條例規定履行古城保護利用相關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以塊為主、條塊結合的原則,依法編制市、越城區人民政府以及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古城保護利用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在古城保護利用工作中的主要職責為:

(一)研究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

(二)協調規劃編制進程,研究規劃內容,協調和監督規劃實施;

(三)協調和監督保護利用資金的落實和使用;

(四)研究保護名錄及其調整方案;

(五)研究古城保護利用年度建設計畫;

(六)檢查督促成員單位開展古城保護利用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依法賦予的其他相關工作職責。

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在古城保護利用中的具體工作由越城區人民政府承擔。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古城保護利用專家諮詢委員會。編制古城保護相關規劃和保護名錄、實施改造利用等重大事項應當聽取專家諮詢委員會意見或者委託其進行評估論證。

第八條 市、越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引進與古城保護利用相關的規劃、管理、運營,歷史建築修復、傳統民居修繕,歷史文化研究傳承等方面的專業組織和專業人才。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古城保護利用所需資金,需財政預算安排部分由市人民政府和越城區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安排。

第十條 越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包含地理、歷史文化、規劃設計、保護名錄、地名等信息在內的古城保護利用信息管理系統,提高保護利用工作的智慧型化水平。

第十一條 市、越城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古城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全社會保護意識。

第十二條 每年的7月15日為紹興古城保護日。

第二章 保護規劃與名錄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制定古城保護利用總體設計方案。

市人民政府應當自歷史文化街區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組織編制完成相應的保護規劃,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明確歷史地段的建設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等要求。

古城道路交通、公用設施、消防安全等各類專項規劃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越城區人民政府以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古城保護相關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其他規劃相銜接,其編制、修改和時限等要求應當執行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古城保護對象名錄製度。國務院、省和市人民政府已經批准公布為保護對象的,直接列入保護名錄。

越城區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市規劃、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定期開展保護對象的普查和保護名錄的編制、修訂工作,對依照本條例規定需新列入保護名錄的對象提出建議名單,經專家論證、社會公示、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研究後,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除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已設定保護標誌的外,越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列入保護名錄的對象設定保護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遮擋、塗改或者損毀保護標誌。

已列入古城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因保護不力致其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影響的,市、越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防止瀕危狀況發生。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古城內有保護價值的對象,可以向越城區人民政府建議列入保護名錄。

越城區人民政府收到建議後,應當組織區文物行政主管等部門及時進行勘驗並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對可能具有保護價值的,應當向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發出預先保護通知,採取保護現場等措施。

越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發出預先保護通知後七日內組織文物行政主管等部門和專家進行評審論證。不具有保護價值的,書面通知解除預先保護措施,由此造成有關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具有保護價值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列入保護名錄。

第十七條 越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符合歷史文化街區認定標準的歷史地段提出申報建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規定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章 保護要求與措施

第十八條 整體保護古城內水陸並行、河街相鄰、三山萬戶的傳統格局和百橋千巷、粉牆黛瓦、名人故里的歷史風貌,嚴格保護山、水、城景觀格局和歷史文化遺產。

統籌規劃古城與外圍區域的建設,古城周邊應當劃定建設控制地帶和環境協調區,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中確定並予以公布。

第十九條 在古城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古城保護相關規劃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擅自拆除列入保護名錄的建(構)築物;

(二)破壞自然環境、傳統路網和街巷體系、視線走廊和特色風貌帶;

(三)超出建築高度、體量等控制指標,或者不符合城市色彩、建築風格和街道界面等要求;

(四)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五)其他違反古城保護相關規劃的行為。

第二十條 對古城範圍內現存不符合城市天際線、傳統格局、歷史風貌要求的建(構)築物,應當根據古城保護相關規劃逐步依法實施降層、改造或者拆除措施,並對所有權人或者經營者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十一條 保持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地段的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居民生活延續性,嚴格執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和相關控制性詳細規劃劃定的核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要求,實行分級保護:

(一)核心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二)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應當符合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地段風貌保護與視覺景觀要求,其高度、形式、體量、色彩和風格應當與街區風貌、特色相協調。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可以劃定環境協調區,對各種修建性活動依法實行控制。

越城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整體保護的要求,完善街巷、步道、橋樑等市政設施,推進各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地段之間風貌、形態、文化等元素的聯繫。

第二十二條 除依法批准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外,不得在府山、塔山、蕺山等山體範圍內進行與古城保護無關的生產和開發活動,不得侵占、破壞山體,不得擅自砍伐林木,不得傾倒、堆放污染物。

第二十三條 保護紹興水城風貌,逐步修復貫通古城內歷史主幹河道,保持和恢復傳統河道水巷格局。不得擅自改變河道、池塘原有形態,禁止填埋、侵占河道、池塘,禁止毀損古橋、古井、傳統駁岸和水埠。

修繕古城範圍內的古橋、古井、傳統駁岸和水埠的,應當採用傳統工藝、材料,延續傳統風貌;確需新建駁岸、水埠、碼頭、橋樑的,應當體現傳統特色,並具備水上交通、景觀遊覽、安全救生等配套功能。

實行河道日常保潔,定期開展河道清淤,保持河道活水暢流,改善河道水質。

第二十四條 對符合歷史建築認定標準的建(構)築物,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確定為歷史建築並向社會公布。

建國前建成的體現紹興傳統建造技藝、反映紹興傳統風貌的民用建築物,未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或者歷史建築的,越城區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式,並在徵求相關利害關係人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為傳統民居,列入保護名錄。傳統民居的具體認定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 列入保護名錄的傳統民居,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合法、安全使用傳統民居,維護傳統民居完好,防止傳統民居毀損,不得擅自拆卸、轉讓構件。

列入保護名錄的傳統民居需修繕的,所有權人應當及時修繕,所有權人和使用人就修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越城區人民政府可以與公有傳統民居使用人、非公有傳統民居所有權人簽訂協定,對傳統民居的保護義務和享受補助等事項作出約定。補助辦法由越城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傳統民居形制導則和圖集,明確傳統民居的建築高度、體量、外觀形象、色彩、材料、細部特徵、工藝手法等要求。

修繕列入保護名錄的傳統民居,應當按照傳統民居形制導則和圖集要求進行;需要翻建、改建、擴建的,還應當依法辦理規劃、施工許可等手續。

第二十七條 古城內建設工程選址,應當儘可能避開列入保護名錄的傳統民居。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確需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八條 古城範圍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通知越城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地塊地下文物埋藏情況進行勘查;發現文物的,依照國家、省的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市、越城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提升古城周邊區域的居住、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等公共服務功能,疏解和合理控制古城人口密度。

第三十條 古城內實施公共運輸優先,逐步擴大古城內機動車禁行區、限行區和單向交通組織範圍。

合理布局路網結構,科學銜接古城內外道路。加強停車換乘設施建設,減少機動車進入和穿越古城區域。

倡導慢行交通,合理增設慢行區和慢行道,構建適合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的街巷環境。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交通結構應當以步行為主。

古城範圍內應當適度規劃和配套建設滿足居民生活、觀光旅遊等需求的停車設施,並採取錯時停車、社會停車資源共享、級差式計時停車收費等措施,緩解停車難問題。

第三十一條 古城內的供水、排水、排污、燃氣等地下管網和電力、通訊、有線電視等線網設施新建、改造的,應當與道路改造統一規劃、同步實施、入地埋設。入地埋設確有困難的,架空線路及其附屬設施應當規範有序。

古城內廣場、人行道、傳統街巷的地面鋪裝應當採用體現傳統風貌的建築材料及形式。

古城內建設樓台亭閣、公共廁所、垃圾投放點等各類公用設施和設定戶外廣告、店牌店招、顯示牌、燈箱等戶外設施,其外形、色彩等應當符合古城風貌要求。

第三十二條 歷史文化街區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規範在核心保護範圍內設定或者改善消防設施。確因保護需要,無法按照相關標準和規範設定的,由越城區人民政府會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和消防機構制定相應的保障方案、落實專項措施予以解決。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古城的合理利用,有序推進古城功能有機更新,制定古城產業引導、控制和禁止目錄以及業態調整政策,推動古城文化、商貿、旅遊發展。

古城範圍內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因遷址、產業調整而騰退的土地、房屋以及零星用地,應當優先用於發展文化旅遊事業和相關基礎設施建設。現有工業、倉儲用地,由越城區人民政府根據古城保護利用要求提出調整用途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越城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相關保護規劃以及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地段的特徵,按照業態特色化、差異化要求提出相關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地段改造利用方案,經專家評審、社會公示、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研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在不改變歷史建築主體結構、外觀以及不危害歷史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前提下,歷史建築可以結合其自身特點進行保護性利用。

鼓勵利用歷史建築開設博物館、陳列館、紀念館和傳統商鋪等,對歷史文化遺產進行展示。

第三十六條 鼓勵利用傳統民居展示古城傳統生活形態和民俗文化,依法從事與古城保護相適應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古城依法從事下列活動:

(一)拍攝影視作品、書法創作、設立文化創作基地、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等;

(二)組織傳統戲曲、民間藝術、民俗等表演;

(三)開辦各類專題博物館、陳列館以及藝術品、民間藏品交易展示場館;

(四)開發古城游、文化游、水鄉游等特色旅遊;

(五)經營民宿、特色小吃和傳統餐飲;

(六)製作、銷售、展示紹興名優特產品、民間工藝品、旅遊紀念品;

(七)其他有利於古城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傳播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體措施鼓勵租住在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地段內公有房屋的居民申請騰退和交回公房使用權。

越城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策引導、資金扶助等方式,鼓勵社會力量和資本參與古城保護利用,從事符合本條例和產業布局規劃的經營活動。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市、越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有計畫地通過組織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等方式,加強對古城保護利用工作的監督檢查。

越城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古城保護利用管理工作,依法接受監督。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屆期內組織越城區人民政府、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專家對古城的保護利用情況進行至少一次檢查與評估,檢查與評估情況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專項報告。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越城區人民政府、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古城保護利用具體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各自職責加強對古城保護利用工作的日常監督指導。

越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負有保護職責的所屬部門、街道辦事處進行監督檢查,對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糾正、處理。

第四十二條 越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利用數字信息技術等手段加強對列入保護名錄的各類保護對象的監測,及時發現、制止和處理破壞古城的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古城的義務,對破壞古城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越城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處置: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不組織編制或者不按照法定要求編制、修改、公布古城保護相關規劃的;

(二)因保護不力或者決策失誤致保護對象被列入瀕危名單的;

(三)收到列入保護名錄的建議後,未及時組織勘驗或者未實行預先保護造成後果的;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批准不符合古城保護相關規劃、歷史建築保護圖則和傳統民居形制導則、圖集等要求的建設活動的;

(五)擅自作出傳統民居遷移或者拆除決定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擅自設定、移動、遮擋、塗改或者損毀由越城區人民政府依法設定的保護標誌的,由越城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未履行預先保護義務造成有保護價值的對象毀損的,由越城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越城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拆卸、轉讓傳統民居的構件的;

(二)未按照傳統民居形制導則和圖集進行修繕、翻建、改建或者擴建的;

(三)造成傳統民居毀損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條例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紹興古城保護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8年8月29日經紹興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並就條例制定的有關情況作一說明。

一、條例制定的必要性

紹興是一座具有2500多年建城歷史的城市,歷史文化底蘊深厚,是國務院首批公布的24個歷史文化名城之一。紹興古城是歷史文化名城的核心區域,現有各級文保單位和文保點88處,展現出“三山萬戶巷盤曲,百橋千街水縱橫”的江南水鄉風光。當前,紹興正在實施“雙城”戰略,開發建設新城的同時,加強對古城的保護和利用,加快古城內產業結構的轉型升級,持續深入挖掘古城旅遊資源,實現古城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這迫切需要通過地方立法的方式將已有的經驗做法予以提升固化,破解歷史文化傳承與城市發展間的矛盾。

二、條例制定的過程

根據《紹興市人大常委會2018年立法計畫》要求,市政府常務會議第23次會議討論通過條例草案,於4月初正式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4月26日至27日,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根據審議意見,法工委會同有關單位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形成徵求意見稿,分別送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協、市級各部門、各區、縣(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等單位和市四套班子領導、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各級人大代表等徵求意見,委託越城區人大常委會直接面向古城內各社區和部分民眾徵求意見,通過紹興市人大入口網站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還委託浙江大學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對條例草案開展了合法性評估論證。同時,由常委會領導帶隊赴越城區開展實地調研徵求意見,並召開部門座談會、專家論證會和基層座談會分別聽取相關部門、專家、基層站所、民眾性自治組織和民眾代表的意見建議。據統計,市人大常委會共召開各類座談會和論證會15場次,參加座談會和論證會人數350餘人次,向有關單位、各級領導和市人大代表發放書面徵求意見函500餘份,向民眾直接發放意見徵集表1000份,共徵集到各類意見建議1100餘條。

條例草案相對成熟後,市人大常委會分管主任帶隊兩次赴省人大常委會向分管主任和法工委進行專題匯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組織相關處室和省級有關部門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討論研究,並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見。市委馬衛光書記專題聽取市人大常委會領導關於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並對條例草案的修改和完善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市政府盛閱春市長對條例草案也提出了修改意見。市政協也積極開展立法協商,向市人大常委會反饋了書面意見。8月2日,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會議和主任會議進行了討論,決定將條例草案修改稿報送市委審議。8月10日,市委常委會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研究,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定位精準、思路清晰、方向明確、內容紮實、措施得當,較好貫徹了市委關於唱好雙城計的決策,為古城保護利用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原則同意條例草案修改稿。8月13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提請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次會議審議,全票表決通過。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七章四十八條,針對紹興古城特點特色、保護利用現實需求和存在的主要問題,立足古城整體、物態、活化保護利用思路,依據國家和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法律法規,依法界定與文物保護等法律法規間的關係,總結提煉紹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要素和實踐經驗、教訓,積極參考和吸納外地立法例與保護措施,來具體布局結構、設計制度、安排條文,力爭為做好古城保護利用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古城保護利用對象和基本原則。一是明確古城保護利用對象。條例明確紹興古城是指越王勾踐建城以來各個時期不斷演進形成的歷史城區,其範圍為紹興市越城區環城河外側河沿以內的區域。條例總結“體-面-線-點”的保護工作實踐,梳理了古城六個方面的保護對象,體主要是指古城格局和風貌,面是指越子城等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地段,線是指山體、河道水系,點是指歷史建築、傳統民居、遺址遺蹟、紀念性設施等。對已有高階位法律法規規定的文物保護等內容,規定依據這些法律法規執行。(第二條、第三條)二是明確古城保護利用基本原則。古城保護利用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嚴格管理的原則。(第四條)

(二)規定市政府和越城區政府工作職責。為理順古城保護利用體制,減少機構疊加影響,在不改變市政府法定主體地位前提下,條例強化了越城區政府在古城保護利用中的組織實施職能和責任。一是規定市人民政府負責古城保護利用與監督管理工作,將古城保護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越城區人民政府依據本條例規定履行古城保護利用相關職責。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以塊為主、條塊結合的原則,依法編制市、越城區人民政府以及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古城保護利用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並向社會公布。(第五條)二是明確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在古城保護利用工作中七個方面職責,同時規定該保護委員會在古城保護利用中的具體工作由越城區人民政府承擔。(第六條)三是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古城保護利用所需資金,需財政預算安排部分由市人民政府和越城區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安排。(第九條)

(三)強化古城保護利用工作基礎。一是規定市政府設立古城保護利用專家諮詢委員會,明確編制古城保護相關規劃和保護名錄、實施改造利用等重大事項應當聽取專家諮詢委員會意見或者委託其進行評估論證。二是規定紹興建城2500周年紀念大會的日期即7月15日為每年的紹興古城保護日。三是條例還對培育和引進與古城保護利用相關的專業組織和專業人才、建立古城保護利用信息管理系統、開展古城保護宣傳教育活動等作出了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二條)

(四)明確古城總體設計和各類規劃編制要求。一是規定市政府應當根據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制定古城保護利用總體設計方案。同時明確市政府應當自歷史文化街區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後報省政府審批。二是規定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明確歷史地段的建設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等要求。三是條例對編制古城道路交通、公用設施、消防安全等各類專項規劃以及相關規劃相銜接問題作了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五)建立保護名錄製度及相關配套制度。一是建立保護名錄製度。為盤清家底,實行有效保護,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古城保護對象名錄製度。保護名錄包括國務院、省和市人民政府已依法批准公布的保護對象以及依照本條例新列入的保護對象。同時,規定了保護名錄編制部門、保護標誌設定以及編製程序。(第十五條)二是建立預先保護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古城範圍內有保護價值的對象,可以向越城區政府建議列入保護名錄。在收到列入保護對象的建議後,越城區政府應當組織區文物等部門及時進行勘驗並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可能具有保護價值的,應當採取預先保護措施、在七日內組織進行評審論證以及最終處理要求。(第十六條)三是明確歷史文化街區申報職責。針對當前我市八大歷史街區只有書聖故里依照法定程式進行了申報和認定,其他七個均沒有履行完畢申報程式的實際情況,條例特別規定越城區政府應當提出申報建議方案,由市政府報省政府審批。(第十七條)

(六)落實保護要求與措施。一是明確古城保護以整體保護為原則。明確紹興古城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基本特徵為“水陸並行、河街相鄰、三山萬戶”和“百橋千巷、粉牆黛瓦、名人故里”,實行山、水、城整體保護。統籌古城與外圍區域建設,規定建設控制地帶和環境協調區制度,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中確定並予以公布。為避免建設活動給古城帶來破壞,明確五個方面的禁止行為,為古城內建設活動劃定紅線。對古城範圍內現存不符合城市天際線、傳統格局、歷史風貌要求的建(構)築物,規定根據古城保護相關規劃逐步依法實施降層、改造或者拆除措施,並對所有權人或者經營者依法予以補償。(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

二是對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地段、山體水系、傳統民居提出針對性的保護要求。對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地段實施分級保護,在其核心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同時,對在建設控制地帶、環境協調區進行建設活動的要求作出了規定,明確越城區政府應當完善街巷、步道、橋樑等市政設施推進各歷史文化街區之間聯繫。對山體、水系進行保護,除依法批准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外,不得在府山、塔山、蕺山等山體範圍內進行與古城保護無關的生產和開發活動。保護紹興水城風貌,逐步修復貫通古城內歷史主幹河道,保持和恢復傳統河道水巷格局。對傳統民居規定保護措施,集中成片為主的傳統民居是古城特有的元素,處理好其與歷史建築的關係,實行科學合理保護是本條例重要內容之一。為防止對應該列入歷史建築的傳統民居的損害,規定對符合歷史建築認定標準的建(構)築物,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確定為歷史建築並向社會公布。明確傳統民居定義及相關認定要求,規定建國前建成的體現紹興傳統建造技藝、反映紹興傳統風貌的民用建築物,未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或者歷史建築的,越城區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式,並在徵求相關利害關係人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為傳統民居,列入保護名錄。規定傳統民居保護責任人、保護責任和修繕費用負擔等事項,規定市規劃部門應當制定形制導則和圖集,作為修繕的基本依據。規定古城內建設活動應當儘可能避開傳統民居,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公共利益情形,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八條)

三是對地下文物、古城人口密度、交通路網結構、公用設施、消防設施等事項做出規定。關於地下文物保護,規定古城範圍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或劃撥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通知越城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地塊地下文物埋藏情況進行勘查。關於古城人口密度,規定通過提升古城周邊區域的居住、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等公共服務功能,疏解和合理控制古城人口密度。關於古城交通問題,作出公共運輸優先、倡導慢行交通、歷史文化街區核心範圍內以步行為主等規定。對古城內的供水、排水、排污、燃氣等地下管網和電力、通訊、有線電視等線網設施新建、改造,規定其應當與道路改造統一規劃、同步實施、入地埋設。對廣場、人行道、傳統街巷的地面鋪裝,各類公用設施和戶外設施,規定其外形、色彩等應當符合古城風貌要求。針對歷史文化街區核心範圍內因客觀原因無法按照規範要求設定或者改善消防設施的,規定由越城區政府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相應的保障方案、落實專項措施予以解決。(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

(七)推動合理利用。一是堅持在“保護中利用、在利用中保護”,創造性地做好結合文章的要求。根據古城用於發展文化、商貿、旅遊的總體定位以及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地段、歷史建築和傳統民居的不同特點,對其利用做出不同規定。明確市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古城的合理利用,有序推進古城功能有機更新,通過制定古城產業引導、控制和禁止目錄、業態調整以及土地用途調整推動古城文化、商貿、旅遊發展。關於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地段,規定由越城區政府按照業態特色化、差異化要求提出改造利用方案,經評審、公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組織實施。關於歷史建築,規定在不改變主體結構、外觀以及不危害其安全的前提下結合其自身特點進行保護性利用。關於傳統民居,鼓勵利用從事與古城保護相適應的經營活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六條) 二是明確在古城內鼓勵發展的產業活動,圍繞文化旅遊產業列了七個方面內容。(第三十七條)三是明確市政府可以制定具體措施鼓勵租住在公有房屋的居民申請騰退和交回公房使用權。同時明確古城保護利用工作應當引入社會力量和資本。(第三十八條)

(八)強化監督檢查。分別從人大監督、市政府定期檢查評估、政府及部門日常監督、加強數字信息技術套用等方面明確了要求,力求形成監督檢查合力。一是市和越城區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組織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等方式加強監督檢查。越城區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報告古城保護利用工作情況。二是市政府在屆期內應當至少組織一次檢查與評估,檢查與評估情況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專項報告。三是市政府應當加強對越城區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古城保護利用工作的監督檢查。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古城保護利用工作的日常監督指導。越城區政府應當加強對所屬部門和街道古城保護利用工作的監督檢查。四是越城區政府應當積極利用數字信息技術加強對各類保護對象的監測,切實加強古城保護。(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

(九)關於法律責任。一是上位法已經設定法律責任的,使用轉致條款。(第四十三條)二是上位法沒有設定法律責任或者設定不完整、不具體的,條例創製了行政責任和罰則。規定對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越城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不組織編制或者不按照法定要求編制、修改、公布古城保護相關規劃等六種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處置。(第四十四條)規定對擅自設定、移動、遮擋、塗改或者損毀由越城區人民政府依法設定的保護標誌,未履行預先保護義務造成有保護價值的對象毀損,擅自拆卸、轉讓傳統民居的構件,未按照傳統民居形制導則和圖集進行修繕、翻建、改建或者擴建等行為,設定了責令採取補救措施和相應幅度罰款的法律責任。(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

以上說明和《紹興古城保護利用條例》,請予審議。

新聞發布會

《紹興古城保護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2月27日,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紹興古城保護利用條例》實施新聞發布會,對《條例》制定相關情況向社會作出通報,並就《條例》主要內容、創新特色、貫徹實施安排等情況答記者問。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孫雲耀出席會議。

《紹興古城保護利用條例》是市人大常委會獲得地方立法權以來制定的第六部地方性法規,也是針對紹興古城保護利用專門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共七章四十八條。《條例》主要內容不僅明確了古城保護利用對象和基本原則,規定了市政府和越城區政府工作職責,還強化了古城保護利用工作基礎,落實了保護要求與措施,推動對古城的合理利用,並強化監督檢查,明確了法律責任。“從人大監督、市政府定期檢查評估、政府及部門日常監督、加強數字信息技術套用等方面明確了要求,力求形成監督檢查合力。”新聞發布會上,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周驕德說。

當前,紹興“雙城計”戰略的實施,迫切需要通過地方立法的方式對已有的經驗做法予以提升固化,破解歷史文化傳承與城市發展間的矛盾。與其他同類型立法相比,《條例》名稱多了“利用”二字,具有創造性的歷史意義。“只有充滿活力的利用,才能真正讓古城充滿生命力,從而延長古城歷史建築的生命力。”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副局長金斌表示,“在保護中利用,在利用中保護”等觀點在《條例》中得到充分體現。如《條例》明確古城保護利用基本原則是“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嚴格管理”;具體制度設計上,較多地充實了推動古城合理利用方面的規定,如規定實施分級保護、推動古城功能疏解與公共設施建設、強化產業培育等。“目前,紹興已啟動編制古城保護利用總體設計方案,下一步我們還將深化每一個歷史街區的活化利用方案,修編歷史街區修繕的具體圖則方案等。”金斌說。

法律的生命和權威在於實施。根據《條例》規定,紹興古城保護利用具體工作由越城區政府承擔。自今年10月起,越城區圍繞《條例》的頒布實施啟動開展全方位、多角度的專題宣傳。“要舉全區之力,匯全民之智,把《條例》宣傳好、貫徹好、實施好,把紹興古城保護好、管理好、利用好。”越城區副區長陳學軍表示,接下來,越城區將深入持久開展宣傳,同時結合正在開展的機構改革和《條例》賦予的職責,加快建立健全古城保護利用具體組織架構,建立綜合性專業人才隊伍,切實加強各領域全面管理,提升全區域保護傳承工作水平,推進全方位統籌與合理利用,把古城保護利用作為念好“兩業經”、唱好“雙城計”、打造“活力城”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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