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內容
索賠發生制保單將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索賠進行理賠:
*引發索賠的事故必須發生在保單規定的追溯日以後及保單期滿日以前(追溯日通常即為保單的起始日);
*事故發生後應在保單期限內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書面索賠應在保險期限內遞交(或在相應的延長報告期限內作出).
*延長報告期限條款:發生在保險期限(需在保單結束以後60 天內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該事故已發生),但在兩年的延長報告期限內提出的索賠仍有保障。
優缺點
事故發生制和索賠發生制對被保險人來說各有利弊。事故發生制的優點在於承保任何發生在保單期限內的承保範圍內的事故,而不論事故的發現及索賠的提出是在什麼時候;缺點是保費較高。索賠發生制的優點在於保費較低,且如果選擇在同一家保險公司連續投保,則得到的保障範圍與事故發生制基本相
同;缺點在於保單僅對保險期限內提出的索賠提供保障。如果該保單沒有續保,則那些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但在期滿日後提出的索賠就無法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