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概況
現行軍事司法制度依據議會立法以及總督或國防部發布的法令建立,前者有1971年《武裝力量紀律法》和1953年《軍事抗訴法院法》;後者包括總督制定的1983年《武裝力量紀律程式規則》和國防部長發布的1997年《防衛力量(紀律)訓令》。此間,紐西蘭議會於1990年頒布該國歷史上第一部《國防法》,該法從1992年至2004年經歷了八次修改,成為該國最重要的軍事法律檔案之一。該法共八章,計104條,對武裝力量的憲法地位、國防軍的組成及人員以及兵役制度等內容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紐西蘭國防軍為過去英國的海外派遣部隊,在19世紀時期成為大英帝國其一獨立自治領,所以紐西蘭是大英國協成員,總督是紐西蘭名義上三軍總司令。紐西蘭國防軍則分為軍政與軍令兩大體系。國防部長與海、陸、空司令(最高為參謀長)屬於軍政體系;國防軍司令(最高為國防部長)為軍令體系,經由紐西蘭國防部長直接指派三軍聯合部隊執行作戰任務。
目前紐西蘭國防軍常備兵力約9053名,其中陸軍約4500名、海軍約2030名、空軍約2523名。預備兵力約2300名。依據紐西蘭國防法的精神,國防部負責1.適時提供優質的建議,協助政府擬訂符合紐西蘭利益的國防決策;2.審核、評估紐西蘭國防武力和國防部所有活動;3.規劃取得紐西蘭國防武力所需的重要軍事裝備。
武裝力量的憲法地位 國防法第5~10條對武裝力量的憲法地位進行規定。國防法第5條規定,總督有權建立和維持武裝力量,其目的主要是保衛國家,維護國家利益,履行紐西蘭參加的集體安全條約、協定所承擔的國際義務以及完成聯合國賦予的任務等。國防法第6條第一款還規定,總督作為武裝力量總司令為該法第五條之目的還有權規定武裝力量的職責和義務。
國防軍的組成 根據國防法第11條規定第二至五款規定,國防軍由海軍、陸軍和皇家空軍組成,其中,海軍包括皇家海軍、皇家海軍預備役、皇家海軍志願預備役及海軍預備役;陸軍包括常備陸軍、地方陸軍部隊和陸軍預備役;皇家空軍包括常備空軍、地方空軍和空軍預備役。
兵役及人事法律制度
1972年底取消徵兵制,實行志願兵役制。國防法第四章對軍官的任命、提升及退役,士兵的徵募,軍人的服役年齡與年限,軍人誓詞,軍人義務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軍事司法制度
根據以上軍事法律、法規,紐西蘭現行軍事司法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四項內容:
正式調查與即決處理
如某犯罪嫌疑人被懷疑實施了一項犯罪,該犯罪嫌疑人的指揮官有權提出指控。對於指揮官的指控,根據被告的軍銜和所屬關係,決定由有關預審當局展開正式調查,以初步確定犯罪行為是否存在。當預審軍官認為確有犯罪行為發生,該軍官應就案件處理方式作出決定。根據被告的軍銜或所指控犯罪的性質,部分案件須提交軍事法庭審判,多數案件則由有權軍官即決處理。享有即決處理權的軍官主要是被告的指揮官、軍艦副艦長、下級指揮官和上級指揮官。對於即決處理的案件,如果將宣告被告有罪,考慮到指控罪名的嚴重程度和刑罰的嚴厲程度,即決軍官應當告知被告有權選擇軍事法庭審判。只有當被告明確表示放棄該項權利時,才能作出有罪判決並處以刑罰。
軍事法庭審判
在紐西蘭,較為嚴重的軍人犯罪案件須由軍事法庭審理。軍事法庭審判以被告的指揮官對犯罪行為的初步確認為前提。當決定將案件提交軍事法庭審判,被告的指揮官應將證據摘要、案件記錄和制定的召集軍事法庭申請表呈報召集軍官。召集軍官通常是被告的上級指揮官,根據所屬軍種的最高指揮官或參謀長簽發的委任狀行使軍事法庭召集權。召集軍官對案件是否由軍事法庭審判以及以何種罪名起訴有最終決定權,但在作出決定之前,須聽取法律事務參謀軍官的意見。紐西蘭軍事法庭因案而設,受理一審案件。按照受案範圍和處罰許可權不同,分為有限軍事法庭和高級軍事法庭兩種。前者由召集軍官任命3名軍官組成,受理軍士和士兵的犯罪案件,所處刑罰最高不超過2年的監禁。後者由召集軍官任命5名軍官組成,受理軍官犯罪案件,享有與紐西蘭最高法院相同的處罰權。軍事法庭審理案件,須有軍法署長任命的軍法官到庭方可開庭。軍法官在庭審中依據軍法署長的指示負責處理有關證據和審判程式事項,這與民間陪審團履行的職責相類似。與其他大英國協國家不同,紐西蘭軍法署長持有總督簽發的任命狀,完全獨立於國防部之外;軍法官也獨立於軍事系統之外,儘管他們通常有軍事背景,但並非武裝力量成員。
案件覆核
除判處刑罰極其輕微的案件以外,經即決處理和軍事法庭審判被宣告有罪的案件均須呈覆核機構覆核,非經覆核不得生效。即決處理的案件由即決軍官的上級指揮官覆核。軍事法庭的判決由覆核委員會覆核,該委員會由軍法署長推薦的3名分別來自三軍部隊的少將軍官組成。此外,如若被告對有罪認定或處罰有異議,可書面向覆核機構提出申訴。
抗訴
在紐西蘭,被告不得對指揮官即決處理的案件提出抗訴。對於經軍事法庭審判並經覆核委員會確認的案件,被告有權就有罪認定向軍事抗訴法院提出抗訴。軍事抗訴法院是依據《軍事抗訴法院法》設立的高級記錄法院,成員包括最高法院的全部法官(當然法官)以及總督會同樞密院任命的精通軍事和法律的法官(任命法官)。軍事抗訴法院組成審判庭審理具體案件,審判庭至少由3名法官組成,其中1名為當然法官,系法務部長指定的庭長,其餘兩名為任命法官。軍事抗訴法院的判決通常具有終局性,但是,如果紐西蘭總檢察長認為判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有權批准被告或英王就該判決向紐西蘭抗訴法院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