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
本條前款所稱行政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縣財政局主管全縣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
審計、物價、監察、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工作。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強化預算管理。按照“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原則,依據工作職責、工作目標以及實際財力,科學合理地編制部門預算,實行預算內外綜合統籌,進一步細化收支項目。嚴格執行經財政部門批覆的部門預算,堅持按項目、按時間、按進度支出,不準變更預算項目,不準超預算安排支出。要堅持以收定支,確保年度收支平衡或略有結餘,禁止出現赤字。
部門預算一經確立和批覆,原則上不予調整和追加。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必須列入預算的收入,不得隱瞞、少列,也不得將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為編制預算收入的依據。
加強收入征管。有收入的單位要加強征管,依法依規徵收,應收盡收,確保完成收入計畫。堅持按法定的征管許可權辦事,不得以單位內設科(股)室的名義徵收非稅收入。要嚴格控制稅收和非稅收入減免,任何徵收和代征代繳單位不得擅自減免稅收和非稅收入,對符合檔案規定的減免項目,要按規定的程式審批後辦理。要認真落實單位開票、銀行代收制度。單位取得的各項收入,必須及時足額繳存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坐收坐支,以支抵收,私存私放。
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財政下撥的專項資金,應當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虛列支出、截留、擠占、挪用、浪費、騙取、套取、轉移財政專項資金。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發放的工資、補貼,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提高工資、補貼標準,擴大補貼範圍。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定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定會計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它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二)私設會計賬簿;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
(七)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八)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
(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十)發票金額10000元以上的須經各單位黨組(黨委)或領導班子、鄉鎮經財務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使用,未經集體研究決定使用的將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
(十一)其他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 全面推行政府採購。認真貫徹執行《政府採購法》及有關制度。單位採購計畫要編入年度預算,並嚴格按預算計畫執行,各單位添置《政府採購目錄》中明確的物品,必須按規定由政府採購機構集中進行採購。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應當按照規定實行集中採購。
第十二條 對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採購。因特殊情況需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應當經縣財政局批准。
第十三條 採購代理機構進行政府採購活動,應當符合採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採購效率更高、採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採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採購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採購;
(二)擅自提高政府採購標準;
(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四)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
(五)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契約;
(六)與供應商惡意串通;
(七)在採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當利益;
(八)開標前泄露標底;
(九)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採購檔案或者偽造、變造採購檔案;
(十)其他違反政府採購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下列收入均屬財政性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納入同級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
(一)按照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政府性基金(附加);
(三)國有資產出租、出讓收入;
(四)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非稅收入。
第十六條 鄉鎮財務管理保持原來的預算管理權、資金所有權和使用權、財務審批權不變,實行“預算共編、帳戶統設、集中收付、採購統辦、票據統管”的管理方式,由縣財政局直接管理並監督鄉鎮財政的收支。鄉鎮財政財務數據必須在發生日的當日按規定向縣財政局報送情況備案,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 嚴格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使用票據,嚴禁使用自製票據或白紙條收費,嚴禁收費不開票。要加強票據繳銷管理工作,實行繳銷收費票據與稽核財政資金同步,做到票面收入與徵收入庫額度相等.經費支出也應取得真實、完整、合法的原始票據。
第十八條 具有行政執罰職能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實行罰繳分離制度,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當場收繳的罰款以外,應當要求當事人持《行政處罰決定書》到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在2日內到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繳存。
具有行政執罰職能的行政事業單位沒收的財物,應當在結案後5日內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九條 具有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行政執罰職能的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截留、坐收坐支、挪用、隱瞞收入,轉移資金;
(二)擅自緩收、減收、免收非稅收入;
(三)擅自設立收費、罰款項目,擴大收費、罰款範圍,提高收費、罰款標準;
(四)對已經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標準的收費項目,仍按原定項目或者標準收費;
(五)不按照規定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繳入國庫或者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不按照規定將罰沒收入上繳國庫;
(六)將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用於提高福利補貼標準,擴大福利補貼範圍、濫發獎金實物、揮霍浪費或者有其他超標準支出行為;
(七)隱瞞、截留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虛報冒領、騙取財政撥款或者補貼;
(八)銀行利息未計入各部門賬戶或不按照規定上交;
(九)其他違反財務管理的行為。
第二十條 強化銀行賬戶管理。單位所有應上繳收入必須直接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單位需開設銀行賬戶的,必須報縣財政局審批,經縣財政局審批同意,然後持批覆按照銀行賬戶管理規定到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人民幣銀行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擅自多頭開立銀行賬戶;
(二)將單位款項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存儲;
(三)出租、出借銀行賬戶。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轉讓、處置國有資產和將國有資產用於經營投資的,應當經財政部門批准。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國有資產收益核算。
第二十四條 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必須通過銀行進行轉賬結算,各單位及各部門之間原則上不準使用現金結算。嚴格借款管理。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往來款項規模,並及時進行處理,不得長期掛帳。個人借款要及時償還。出差人員原則上應在出差返回後2個星期內辦理報銷、還款手續;購物,接待事項完成以後應立即報銷、還款。借款超過約定時間的,財務管理人員要從借款人工資和其它款項中扣還,要嚴格控制單位負債規模,任何單位不得借款或貸款發放獎金福利和補貼,不得借款或貸款用於購買小車、裝修辦公室和添置辦公設備。因事項確需個人借款,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5000元以下由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批准,5000元以上報縣財政局備案。
對借貸資金要加強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對已負債的單位,要大力壓縮一般性支出,擠出資金償還借貸款。建立民主理財機制。堅持民主理財,堅持公開透明。單位年度經費預算、重大開支項目應經集體研究決定.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經費收支情況、內部稽查情況應定期向單位民眾公布或通報,自覺接受民眾監督。進一步完善“一支筆”審批制度。
第二十五條嚴格控制公務用車的購置更新,各部門和單位在購置公車時,不得突破本部門和單位核定的車輛編制數;車輛編制數的核定以我縣機構改革後確定的機構、人員編制數為基本依據;車輛更新必須堅持節約經費和合理利用的原則,公車編制已滿的單位更新車輛前,必須辦理舊車報廢手續,並經主管部門鑑定達到報廢標準的,才能辦理報廢。統一調度,提高公務用車的運行效率。集中調度,提高使用效率,降低運行成本。建立規章,加強公務用車的監督管理。為了強化公車管理,防止公車私用以及車輛購置、使用、維修中的腐敗行為,機關公務用車實行定點維修、定點保險、定點加油制度。油料費用按車型和里程來計算,車輛維修時必須2人以上監督進行,5000元以上的維修費用必須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時各單位紀檢組長(專職紀檢監察員)進行監控。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實施意見,報縣監察局、財政局、審計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由縣財政局、監察局、審計局按照《預算法》、《會計法》、《採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7號)《財政違法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規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行政事業單位和採購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除了依據本辦法處罰外,並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
第三十條 監察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或者採購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應當及時追究單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納雍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