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一般來說,納稅程式是:
(1)納稅人領取營業執照後,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由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
(2)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後,應確定辦稅主管領導、主管會計、主管辦稅人員;
(3)納稅人按照發票管理制度的規定購買、使用發票,並建立內部的發票管理制度;
(4)納稅人按期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並按規定報送有關報表、資料;
(5)納稅人按照規定的期限,將應納稅款如期繳入國庫;
(6)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進行納稅自查、並有義務接受稅務機關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正文
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應遵循的法定手續和先後順序。既是納稅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的基本步驟,也是稅務機關實施稅收征管的一般規則。是人們對納稅活動過程規律性的總結和反映。按照納稅程式辦事,有利於建立正常的納稅秩序,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提高稅收徵收管理質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1992)和其他相關稅務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一般程式是:①納稅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業,按規定的期限持營業執照和有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②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報告有關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和納稅事項,由稅務機關作出書面納稅鑑定;③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行為之後,按期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報送財務會計報表,計算應納稅額,並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④稅務登記和納稅鑑定事項如有變化,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修訂稅務登記和納稅鑑定等。
納稅程式主要適用於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其他非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是否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具體確定;對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也不辦理納稅鑑定。
由於稅務機關對不同的納稅人採取不同的徵收方式,因此,不同納稅人的具體納稅程式不盡相同。財務會計制度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完備、納稅情況一貫正常的大中型國營、集體企業,經稅務機關批准,可由納稅人自行計算審核,自行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定期進行檢查;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的部分國營和集體企業,由納稅人自行計算申報,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再繳納稅款;對於個體工商業戶一般採取納稅人自行申報,經納稅小組民主評議和稅務機關核定後繳納稅款的方式。對不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的,按“臨時經營”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