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程式

納稅程式

納稅程式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一般的納稅程式是:(1) 納稅登記。納稅人在生產和經營開始前,持批准開業的有效證明檔案,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 記。納稅人如發生改組、合併、停業、轉產或變更企業名稱、經營範圍、經營地址時,必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停業的應辦理暫停業務登記。(2) 納稅鑑定。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納稅事項作出的書面鑑定。主要內容有: 產品名稱、業務項目、適應稅目稅率、計稅價格、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繳庫方式等。納稅鑑定是納稅人申報納稅的依據,也是稅務機關進行徵收管理的重要環節。(3) 納稅申報。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後,按規定的納稅期限,向指定的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義務發生情況的納稅申報 表。以便稅務機關審核徵收稅款的一種法定納稅手續。其主要內容有: 產品銷售數量和金額、經營利潤 (或收入、財產數額)、應稅稅種及數量、適用稅目和稅率、應納稅額 等。納稅申報表是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主要依據。(4) 納稅審核。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情況進行審核、計算和確定應納稅額。(5) 交納稅款。納稅人按照納稅期限和交納稅款期的規定主動交納稅款。

簡介

一般來說,納稅程式是:

(1)納稅人領取營業執照後,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由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

(2)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後,應確定辦稅主管領導、主管會計、主管辦稅人員;

(3)納稅人按照發票管理制度的規定購買、使用發票,並建立內部的發票管理制度;

(4)納稅人按期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並按規定報送有關報表、資料;

(5)納稅人按照規定的期限,將應納稅款如期繳入國庫;

(6)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進行納稅自查、並有義務接受稅務機關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正文

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應遵循的法定手續和先後順序。既是納稅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的基本步驟,也是稅務機關實施稅收征管的一般規則。是人們對納稅活動過程規律性的總結和反映。按照納稅程式辦事,有利於建立正常的納稅秩序,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提高稅收徵收管理質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1992)和其他相關稅務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一般程式是:①納稅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業,按規定的期限持營業執照和有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②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報告有關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和納稅事項,由稅務機關作出書面納稅鑑定;③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行為之後,按期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報送財務會計報表,計算應納稅額,並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④稅務登記和納稅鑑定事項如有變化,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修訂稅務登記和納稅鑑定等。

納稅程式主要適用於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其他非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是否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具體確定;對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也不辦理納稅鑑定。

由於稅務機關對不同的納稅人採取不同的徵收方式,因此,不同納稅人的具體納稅程式不盡相同。財務會計制度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完備、納稅情況一貫正常的大中型國營、集體企業,經稅務機關批准,可由納稅人自行計算審核,自行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定期進行檢查;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的部分國營和集體企業,由納稅人自行計算申報,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再繳納稅款;對於個體工商業戶一般採取納稅人自行申報,經納稅小組民主評議和稅務機關核定後繳納稅款的方式。對不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的,按“臨時經營”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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