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據附近市民稱,此交通信號燈早在上周,就已出現了“紅、綠燈顯示不正常”的現象,經市民投訴後卻一直“維持原狀”。“7·10”慘劇前一天,還有市民發微博向“深圳交警”等賬號投訴,還沒等到有關部門前往修復,慘劇就已發生。
官方回應
7月11日,深圳市交警局向公眾公布調查結果稱:事發時該路口南往北方向信號燈發生故障,但車禍不排除“超速”等其他因素。深圳市交警部門對“沒及時行動”的解釋是:事發路口配套信號燈等設備,尚未正式移交給交警部門。
業內專家觀點
業內專家認為,信號燈未正式移交,不能依法投入使用。根據《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部分條款:
第二十條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道路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移交接管、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條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標牌、交通標線、交通監控設施、交通護欄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損毀、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管理養護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及時修復、更換,排除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