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介紹
‍“江西省紅十字·愛爾眼科光明基金”是由南昌愛爾眼科醫院聯合天柯裝飾共同捐贈發起, 基金在江西省紅十字會的支持和管理下,為因眼科疾病急需救助的病患而設立的專項公益基金,是江西省紅十字會倡導、實施的紅十字專項基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基金的資助對象為家庭貧困或為社會做出特殊貢獻的,因眼科疾病急需救助的患者及用於範圍較大、涉及面較廣、有意義的愛心捐助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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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
江西省紅十字•愛爾眼科光明基金管理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江西省紅十字•愛爾眼科光明基金由南昌愛爾眼科醫院聯合第三方愛心企事業單位共同捐款設立。基金在江西省紅十字會的支持和管理下,為因眼科疾病急需救助的病患而設立的專項公益基金,是江西省紅十字會倡導、實施的紅十字專項基金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條
基金的資助、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尊重捐方意願、體現資助效益的基本原則。
第三條
為加強和規範該基金的管理,根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江西省紅十字會專項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則。
第四條 基金來源
1. 接受社會愛心人士、國內外法人、自然人的捐贈;
2. 組織開展專項籌集活動及合作項目募集的資金;
3.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條 基金用途
1. 為家庭貧困、因眼科疾病急需救助且有臨床救助意義的患者提供醫療救助;
2. 對為社會做出特殊貢獻的、因眼科疾病急需救助、有宣傳意義的患者提供醫療救助;
3. 對開展範圍較大、涉及面較大的公益愛心活動提供資金資助;
第六條 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江西省紅十字會均開具財政部統一監製的公益事業捐贈專用收據,捐贈人可據此享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第七條 基金接受的非貨幣形式捐贈,除捐贈人指定用途外,基金管理委員會可以對捐贈物品進行義賣或公開拍賣,所得款項計入該基金。
第八條 社會定向捐助患者的捐助款原則上全部用於指定的捐助對象,如捐款超過該捐助對象的實際治療費用,結餘部分計入該基金,用於資助其他申請人。
第九條 捐贈人可以指定捐助對象,有權查詢、監督捐款的使用情況。
第十條 基金管理委員會為該基金的決策機構,負責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以確保資助、管理工作規範有序地開展。
第十一條 基金執行江西省紅十字會捐款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和專項審計,每年底通過江西省紅十字會官方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 基金的增值必須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經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核批准。基金不做任何高風險投資。
第十三條 基金的年度資助比例為當年度基金總額的70%。
第十四條 依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江西省紅十字會的年度項目管理費不超過基金年度資助總額的2%。
第十五條 基金管理委員會向捐助者承諾:基金將全力做到公開、透明,江西省紅十字會定期在官方網站上公布基金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十六條 資助對象:
基金的資助對象為家庭貧困或為社會做出特殊貢獻的,因眼科疾病急需救助的患者;用於南昌愛爾眼科醫院開展範圍較大、涉及面較廣、有意義的愛心捐助活動。
第十七條 申請資料:
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需在完全理解《江西省紅十字•愛爾眼科基金申請須知》的前提下,直接向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求助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1. 患者身份證明檔案複印件;
2. 江西省紅十字愛•爾眼科光明基金申請表;
3. 鄉/鎮政府、街道辦等行政機構出具的家庭經濟狀況證明;
4. 開展範圍較大、涉及面較廣的公益愛心活動的,由南昌愛爾眼科醫院向基金管理委員會提出活動方案;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申請人所報的資料進行審核後,在申請表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公章,連同申請人提交的其它資料一併報送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批、撥付。
第十九條 資助原則
1. 用於對社會有特殊貢獻的,因眼科疾病急需救助、有臨床救助和宣傳意義的病患,本類人員的救助金額最高為5000元/人;
2. 用於家庭貧困、因眼科疾病急需救助、有臨床救助和宣傳意義的病患,憑有效證件可接受救助金額最高為1500/人;
3.用於南昌愛爾眼科醫院開展範圍較大、涉及面較廣、有意義的愛心捐助活動,本類人員的救助金額最高為500元/人;
4. 基金的使用及額度超出上述標準和範圍的,由基金管理委員會另行研究決定;
5. 一次性資助:原則上每位申請人只能申領一次資助。
第二十條
1. 審批
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後,會同定點醫院南昌愛爾眼科醫院對患者進行手術適應症篩查,提出診療意見、治療方案及治療費用,提交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核批准。
2. 公示
獲資助對象的名單將在江西省紅十字會官方網站進行公示。
3. 入院治療
患者憑基金資助通知書到南昌愛爾眼科醫院接受治療,結算時按審批的額度進行現場兌付或減免對應額度的醫療費用。
4. 資助款劃撥
據合作協定,基金管理委員會按審批的資助方案和標準,將資助款劃撥至南昌愛爾眼科醫院指定賬戶。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解釋、修訂權歸基金管理委員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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