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糧檢【2006】1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糧食局、財政廳(局)、農業發展銀行分行,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中國糧油食品(集團)有限公司、中谷糧油集團公司、中國華糧物流集團公司:
為貫徹落實《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8號)和國務院《關於批轉2001年全國糧食清倉查庫工作總結報告的通知》(國發〔2002〕3號)精神,依法做好糧食庫存的監督檢查工作,準確掌握糧食經營企業庫存糧食的品種、數量和質量情況,規範和指導糧食經營企業加強糧食庫存管理工作,特制定《糧食庫存檢查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糧食局
財 政 部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二○○六年九月五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準確掌握糧食經營企業庫存糧食的品種、數量、質量等情況,規範對糧食經營企業的糧食庫存檢查工作,監督和指導糧食經營企業加強庫存管理,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聯合組織的,對各種所有制糧食經營企業糧食庫存的檢查(以下簡稱全國糧食庫存檢查),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糧食經營企業包括納入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庫存統計範圍的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的企業,糧食儲備企業,以及轉化用糧企業。
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組織的與糧食經營企業糧食庫存有關的專項檢查,地方糧食行政管理等部門和單位按照省長負責制的要求在本轄區內組織的對地方糧食庫存的檢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全國糧食庫存檢查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定期組織實施,檢查工作分為自查、複查和抽查三個階段。對中央儲備糧庫存的檢查,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積極配合。
第四條 參與全國糧食庫存複查和抽查的檢查人員,應通過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專業培訓、考核,持證上崗。承擔糧食質量檢驗及原糧衛生檢驗任務的承檢機構,應當通過省級(含)以上計量認證。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聯合抽查的承檢機構,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省級有關部門和單位複查的承檢機構,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
第二章 糧食庫存檢查的內容和方法
第五條 糧食庫存實物檢查。包括檢查糧食庫存的性質、品種、數量情況。
以獨立核算的企業法人為一個被檢查單位,採取測量計算法或稱重法對其糧食庫存進行檢查,以核實不同性質、不同品種糧食實際庫存數量。
糧食庫存實物檢查的具體方法,依照《糧食庫存實物檢查規程》(見附屬檔案1)執行。
第六條 糧食庫存賬務檢查。包括檢查保管賬、統計賬和會計賬。
分別核對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與糧食庫存實物的性質、品種、數量是否相符,並核對賬賬是否相符。不相符的,要查明原因。
糧食庫存賬務檢查的具體方法,依照《糧食庫存賬務檢查規程》(見附屬檔案2)執行。
第七條 糧食庫存質量、原糧衛生和儲糧安全情況檢查。
對庫存糧食質量,重點檢查糧食質量合格率、宜存率等情況。
對原糧衛生,重點檢查原糧化學藥劑殘留量、重金屬含量、真菌毒素含量等情況。
對儲糧安全,重點檢查是否存在糧食發熱、霉變、蟲害等情況。
具體檢查方法,依照《糧食質量、原糧衛生和儲糧安全檢查規程》(見附屬檔案3)執行。
第八條 糧食經營企業執行與糧食庫存管理相關的各項政策、制度檢查。重點檢查與糧食庫存管理相關的收購質量和價格情況,以及執行糧食出、入庫質量檢驗制度等情況。對儲備糧的檢查,還要包括財政補貼情況。
第九條 儲備糧計畫執行、代儲資格等情況的檢查。
(一)儲備糧計畫執行和管理情況的檢查。包括檢查中央儲備糧和地方儲備糧的購銷計畫和輪換計畫執行情況,儲備糧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情況,以及執行中央儲備糧和地方儲備糧輪換管理有關規定的情況。
(二)儲備糧承儲資格檢查。對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重點檢查是否具有代儲資格,儲備糧是否存儲在取得資格的倉房內,代儲糧食數量是否超過取得資格的倉容量,專業技術人員是否具有相應資質,以及代儲資格條件是否發生重大變化等情況。對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重點檢查是否符合地方儲備糧的管理要求等情況。
第十條 每次全國糧食庫存檢查的具體內容,可根據糧食流通管理的需要,適當調整。
第三章 糧食庫存檢查的組織和實施
第十一條 全國糧食庫存檢查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制定檢查方案,明確檢查內容,確定檢查人員,合理分組分工。
(二)以適當方式公布檢查範圍、內容、要求和檢查時點。
(三)依照檢查方案和本辦法相關規定開展檢查工作。
(四)檢查人員確認檢查結果,並告知被檢查企業。
(五)檢查人員對庫存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六)跟蹤了解檢查發現問題的處理、整改情況。
第十二條 全國糧食庫存檢查的自查、複查和抽查按以下方式組織實施。
(一)自查。由糧食經營企業按照全國糧食庫存檢查方案確定的檢查內容和要求,對本企業所有糧食庫存情況進行自查。
(二)複查。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省級分支機構(以下簡稱省級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分支機構,對糧食經營企業庫存自查情況進行複查。複查範圍由參與複查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全國糧食庫存檢查方案,結合實際情況確定,一般不少於被檢查企業的10%。複查方式選擇以下兩種之一。
方式一: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分支機構,以及省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轄區內糧食經營企業庫存自查情況進行聯合複查。
方式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地方糧食經營企業(不包括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進行複查;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分支機構,以及省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對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進行聯合複查;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分支機構會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省級分支機構對中央儲備糧直屬企業進行複查。
(三)抽查。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聯合檢查組,依據全國糧食庫存檢查方案確定的檢查內容、區域,對糧食經營企業糧食庫存檢查結果進行抽查。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派員配合檢查組開展中央儲備糧庫存的抽查。省級糧食行政管理等部門和單位應協助聯合檢查組開展工作。
複查與抽查的區域和糧食經營企業,由組織複查、抽查的部門和單位隨機確定。
第十三條 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分支機構等,應建立健全糧食庫存檢查制度,適時開展糧食庫存檢查工作。
第四章 糧食庫存檢查工作的權責規定
第十四條 糧食庫存檢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被檢查企業的經營場所檢查糧食庫存實物及糧食倉儲和檢化驗設施、設備。
(二)按照有關規定,規範扦取糧食檢驗樣品。
(三)查閱糧食庫存的原始憑據、證賬、報表等相關資料。
(四)了解詢問被檢查企業經營管理情況。
(五)對檢查中發現企業糧食庫存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調查。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糧食庫存檢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非法干預被檢查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被檢查企業的商業秘密。
(二)依法履行檢查職責,正確填寫檢查數據,完整記錄檢查情況,作出檢查結論,並提出處理意見。
(三)對糧食庫存檢查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四)法律、法規明確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 被檢查企業在接受庫存檢查時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配合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撓、干涉檢查人員的工作。
(二)及時、主動報告糧食庫存的相關情況,如實回答詢問,協助檢查。如實提供糧食庫存的原始憑據、證賬、報表等相關材料。
(三)對檢查結果簽字確認,不同意簽字確認的,出具書面意見,說明理由。
(四)服從並執行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糧食庫存檢查過程中,被檢查企業可以行使下列權利:
(一)對糧食庫存檢查的依據、範圍、內容、方式等事項有了解、知情的權利。
(二)要求檢查人員表明合法身份的權利。
(三)對檢查人員認定的事實有異議,有陳述與申辯的權利。
(四)對於檢查人員的違規失職行為,有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章 糧食庫存檢查結果的處理
第十八條 糧食經營企業的糧食庫存自查結果,應分析說明賬實差異,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在規定期限內按規定程式報上級單位逐級審核、匯總。不得虛報、瞞報、拒報、漏報、遲報、偽造、篡改糧食庫存檢查結果。
第十九條 省級糧食庫存檢查結果的匯總報告,可選以下兩種方式之一。
方式一: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分支機構對轄區內糧食庫存自查、複查結果進行匯總、核對,起草庫存檢查報告,並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上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方式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地方糧食庫存自查、複查結果進行匯總;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分支機構,對地方糧食經營企業代儲的中央儲備糧庫存自查、複查結果進行匯總;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分支機構負責對中央儲備糧直屬企業糧食庫存自查、複查結果進行匯總。匯總結果經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與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分支機構共同核對、合併後,起草庫存檢查報告,並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上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庫存(含中央儲備糧)檢查結果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新疆分支機構一併匯總上報。
糧食庫存檢查結果匯總表式及填報要求,依照《糧食庫存檢查匯總表及其填報說明》(見附屬檔案4)執行。
第二十條 全國糧食庫存檢查結果,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匯總,並起草報告,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聯合上報國務院。
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依照各自職責組織專項檢查,應將結果通報糧食庫存管理的同級相關部門和單位。
第二十一條 對糧食庫存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實行情況通報(報告)制度。
對屬於部門和單位監管職責範圍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對具有普遍性的管理問題,向行業、系統通報;對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典型案件,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對檢查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納入檢查報告,上報國務院。
第二十二條 糧食庫存檢查中發現的以下問題,由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制度的規定予以處理。
(一)檢查中發現地方糧食庫存數量、質量、原糧衛生、地方儲備糧管理等方面的違規問題,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涉及糧食財政補貼管理方面的違規問題,由財政部門處理;涉及農業發展銀行糧食信貸資金管理的問題,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處理。
(二)檢查中發現中央儲備糧數量、質量、原糧衛生,以及承儲資格管理等方面的違規問題,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涉及中央儲備糧財政補貼管理方面的違規問題,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處理;涉及農業發展銀行糧食信貸資金管理的問題,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處理。
(三)檢查中發現庫存糧食發熱、霉變、蟲害等問題,檢查組要責成被檢查企業立即整改。
執行處理決定的企業和單位,其整改情況應及時上報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和單位。
第二十三條 對在糧食庫存檢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糧食庫存檢查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給予責令改正、批評教育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參加糧食庫存檢查的資格;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全國糧食庫存檢查檔案的管理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庫存檢查檔案包括糧食庫存檢查的檔案、工作方案;糧食庫存複查和抽查報告與附表;糧食庫存檢查的工作底稿等原始記錄;其他庫存檢查的資料、檔案、報表、憑證。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糧食包括小麥、稻穀、玉米、大豆、雜糧及其成品糧。所稱糧食的性質分為中央儲備糧、地方儲備糧、其他政策性糧食和企業自營的商品糧。所稱檢查時點為統計月報結報日。
第二十七條 對食用植物油和油料的庫存檢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 件:1.糧食庫存實物檢查規程
2.糧食庫存賬務檢查規程
3.糧食質量、原糧衛生和儲糧安全檢查規程
4.糧食庫存檢查匯總表及其填報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