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當前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

(湘政發〔1998〕28號1998年12月29日)

婁底地區行政公署、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當前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中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35號)精神,堅定不移地把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進行下去,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確立國有糧食收儲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新機制

(一)全省國有糧食收儲企業要真正做到政企分開,在人財物等方面與各級糧食局徹底脫鉤,真正成為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要充分尊重和保護國有糧食企業的經營自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干預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國有糧食收儲企業的運行體制。在本糧食年度內(1999年3月底以前)原則上維持以鄉(鎮)糧站(庫)為單位的現狀不變。是否以縣為電位成立糧食收儲公司或聯合銷售公司、要存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經過試點,由各地從實際出發分散決策。

(二)國有糧食收儲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購銷政策,切實轉變經營作風,提高服務質量。要按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保護價常年敞開收購農民餘糧。要進一步改善服務態度,改進服務措施。採取多種形式方便農民售糧。要堅持按照國家質量標準收購糧食,不壓級壓價。堅持戶交戶結、不代扣農業稅以外的其他任何稅費,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到企業坐收坐扣農民售糧款。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可以征縣級行政區域範圍內跨鄉(鎮)收購糧食,建立企業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必須堅持順價銷售,不得發生虧損。如因違反順價銷售原則低價虧本銷售。發生新的虧損,農業發展銀行可按規定不予貸款。國有糧食收儲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節約流通費用,降低銷售成本、提高市場競爭力。各級政府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收儲企業的指導和監督,特別是監督按保護價敞開收購和不得壓級壓價政策的執行情況,以保護農民的利益。

(三)各級政府要積極為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平等競爭創造有利條件。糧食定購價和保護價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糧食銷售價由獨立核算的糧食收儲企業根據順價銷售的原則自主確定。財政部門要合理核定國有糧食收儲企業的超儲庫存費用標準,並將費用和實際發生的利息及時足額撥補到位,以利企業正常經營。經審計等有關部門認定購財務掛帳,按國務院規定,從1998年7月1日起實行停息。

(四)各地要結合這次企業分設、機構調整,大力整頓國有糧食收儲企業的領導班子,堅決清除腐敗分子,撤換不稱職的負責幹部,把政治和業務素質好的充實到領導崗位。特別要注意選拔和配備好企業主要負責人和財會人員,並實行定期考核和離任審計制度。要逐步建立企業負責人適當交流和輪換制度。

二、建立各級政府層層負責的糧食工作行政首長責任制

(一)要徹底打破糧食財務“大鍋飯”體制,嚴格按照“米袋子”專員市長州長縣長責任制的要求,按糧權所屬分級承擔糧食財務責任。在應由省級財政負責的補貼及時足額撥補到位後,如再發生虧損,一律由地市州縣負責。嚴重虧損的,專員、市長、州長、縣長要向省人民政府寫出說明。各級政府要把國有糧食企業的下崗分流人員納入當地再就業工程體系。支持國有糧食企業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保證下崗分流人員的基本生活費,幫助他們尋找新的就業門路。

(二)各級政府要在財政支出中優先安排糧食風險基金,督促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超儲庫存和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及時撥補到位。對地縣財政拖欠、截留儲備糧油、超儲庫存利息費用補貼不到位的,由省財政在下撥款項中予以抵扣。

(三)各地要加快糧食市場體系建設,積極拓展糧食銷售市場,建立產銷區長期穩定的購銷關係。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可自願組建聯合銷售公司,降低銷售成本,發揮聯合優勢。要引導和規範非國有糧食企業的合法經營。各地要按省人民政府要求,採取有效措施,落實地方儲備糧規模。農業發展銀行要按有關規定保證國有糧食收儲企業的調銷貸款,商業銀行要積極支持其它糧食經營企業的正常糧食購銷活動。

三、切實加強對糧食收購市場的管理

(一)要切實加強縣鄉兩級政府對糧食收購市場管理的責任。在各級政府的統—領導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管好糧食收購市場的職責,依照《糧食收購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法,嚴厲查處非法收購、販運糧食等各種違法行為。糧食、物價、稅務、交通運輸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公安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嚴厲打擊抗拒維護糧食市場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縣及縣以上有關部門要設立公布舉報電話,發揮民眾的監督作用。

(二)實行糧食批發準入制度,規範糧食批發經營。各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湖南省糧食批發準入暫行辦法》,對本地現有的糧食批發經營企業進行全面清理,具備條件的由縣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糧食批發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據此辦理《營業執照》。對原已登記註冊但經重新審查不符合批發經營條件的,要取消相關的經營範圍,或辦理註銷登記。對清理中發現無照經營糧食批發業務的,要堅決予以取締。

(三)全面整頓各類糧食加工企業特別是私營糧食加工廠,嚴格檢查企業的糧源。糧食加工企業加工的原糧只能從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和縣以上糧食批發市場購進,不得直接或變相向農民收購,不得向集貿市場購買。鄉、村幹部不準向農民收糧抵交提留統籌款,已收的糧食必須送交國有糧食收儲企業。糧食加工企業必須建立台帳制度.購進原糧和銷售成品糧要如實登記作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嚴格檢查加工企業的糧源,凡不能出具國稅部門印製的銷貨發票或縣以上糧食批發市場銷貨發票以及進出糧食數量、品種不符的,一律予以沒收,並處以罰款。對無證無照從事糧食加工業務的,要堅決予以取締。

四、糧食收儲企業必須實行順價銷售

(一)順價銷售糧食必須堅持保本微利的原則。順價銷售價格的具體制定辦法,由省物價局、省糧食局研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作價辦法,自行確定糧食順價銷售的具體價格。

(二)國有農業、農墾企業可以收購和銷售本企業直屬單位生產的糧食,其銷售價格必須按照順價銷售的原則,在與鄰近地區國有糧食收儲企業順價銷售價格大體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同時必須辦理好營業執照和批發許可手續。

(三)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受用糧單位委託收購糧食,不得用農業發展銀行的收購貸款墊付收購款,委託方要及時向受委託的國有糧食收儲企業預付收購資金。國有糧食企業原則上核定購價和保護價的加權平均價,加上委託代理費用和應合理分攤的商品流通費,與委託方協商確定收購結算價。

(四)國有糧食收儲企業銷售陳化糧,必須經糧權所屬的政府批准,並經技術監督部門或受其委託的糧油質量檢驗機構鑑定。陳化糧銷售價格由物價部門會同糧食、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以質論價的原則確定。陳化糧銷售主要用作釀造、飼料等工業用糧。嚴禁以處理陳化糧為名,降價虧本銷售糧食。銷售陳化糧發生的價差虧損,按糧權所屬由同級財政負責補貼;企業周轉糧由企業計入商品削價損失。

五、確保糧食收購資金封閉運行

(一)農業發展銀行要根據糧食收儲企業的收購價格和收購數量,保證收購貸款的及時發放,並在新糧登場之前發放必要的收購費用貸款,支持糧食收儲企業敞開收購,順價銷售。在當前市場糧價低、銷售困難的情況下,對順價銷售回籠的貨款,除按規定收回其貸款本金及應付的利息後,其餘部分要留給企業作經營資金。

(二)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在附營業務占用貸款劃轉到有關商業銀行後,不再經營附營業務。原有附營業務企業和新分離後成立的附營業務企業,其所需貸款由有關商業銀行供應。農業銀行和工商銀行要積極支持糧食附營業務企業的健康發展。

六、合理確定糧食收購價格

各地要認真執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糧食收購價 格。為保護糧農利益,增加農民收入,省人民政府將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糧食收購價格,具體事項由省物價局、省糧食局研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

七、進一步加強對糧食工作的領導

(一)各地區行政公署和市、州、縣人民政府要按照強化各級行政首長負責制的要求,加強對糧食工作的領導,及時發現和妥善解決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確保改革各項措施的順利實施。

(二)加強糧食部門領導幹部的交流和培訓,建立起一支精幹、廉潔、高效的糧食管理幹部隊伍。各地要選拔一批政策水平高、業務能力強的同志充實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領導崗位。地、市、州、縣糧食局長可以在本地區、本部門內或在同級不同部門之間進行交流,具體交流原則和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省糧食局研究提出,報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分級組織實施。各地要抓好糧食部門幹部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政治、業務素質。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法違紀人員必須依照有關法紀嚴肅處理。

(三)各級糧食局是同級政府的糧政管理機關,要切實加強對糧食流通的巨觀管理和行業指導,保證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和糧食購銷政策的貫徹落實。

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一項重大改革,也是經濟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目前已進入關鍵時刻。各級政府必須進一步提高認識,明確責任,加強領導,統一步調,確保各項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堅定不移地把糧食流通體制改革不斷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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