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的研究對象包括人(活體、屍體)和物。
活體檢驗包括檢查被害人和被告人的生理狀態和病理狀態內容、有損傷程度、勞動能力的鑑定;有關性犯罪、性功能、妊娠、墮胎的鑑定;個人識別檢查、親子鑑定;詐病、造作病(自殘)的檢查和診斷;司法精神病檢查和診斷、精神狀態和責任能力的鑑定;疾患(含外傷和疾病,職業性和公害引起的疾患);年齡鑑定(犯罪年齡的確定);酩酊檢查(酒後肇事);毒品注射痕檢查(興奮劑和麻醉劑注射)等。
死體檢驗是法醫學研究的最重要對象,主要檢查目的是判明死亡原因、推斷死亡時間、確定損傷部位、形狀和程度,鑑別生前傷和死後傷,以及受傷時間、傷後行為能力、推斷致傷兇器、分析作案方式確定死亡性質(自殺、他殺、災害)、有無中毒和疾病體貌特徵檢查。
法醫學屍體檢查包括屍表檢查和屍體剖驗。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法醫解剖:涉及刑事案,必須經過屍體解剖才能判明死因的屍體和無名屍體,需查明死因及性質者;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殺或自殺嫌疑者;因工、農業中毒或烈性傳染病死亡,涉及法律問題的屍體。
剖驗要求全面系統,並應留取足夠檢材作組織切片、毒物分析和細菌學檢查。一般應在一定期限內向委託單位發出屍體剖驗報告。
物體檢驗包括人體的一部分(骨片、毛髮、組織塊、血痕等);人的分泌物、排泄物(精液、尿、汗液、糞便等及其斑跡);人體表面複製物(指紋、足跡);人體附著物(化妝品、垢、塵土);兇器與衣著;剩餘食物飲料、藥品、嘔吐物、胃內容物等。
涉及人身傷亡的犯罪現場、災害、事故現場也是法醫研究的重要對象。法醫鑑定人會同偵查人員及時趕赴命案現場,對現場進行實地調查、檢驗屍體外表、發現並提取犯罪證據,這稱為法醫現場勘查。法醫研究現場是為了查明死亡原因、判斷死亡時間,了解死亡過程和致死手段和方法,推斷致傷或致死工具,提取法醫物證。
對案件具有證明意義的文字、圖表資料均稱書證。包括病歷、診療意見書、死殺診斷書、現場勘查筆錄、屍體剖驗報告物證檢驗報告書,訪問調查材料、法醫學鑑定書等。法醫鑑定人對書證進行審查,並按司法機關的要求,作出相應的結論,對於書證材料不足的,可要求補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