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精神病的定義,不同的學科有不同的解釋。醫學上對精神病的界定,指的是有心理功能障礙,嚴重地干擾到正常生活。法律上則叫做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變態人格”,也被列入精神病學研究的範疇當中,但是變態人格往往並不影響其負法律責任。“人格”是指人在社會生活當中的總體心理取向。人格問題屬於精神病學研究範疇,但不能把人格問題都納入精神病的範疇。從心理學角度來談一下這個問題。精神病學的精神,實際上就是人的心理。人的心理構成包括認識、情感、意識及人格。人格,指一個人心理意識的整體風格。人格的區分體現在需要、觀念、信仰、智力、後天環境影響、性格以及氣質等的不同。這些不同組合到一個人身上,就會形成一個人特殊的人格。在現實生活中就表現出一定的人格缺陷;還有人的表現是偏執、極度敏感,比如總覺得自己懷才不遇,或者為一點小事糾纏不清。人格障礙的特點就在於在人際交往中其行事風格讓人感覺很異類。這類人犯罪多半為情緒性犯罪。比如殺死同窗的雲南大學學生馬加爵,屬於受他人攻擊後的一種被動反應型犯罪,其殺人行為表現出強烈的情緒性,但並不影響其應負法律責任。
在我國精神病學界存在著兩種精神病鑑定模式,一種叫“有病推定”,就是把所有的人都推定為有病,除非有確鑿證據證明這個人沒病,精神病醫生往往採取這種推定方式。“有病推定”帶來的問題是精神病診斷擴大化,把各種人格缺陷都納入精神病範疇。同時,“有病推定”也容易造成對人權的侵犯。另外一種模式是“無病推定”,它的含義是指精神病專家在做鑑定之前先推定被鑑定人無精神病,然後需要專家通過被鑑定人的各種症狀來認定他究竟有無精神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