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身保險

簡易人身保險

簡易人身保險(simple life insurance )習慣上稱為簡身險,它是一種小面額、免體檢、適合一般低工資收入者的人壽保險。其保險責任主要為兩全保險附加意外傷害保險。簡身險於19世紀50年代起源於英國,後來逐漸流傳到其他國家。簡身險曾經占我國壽險業務相當大的部分,雖然隨著人們保險業務需要和保險市場的變化,簡身險目前幾乎處於停滯狀況。

定義

一種小額的兩全人壽保險,其有固定的保險期限,兼有保險和儲蓄的雙重性質,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因病或者意外傷害事故以致傷殘或死亡,或者保險期滿繼續生存,保險人按保險契約的規定承擔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的責任。簡易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交滿一定年限,被保險人可憑保險單向保險人借款,也可申請中途退保,領取保險契約載明的退保金。簡易人身保險的特點在於:(1)被保險人可免予檢查身體;(2)保險金額的年齡分期計算;(3)保險費有固定數目,可按月繳付;(4)保險期限固定分為5年、10年、20年不等;(5)可多份投保。簡易人身保險適用於工薪收入較低的階層,是我國恢復人身保險業務時開設最早的險種。

特點

免驗體

由於簡身險每份保額較低。一般都免於身體檢查,只是為了防止逆選擇,保險公司在接受承保申請時必須注意對被保險人的健康條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承保條件的被保險人不予承保或以弱體承保方式加以限制。

保險費率高於普通壽險

由於簡身險承保面廣,被保險人人數眾多,保險期限長,業務分散,就承保和收費而言,工作量大,且採取上門收費,需要投入較多的人力物力,因此管理費用開支大。在國外,習慣上簡身險採取不同於普通壽險的生命表,而這種生目表的死亡率高於普通壽險。綜合上述兩個因素,所以簡身險保險費率一般高於普通壽險。

簡易人身保險契約的保險責任及除外責任:

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滿;

2)被保險人在保險單生效180天后因病死亡;

3)保險期內因意外傷害而死亡或殘廢;

除外責任:1)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對投保條件有隱瞞或欺騙或犯罪行為的;

2)在契約生效後兩年內被保險人自殺或其他故意行為從而導致身亡或殘廢的;

3)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所致的死亡或殘廢的;

4)被保險人由於戰爭或軍事行為所致死亡或殘廢的;

保險期限、保險費、保險金額的標準化

保險期限的標準化體現在簡身險只規定幾種保險的期限,投保人只能根據被保險人的年齡,在不超過期滿最高年齡(一般確定為70歲)的情況下,可在保險期限中任意選擇。

保險費的標準化則體現在其保險費按份計算,每份簡身險保費,不論年齡和保險期限的長短均相同。

保險金額的標準化反映在該險採取按同一數額的保險費來確定幾個年齡組別的保險金額。即把年齡相近的人合併為一組,取最接近該組平均死亡率的年齡作為計算該組保險金額的依據,所以只要保險期限相同,該年齡組別的保險金額就是相同的。

低保額、低保費、繳納次數頻繁

參加簡身險的投保人一般為低工資收入者,為適應投保人的需求,簡身險實行低保額、低保費和按周期繳納保費的辦法。保險人對每一保單或每一被保險人的保額有最高限制。如美國為5000美元,我國為10000元人民幣。在繳費方面,為了與投保人領取工資的周期一致,一般均採取按月繳納保費的方式,保險期最短也是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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