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節能家用熱水器推廣實施細則的通知
財建〔2012〕2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促進節能家電等產品消費,經國務院同意,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開展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財建〔2009〕213號)規定,我們制定了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節能家用熱水器推廣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節能家用燃氣熱水器推廣實施細則
附屬檔案2: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太陽能熱水器推廣實施細則(略)
附屬檔案3: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節能空氣源熱泵熱水器推廣實施細則(略)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節能家用燃氣熱水器推廣實施細則
一、推廣產品範圍及要求
(一)推廣產品為能效1級的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和燃氣採暖熱水爐,不包括單供暖型燃氣採暖熱水爐。
(二)推廣的產品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 燃氣熱水器能源效率達到國家標準GB 20665-2006《家用燃氣快速熱水器和燃氣採暖熱水爐能耗限定值及能效等級》中能效1級水平;
2. 通過能效標識備案;
3. 通過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機構能效檢測或節能產品認證;
4.在中國大陸境內生產和使用;
5. 在近三年內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國家能效標識市場專項檢查中,該品牌的燃氣熱水器產品無不合格。
二、推廣企業條件
(一) 申請推廣的生產企業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為中國大陸境內註冊的獨立法人;
2.年推廣高效節能燃氣熱水器數量不少於3萬台;
3. 擁有燃氣熱水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4. 擁有所申請推廣產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權,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產企業申請推廣;
5. 具有完善的銷售網路和產品銷售、安裝及用戶信息管理系統;
6. 具備完善的質量管理和環境管理體系。
(二)納入推廣企業銷售網路的流通企業以及銷售網點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為中國大陸境內註冊的獨立法人;
2.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規範;
3. 具有及時向消費者兌付補貼資金的能力;
4. 能夠有效收集、管理推廣產品銷售信息。
三、推廣期限
推廣期限暫定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
四、推廣補貼標準
高效節能燃氣熱水器推廣財政補貼標準為:
產品類型 | 補貼標準 (元/台) | |
燃氣快速熱水器 | 14 kW≤額定熱負荷≤20 kW | 200 |
額定熱負荷>20 kW | 300 | |
燃氣採暖熱水爐 | 400 |
五、推廣資格申請
申請高效節能燃氣熱水器推廣的生產企業,將申請報告(具體格式見附1)及下述材料(複印件加蓋公章)逐級上報,經省級節能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審核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燃氣熱水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推廣產品能效檢測報告或節能認證證書;
(四) 推廣產品能效標識備案證明;
(五) 質量管理體系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
(六) 商標註冊證明及授權書;
(七) 其他相關材料。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公示推廣企業、產品規格型號、流通企業及銷售網點目錄,並根據推廣企業銷售網點變化、產品規格型號調整等情況對目錄實行動態管理。享受“家電下鄉”等其他財政補助政策的規格型號不得申請。
六、補貼資金申請和撥付
(一)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提供本人身份證複印件,並簽署已獲得補貼並承諾配合有關檢查意見後,推廣企業及時將補貼資金兌付給消費者。
(二)推廣企業將銷售、安裝及用戶信息及時錄入“節能產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統。月度終了後10日內,將月度推廣報告(具體格式見附2),上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有關第三方機構對推廣情況進行審核。
(四)財政部根據推廣企業月度推廣情況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審核意見,預撥補貼資金。
(五)年度終了後30日內,推廣企業提出年度補貼資金清算報告,逐級上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六)財政部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出具的審核意見和專項核查情況進行補貼資金清算。
七、標識的加施
(一)推廣企業按照要求在推廣產品的本體和包裝上加施“節能產品惠民工程”標識。
(二)推廣目錄發布之日前生產的產品,應於目錄發布後1個月內在本體或外包裝上加施“節能產品惠民工程”標識。
附:1.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節能燃氣熱水器推廣申請報告格式(略)
2.節能產品惠民工程高效節能燃氣熱水器推廣情況及補貼資金月度報告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