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約型社會價格機制

節約型社會價格機制的內容

(1)促進水資源保護。逐步落實“階梯式”水價和“季節性”水價政策,形成價格隨用水量遞增的機制。統籌研究制定水資源費、城市供水和水利工程供水、“再生水”分類價格等政策措施,以提高水的利用率和循環使用率。
(2)要強化減少污染物排放的價格約束機制。建立生態環境恢復的經濟補償機制,進一步完善排污費征繳的政策措施,提高污染物排放的成本。研究排污權交易價格制度,逐步試行水污染物和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的“初始有償分配”使用機制,利用經濟手段鼓勵企業主動治污,限制污染物排放。
(3)要進一步促進環保設施建設和運營的市場化進程。實施環保型價格政策,建立“排污者交費、治污者受益”的機制,通過收費政策,推動環保設施建設和運營的產業化、市場化和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強化污水處理收費政策,加大污水處理費徵收力度。完善垃圾處理、固體廢物處置回收收費制度和環境監測收費制度。堅持合理回報的原則,對治污的投資可以按高於社會平均投資回報率核定價格和收費標準,以吸引社會資本投資運營。
(4)制定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價格政策。要求按照合理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負擔的原則,建立可再生能源電力項目還本付息價格政策,切實保護再生能源電力生產。
在電力市場建立初期,可再生能源電力項目暫不參與電力市場競爭,電量由電網企業按政府定價或招標價格購買。電力市場運行較為成熟時,由政府規定電網企業售電量中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建立專門的競爭性再生能源市場;熱電聯產的可再生能源項目的熱力價格,由當地價格部門按照有利於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原則核定;統籌制定電網收購再生能源電量銷售電價。電網企業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時所發生的高出電網平均購電價格的部分,由各地物價部門納入統一銷售電價中統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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