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恆定原則

管轄恆定原則

管轄恆定的原則是指法院對某個民事案件是否享有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因素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受影響。 管轄恆定包括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恆定。

級別管轄恆定

主要是指級別管轄按照起訴時的標的額確定後,不因為訴訟過程中的標的額的增加或減少而變動。但當事人故意規避 有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

地域管轄恆定

主要是指地域管轄按起訴時的標準確定後,不因訴訟過程中據以確定管轄的因素的變動而受影響。具體說來,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變更以及起訴後行政區域的變更均不能引起管轄權的變化。

包含情形

一 、訴訟標的額的變化;

二、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變化;

三、法院轄區的變化(因行政區劃的變更而發生)。

在訴訟過程中,發生以上三種情形都不會引起法院管轄權的變化,以原法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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