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現代民法對等價有償提出挑戰,認為很多民事活動,比如贈予和贍養,繼承等並不是等價有償進行的,因而等價有償原則只是一個相對的原則,不能絕對化。
內容
1、在契約關係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常常具有相對性
2、在從事轉移財產的民事活動中,一方取得的財產與其履行的義務,在價值上大致是相等的
3、在共同從事某種民事活動時,禁止非法無償地占有他人的財產
4、一方給另一方造成損害,應以得到同等價值的補償為原則,使加害人與受害人的損失額相等
關係
等價有償原則是公平原則在有償交易活動中的表現和要求,等價意味著經濟利益的均衡,而公平原則所要求的利益均衡不局限於經濟利益
相關法條
《民法通則》第四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民法總則》中保留了《民法通則》第四條中的自願原則、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但是刪去了等價有償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