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權利

第四權又名第四權力,是指在“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之外的第四種政治權力。事實上,即便是歐美先進國家,也沒有具體的憲法、法律、規令來解釋、設立第四權,第四權是約定成俗(en:defacto)、自然而然形成的,第四權所指的即是媒體、公眾視聽。以美國來說,美國最高的行政權代表為總統,最高立法權為國會(由參議員、眾議員所組成,包括參議院、眾議院),最高司法權為最高法院。三權分立、三權相互制衡,不過在第四權(媒體)出現後,制衡的力量又多了一個,可防止前三者的濫權與偏誤發生。舉例而言,1980年代時,美國總統隆納·雷根(RonaldReagan)的夫人南茜·雷根(NancyReagan)希望將白宮官邸內的臥房床鋪換成好萊塢(Hollywood,也稱:好萊塢)式的奢華大床,此事被得知後,經由媒體的廣大報導,引起美國人民的普遍憤慨,認為一國之首不當有鋪張浪費的生活示範,由於公憤形成,迫使南茜打消此念,此即是第四權發揮制衡效用的一例。

主要形成

傳統新聞自由理論

傳統的表現自由理論均把新聞自由作為言論自由的一種,未作區分。其實在實踐操作中,也很難區分。但是,隨著新聞媒體所具有的信息流通樞紐的功能不斷加強,以新聞自由而論,今日亦賦以廣泛的涵義,而概括一切資訊的自由流通,已不限於發訊的自由,還包括採集的自由,傳達的自由與連受的自由,可知新聞自由的內涵不但是與時俱進,其寓意亦常因地域而不同。僅僅運用傳統的言論自由的理論,不能充分說明為什麼要給予新聞機構高度自由的理論和意義。

新自由的萌芽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P.斯特瓦特認為,將新聞自由解釋成言論自由就會喪失其意義。在今天,新聞自由已不是言論自由的附屬品,而是思想自由、言論自由的基礎。言論自由保護的是個人基本權利,而新聞自由則更多從一個制度性權利的方面反映出來。“新聞自由作為一種制度理論,其目的就是通過保護新聞自由,達到使新聞媒體發揮監督政府的功能。”柏克在《法國革命論》中就說“輿論的作用是與濫用權力的人數呈反比的。為能使政府權力不至腐化,從霍布斯、洛克一直到孟德斯鳩,西方政治制度思想中逐步形成並完善了三權分立,主權在民的理論建構,並同時得以在各國建立、實施。三權分立的精髓在於防止各政府機構權力的濫用,體現出相互制衡的原則。它所依靠的是政府機構之間的權力制衡機制,但事情往往並不這樣簡單。正如傑弗遜所說,再好的政治體制也不能保證不出現權力的腐敗,人民才是統治者唯一的監督者;政府組織龐大、嚴密,而人民則處於弱小、分散的地位,這便需要一個代表人民公意,起到監督政府作用的機構:新聞媒體。

正式形成

1974年11月,斯特瓦特在演講中,根據新聞媒體在現代社會的重要作用,從法學角度提出了“第四權力”理論。他認為,憲法之所以保障新聞自由,其目的就是保障一個有組織的新聞媒體,使其能夠成為除政府三權之外的第四權力,以監督政府,防止政府濫用權力,發揮制度功能。他是這樣解釋新聞自由條款的:“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最初目的是要在政府之外建立第四部門,以監督官方的三個部門。”

第四權力理論強調新聞規定的言論自由。它不同於在新聞媒體工作的每個個人所享受到的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這是因為新聞媒體運作的複雜性,使得它報容易受到政府的操縱及壓力,從而傷害其自主性。根據上述理由,第四權力理論指出,“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目的是為了維持媒體的自主性,使媒體能夠提供不受政府控制或影響的信息、輿論和娛樂節目,促進人們關心政府的工作,對公共事務進行討論,以發揮監督政府的功能。”

特點

第四權力理論以其側重點不同,它所構築的新聞自由觀有與以往新聞自由觀不同的特點:

第一,新聞自由是一項制度性權利。即它與憲法中保護的作為個人基本權利的言論自由不同,是保護民主社會的一項基本制度。

第二,新聞自由的權利主體是新聞媒體。言論自由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言論自由來監督政府,但新聞自由必須是新聞媒體才可以享有。新聞自由保障一些特殊的權利,使得新聞媒體可以更有效地發揮監督政府的責任。

第三,保障新聞自由的目的不是為了媒體自身的利益,而是為了制衡政府的權力,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這就需要一些言論自由未能提供的保障。

意義

從自然人的言論自由經過愛默生的過渡到第四權力理論,三者的發展密切地和當時的社會聯繫在一起,秉承著思想上的演進關係,在邏輯內治的基礎上反映了傳媒技術與社會經濟結構的進步。同時,新聞自由與表達自由,以及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意義在精神上已經形成一體,無非將一種思想擴散於外,且對他人發生影響,則其來源都起於個人思想自由的權利,而演化為集體的表達自由。

從天賦人權性質的思想自由市場到制度性的第四權力理論,體現了新聞自由觀念的歷時性過程。一種理論的產生並不意味著另一種的過時與失效,相反,三者之間存在著相輔相成的關係,只不過各個注重點不同而已。在現代社會中,與思想與表現自由相對應的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需要與第四權力相對應的新聞自由作為表達形式和保障,而新聞自由如果失去了言論與出版自由則顯得毫無意義。當然這三種理論在參與實踐中時,會受到經濟、政治、文化習慣等等因素的中和,有時甚至會產生背離其初衷的現象。但從總體上來看,基本上保證了新聞業的正常發揮其作用,從而適應了資本主義制度的要求。

套用

人肉搜尋與第四權

網路搜尋與“人肉搜尋”網路搜尋已經成為廣大民眾學習、工作、生活必不可少的工具,人們藉助網路豐富的資料儲備、利用網路便利快捷的方式,迅速獲取自己所需要的各類信息。提高學習、工作、生活質量與效率。這樣的網路利用是人類社會進步的最要表現。然而,網路發展和運用的速度遠遠超出了人們的想像,在極短的時間內,網路搜尋對象就由虛擬的存儲資料走向了現實社會,把對儲備資料的搜尋轉向現實社會中的人和事,這種對現實的搜尋被人們稱為網路“人肉搜尋”。這種現象一出現,很快就在社會上產生了極大的影響。

從根本上分析,“人肉搜尋”實際上是傳統新聞工作者“無冕之王”意識的延續。這裡必須從“第四權力”談起。

在新聞傳播的發展進程中。美國著名思想家傑斐遜最早提出“第四權力”的思想。1804年,傑斐遜在反對派報紙的大力攻擊下,竟以壓倒的優勢連任總統。他說,如果一個政府在批評面前站不住腳,就理應垮台,而聯邦政府的真正力量在於接受公眾的批評,而且有能力抵擋批評。自由報刊應是對行政、立法、司法三權起制衡作用的“第四種權力”。但新聞界被賦予的這種力量也只是人們理想的願望。現實無法實現的,在網路上終於有了實現的可能,“人肉搜尋”一誕生,就受到空前回響。

無論是何種體制、何種時代,新聞工作者都擁有雙重身份,一方面,在普通民眾心目中,他們長期有“民眾代言人”甚至是“無冕之王”的聲譽,有“凌駕於民眾之上”的能量,可以做成一些普通人不能或很難做成的事;另一方面,他們也是普通民眾的一員。但現實中的這種雙重身份是相互糾合在一起的。普通民眾甚至新聞工作者自己都難以將其截然分開:這讓多數人往往只看到前一種身份及相關的能量,使得普通民眾對新聞工作者有了一種崇敬之情。而當網路出現,可以滿足普通人的這種“自由話語權”願望時,他們會在相當程度上充當起新聞工作者的角色——不管事情是否能說,都一概參與。但這種未加區分“普通人”與“無冕之王”兩種不同身份、地位的話語行為,便引發了虛擬與現實的矛盾,也就形成了濫用網路“人肉搜尋”的情形。

網路“人肉搜尋”,是利用網路的便利條件,藉助新聞工作者“無冕之王”的地位來實施的一種行為。“人肉搜尋”的流行,隱喻著公眾的一種信息饑渴——由於信息渠道不暢通,現實中無法獲取的信息就求助於網路,一個人無法完成的任務則拆解為多個人共同分擔。這一行為基本上都會呈現“無冕之王、民眾喉舌(代言人)——輿論審判(道德審判)——現實衝突”的進程,這正是網路“人肉搜尋”的基本存在基礎。

只有明確這種現象產生的社會原因、個人原因,以及新聞傳播的學理,才能有針對性地進行引導、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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