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複查

立案複查,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訴案件指定承辦人員進行審查。

根據《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18條的規定,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刑事申訴,應當經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准後立案複查:

(一)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有錯誤可能的;

(二)被害人、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7日以內提出申訴的;

(三)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本院檢察長交辦的。

其中,對於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錯誤的可能,應當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

(一)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是否有錯誤;

(二)申訴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變原處理結論的新的事實或者證據;

(三)據以定案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四)據以定案的證據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可能是非法證據:

(五)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六)處理是否適當;

(七)是否存在嚴重違反訴訟程式的情形;

(八)辦案人員在辦理該案件過程中是否存在貪污受賄、徇私舞弊飛枉法裁判行為:

(九)原處理決定、判決、裁定是否存在其他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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