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加強立案程式的管理和監督,促進立案工作公正、公開、高效、廉潔地進行,依照訴訟法律有關規定,結合本院立案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 立案工作遵循便利人民民眾訴訟、便利法院審判的原則。
第二條 立案工作堅持立案調解原則。
第三條 立案人員應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嚴格依法做好各項立案工作。
第四條 立案視窗設立3個工作小組:民商事案件立案工作小組、刑事案件立案工作小組及行政案件立案工作小組,各小組由專人負責立案的審查工作。
第五條 立案視窗負責下列案件的立案審查工作:
(一)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的立案審查工作;
(二)不服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已生效的民商事案件判決、裁定及已經中級人民法院複查過的刑事、行政案件申請再審立案審查工作。
第六條 立案視窗做好下列案件的分流與疏導工作:
(一)對本院已複查過的民商、刑事、行政案件申請再審或者超出二年規定期限提出再審申請的,告知當事人向信訪等部門反映。
(二)對中級人民法院未複查過的刑事、行政案件申請再審立案的,告知當事人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三)對本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立案的,告知當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立案。
(四)對反映法官違法、違紀申請立案的及調解書、撤訴或按撤訴處理的,告知當事人向紀檢部門申請處理。
(五)對越級向本院申請再審的,告知當事人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
(六)對本院正在審查處理的案件,告知當事人與值班領導聯繫解決。
第七條 一審民商事案件立案審查: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本院管轄。
第八條 再審申請案件立案審查
(一)民商事案件再審申請應符合以下條件:
1.再審申請人是生效裁判文書列明的當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再審申請人;
2.本院是原終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
3.申請再審的裁判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允許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
4.申請再審的事由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情形。
(二)刑事、行政案件再審申請立案須經中級人民法院複查。
第九條 申請再審立案審查包括下列內容:
(一)再審申請書四份;
(二)再審申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或者營業執照複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各一份;
(三)提交一審、二審經核對無誤的裁判文書複印件四份;
(四)再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
(五)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證據複印件二份。
當事人申請立案的,在立案視窗先作登記,提交材料符合上述條件的,立案視窗應接受材料;提交材料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告知當事人補交相關材料。
第十條 對已接收的立案材料5日內進行形式審查並做好息訴或調解工作,對符合立案審查條件的填寫立案登記表,報庭長簽發。
第十一條 庭長對立案視窗報送的立案材料決定是否批准,並簽署意見。
第十二條 對庭長已簽發同意立案的案件,1日內送交立案登記室;對庭長未批准立案的案件,3日內電話或者當面口頭答覆當事人。
第十三條 立案庭健全訴訟指引制度,立案視窗要張貼訴訟指南、訴訟須知、舉證須知等訴訟指引材料,方便當事人全面了解各類訴訟的基本程式和要求。
第十四條 立案視窗接待人員應對當事人的詢問耐心細緻解答並作詳細記錄,切實做到對當事人的陳述耐心聽取,對其困難熱心幫助,對其所提交的材料細心閱看,對訴訟活動中法律困惑悉心指導,充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全體立案視窗工作人員必須加強事業心和責任感,以對審判事業高度負責的敬業精神對待工作,勤奮努力,恪盡職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