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指定某位嫡出的兒子繼承父位。立嫡問題在封建宗法社會中特別重要。
其基本原則是:“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公羊傳·隱公元年》)。即:都是正妻之子,則立其年長者,不論其賢能與否;如都是庶子,則看誰的生母身分高貴就立誰,而不論年齡,這叫“子以母貴”。
以上原則貫穿了整個封建社會,但隨著時代不同略有變化。《唐律》規定,“諸立嫡違法者,徒一年。即嫡妻年五十以上無子者,得立庶以長。不以長者亦如之。”據《唐律疏議》,如果嫡妻之長子已死,則“立嫡孫。無嫡孫,以次立嫡子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孫。曾玄以下準此”。比起春秋時略有變動。立嫡的原則雖是如此,但也有例外。據《史記·孟嘗君列傳》,孟嘗君父“田嬰有子四十餘人”,孟嘗君是賤妾所生,但由於他“名聲聞於諸侯,諸侯皆使人請田嬰以文為太子,嬰許之”。另外,還有請神選嫡之法,見《左傳·襄公三十一年》和《昭公十三年》。
儘管對立嫡有種種規定,但由於嫡子所具有的特殊身份和地位,在歷史上還是導致層出不窮的兄弟相殺,骨肉相殘的奪嫡之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