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賊的歷史

四 四 四

作者

郭佑 青禾
分類:歷史
出版社:中國文書出版社
狀態:全本1

作者簡介

郭佑 青禾

書籍簡介

對於人們來說,竊賊這個詞並不陌生,但竊賊究竟起於何時,卻很難給出一個準確的時間概念。俗話中有“強盜碰上賊爺爺”之說。

目 錄

竊賊的文化內涵
竊賊是私有制和階級社會的產物。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產品有了剩餘,私有制也隨之而產生。在原始公有制社會逐漸被私有制社會所取代的過程中,由於對社會剩餘財富的占有不平衡,便有了貧富之分化。少數氏族首領依仗著自己的財富和權勢,逐漸成了奴隸主,統治著廣大處於社會底層的貧苦民眾;而絕大部分氏族成員則喪失了對氏族財物的支配權,淪為奴隸。在這種情況下,為了得到生活的必需品,一些人鋌而走險,走上了以不正當手段謀取財物的道路。這是竊賊產生的最原始的動機。
一 竊賊的起源 二 竊賊概念的歷史演變(1)
二 竊賊概念的歷史演變(2) 三 竊賊的信仰(1)
三 竊賊的信仰(2) 三 竊賊的信仰(3)
四 竊賊的暗語
竊賊行為的多元性
王鶴的徒弟就是採用這種手法,多次在英法租界內製造盜竊大案,並偷盜了龍華寺方丈室內的玉佛、金銀法器以及手抄的善本等珍貴文物。這個賊幫之所以屢屢得手,且敢於製造大的盜竊案,其主要原因就是人多勢眾,敢於做一般竊賊不敢做的“生意”。
一 竊賊的聚合性(1) 一 竊賊的聚合性(2)
二 盜賊行為的反社會性 三 竊賊行為的選擇性
四 竊賊作案的偶然性 五“竊”與“禁”的利益趨同性(1)
五“竊”與“禁”的利益趨同性(2) 五“竊”與“禁”的利益趨同性(3)
五“竊”與“禁”的利益趨同性(4)
竊賊行為方式的發展與轉化
竊賊自產生之日起,就是社會的禍害。竊賊們通過偷竊得到了“不勞即可而食、不做即可而衣”的好處,便再也不肯罷休,於是,竊賊就像繁衍性很強的耗子一樣,在社會上漫延開來。
一 竊賊行為的發展(1) 一 竊賊行為的發展(2)
二 竊賊行為方式的轉化 三 竊賊的心理誤區(1)
三 竊賊的心理誤區(2) 三 竊賊的心理誤區(3)
四 偷竊技藝(1) 四 偷竊技藝(2)
四 偷竊技藝(3) 四 偷竊技藝(4)
竊賊的類型與特點
這類竊賊專門偷竊他人的口袋或隨身攜帶之物。其稱呼大體上有以下幾種:“插手賊”、“剪綹賊”、“綹賊”、“小綹”、“小李”、“小利”、“老榮”等。“綹”原指系荷包的絲線,插手賊常剪斷此綹以行竊。通常把用手掏包的竊賊稱為“清手”,把用夾子夾、刀子拉等手段偷竊的竊賊稱為“渾手”。
一 剪縷割絡類(1) 一 剪縷割絡類(2)
二 入室偷盜類(1) 二 入室偷盜類(2)
三 流動行竊類 四 對買類(1)
四 對買類(2) 四 對買類(3)
四 對買類(4) 四 對買類(5)
四 對買類(6) 五 扒竊類(1)
五 扒竊類(2) 六 雜偷類(1)
六 雜偷類(2)
對竊賊的法律制裁
計贓論罪,是指按照盜竊所得贓物的多少來確定刑罰重輕的一項司法原則。這一原則初見於秦律,而律文中有明確記載的,則以唐律為最先,並且為宋、元、明、清歷代刑律所沿用,使這一原則成為我國古代刑法懲治盜竊罪的基本原則。 秦簡《法律答問》中就有計贓論罪的例子。如,盜一錢未滿,貲一盾;盜百錢,貲二甲,盜百十錢以上,耐隸臣;盜六百六十錢以上黥城旦、舂。可以看出,秦律盜贓與刑罰是成正比的關係,而這一點正是計贓論罪的基本原則。
一 制裁竊賊的必要性 二 對盜竊罪的處罰(1)
二 對盜竊罪的處罰(2) 二 對盜竊罪的處罰(3)
三 古今對盜竊罪量刑之比較(1) 三 古今對盜竊罪量刑之比較(2)
三 古今對盜竊罪量刑之比較(3)
重大盜竊案述實
孫殿英,名魁元,乳名金貴,1885年出生於河南永城縣西楊樓村。其祖先原生活在永城縣孫莊,因家貧舉家遷至西楊樓村,依靠孫殿英的外祖母生活。孫殿英的父親孫玉林雖是個農民,但遊手好閒,懶惰成性。孫殿英還很小的時候,其外祖母和父親就相繼去世了,留下母子二人相依為命,世道正亂,人人自顧不暇,孫殿英的母親因而也沒時間管教幼子,漸漸養成了孫殿英任性刁蠻的性格。
一 東陵盜寶案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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