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目前學校布局調整的實際情況和未來一個階段全盟、全縣教育發展的總體趨勢,針對當前各學校學籍管理的特點以及存在的突出問題,特制定了我縣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
一、招生 入學
1、義務教育年限為九年,實行六、三學制。國小入學年齡為6周歲。凡至當年9月1日以前年滿6周歲的兒童均應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國小、國中均實行秋季開學。
2、國小、國中新生實行免試就近入學。鄉鎮適齡兒童,原則上在戶口所在地入學。突泉鎮各中國小校按照區域由教育局組織劃片,組織就近入學。
3、對特殊人員的子女(現役軍人、部隊轉業幹部、投資達到一定數額的外商)入學時優先安排。
4、各中國小校在新學期開學前15天向符合條件的適齡兒童、少年的家長或其他監護人發放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並積極做好入學的宣傳、發動和組織工作。
5、中國小新生入學,在學校公布的報名時間內到學校報名,報名時需出具監護人及適齡子女的戶籍等證明。適齡兒童、少年與監護人不在同一戶籍、戶籍與常住地址不符的,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其在學校就讀。國中新生入學,由中心校於每年7月,按照劃片範圍,將國小畢業年級學生名冊報給本鄉鎮中學。國中學校向所有新生髮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突泉鎮各中學在每年7月底前,與本轄區範圍內的各國小聯繫,根據戶籍、住房分布情況和各國小提供的小學生畢業生名冊組織新生報名,並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6、確因疾病或特殊情況需延緩入學或免予入學的,須由適齡兒童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經鄉(鎮)批准,報教育局備案。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的,須持有關證明在開學前向學校請假。如開學兩周內不到校辦理入學手續,由學校報請鄉(鎮)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入學。
7、招生時,農村國小每班班額不超過45人,城鎮國小每班班額一般不超過50人;國中每班班額一般不超過50人。各學校要加強對適齡殘疾兒童的入學管理,對盲聾兒童,採取措施組織到特教學校入學學習。弱智兒童實行隨班就讀的方式安排入學。
二、學籍註冊
1、國中、國小新生入學後,學校必須在當年10月中旬以前為新生註冊學籍,建立學籍檔案。學校校長要嚴把建檔關,不得借為新生註冊學籍之機為學生註冊雙重學籍,新生入學後,學校必須認真審核新生戶口簿,按戶口簿姓名為新生註冊學籍。
2、學籍註冊後,學籍姓名不得更改。有特殊原因確需更改的,到公安機關辦理戶籍姓名更改後,由學校負責攜戶籍證明到教育局教育股更改學籍檔案。
三、轉學 借讀
1、在籍學生因家庭住址遷移,可以辦理轉學。學生在本鄉鎮的學校內流動不辦理轉學手續。
2、在縣內鄉鎮之間、鄉鎮與局直學校之間,因戶口遷移等原因,應予辦理轉學,但要嚴格按照正常程式辦理,嚴禁私自轉入、轉出,對於此類現象教育局將給予嚴格的管理和監督。
3、對於涉及到縣內外轉入、轉出的學生要嚴格按照要求辦理相關手續,轉入、轉出學校、轉入、轉出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公章要一應俱全。首先需由監護人持原學校開具的轉學聯繫表、戶籍遷移證明,到轉入學校及教育主管部門辦理接收手續,再由轉出學校出具《轉學證明》,並附《轉學聯繫信》、戶籍遷移證明複印件,到教育局為其辦理轉出手續。轉入的學生要到教育局註冊後學校才能接收,要杜絕任何形式上的私自轉入、轉出。
4、因戶口遷移或招聘人才、招商引資等原因需在我縣就讀的學生,可為其辦理轉入手續。手續完整後由教育局審查批准,辦理轉入手續後方可接收。
5、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在我縣就學,應持有關證件到居住地就近的鄉鎮學校聯繫,學校出具接收證明後到原就讀學校辦理轉學(或借讀)手續,再由教育局和學校按規定辦理轉學(或借讀)手續,建立學籍。
6、學生需在本縣以內其它學校借讀的,由借讀學校向原學校出具借讀證明後,需經過教育局的審批蓋章,原學校可允許學生到它校借讀。證明必須加蓋接收學校章和教育局學籍章,否則無效。
7、學校不得擅自接收沒有轉學手續的學生,也不得拒收正常轉入的學生。對特殊人員(現役軍人、部隊轉業幹部、投資達到一定數額的外商)子女,在轉學、借讀等方面優先安排。
8、學生受處分及休學期間,一般不辦理轉學和借讀。轉出的學生要保留其原有學籍,轉入的學生要為其建立臨時學籍。
四、休學 復學 退學
1、學生因傷病等原因,需長期治療,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可辦理休學手續。
2、因病休學的中小學生應提供縣、鄉鎮醫院或衛生院證明及治療期間的醫藥單據,學校出具《休學審批表》報教育局審查批准後,可準予休學。
3、中小學生需辦理休學的,必須在確定休學的一個月內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予休學。學生休學期滿須按期復學。
4、復學時,由學生本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原休學審批表及有關證明,學校核實後,到教育局審批註冊。學校對復學的學生,應及時編入相應的班級學習。學校要嚴格休學、復學手續,嚴禁利用假休學為學生辦理留級或復讀。
5、中小學生確已喪失在校學習能力,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經教育局批准,學校方可開具退學證明。凡未經批准中途退學的,要對其家長進行批評教育,並依法採取措施強制復學。
五、考核
1、學校每學期進行期中、期末考試或考查,考試或考查科目為國家課程、地方課程和學校課程。
2、國小畢業、國中畢業考試,由教研室統一命題和制卷,鄉鎮中心學校、中學組織考試。學校都不得再另行組織畢業考試。對學生的考試要採用閉卷考試、開卷考試、實踐操作、課堂表現、作業完成、畢業升學考試等多種形式。
3、教師對學生的評語和鑑定,應以《中小學生守則》、《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自治區《中小學生思想品德評定試行方案》和《教育部關於積極推進中國小評價與考試制度改革的通知》為依據。對學生的評價可採用自評、互評、家長鄰里評、教師評、小組評等多種形式,評語由各任課教師根據學生的日常表現給出,鑑定由班主任在廣泛聽取任課教師和學生意見的基礎上寫出。評語和鑑定要實事求是,準確恰當,以肯定成績為主,使用個性化語言。畢業鑑定要與學生本人見面。
4、大力推廣使用“學生成長檔案袋”,全面記錄學生的成長曆程。學校每學年進行一次學生體質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載入本人檔案。
六、畢業 結業肄業
1、學生接受完九年義務教育,可以頒發由教育局驗印的義務教育證書。義務教育證書應註明畢業、結業或肄業。
2、學生修業期滿,畢業成績達到標準、操行在及格以上、體育合格者準予畢業。學生修業期滿,但畢業成績未達標準的學科,準予補考一次。經補考,語文、數學、外語有一科不達標,或其它科目有兩科不達標的,予以結業。學生思想品德評定不及格者,予以結業。
3、學生修業國小二年、國中一年以上,因喪失在校學習能力中途退學的,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未受完國中段義務教育的,學校不得為其辦理《畢業證書》、《義務教育證書》或學歷證明。
七、獎勵與處分
1、對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特殊表現的學生,應予表彰和獎勵,要記入學籍卡或檔案。各級“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按自治區有關規定評選,頒發由自治區監製的證書。
2、學生違反學生守則、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和國家法令,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教育,並可根據情節輕重、態度好壞給以適當處分。國小、國中學生可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給學生處分,由學校批准。記大過處分要報教育局備案。記過及以上處分未撤銷的,要記入學籍檔案。
3、對受處分學生,學校要積極進行幫助和教育。經學校幫助教育後,學生對錯誤有深刻認識,進步顯著的,經學生評議,學校批准,可撤銷處分。已撤銷的處分,不記入檔案。
4、學生勞教、少管期滿後,年齡在16周歲以下,且未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經勞教、少管部門出示證明,學生應申請復學,原學校必須予以接收。學生受到獎勵或處分及撤銷處分,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家長。
八、檔案管理
1、各中國小校要重視學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學籍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主要領導對本單位的學籍管理工作負責。
2、學校應確定一名校級領導分管,教導處主任具體負責,同時配有專(兼)職學籍管理員,學籍管理員應具備計算機操作的基本技能。學籍管理員在經校長批准後,負責辦理學籍變更手續,並及時記入變更檔案。
3、各學校要建立學籍管理工作制度、檢查制度和監督制度,使學籍管理有章可循,保障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4、各中國小校要規範學籍管理,嚴禁塗改偽造學生檔案。學籍檔案材料必須及時整理,填寫各種表格一律使用鋼筆或碳素筆,卡片要以班級為單位裝訂成冊,學籍變動證明按學年度裝訂,妥善保存。
5、畢業生花名冊裝訂成冊,永久保存。學籍檔案由學籍管理員專人負責保管。學籍管理員要妥善保管學生的學籍檔案,不得遺失。學籍檔案要設專櫥存放。
九、檢查制度
1、各學校要在每年寒假和暑假開學初對學籍管理工作進行自查,並形成制度。自查內容包括:檔案管理、學籍變更、學生鞏固等情況。
2、各中國小校要深入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和解決學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不斷提高管理水平。教育局每年對全縣的學籍管理工作進行檢查評估,對工作突出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進行表彰,對工作不到位、管理水平低下的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進行通報批評。
3、建立學生正常變動報告制度、非正常變動報告制度和中國小輟學報告制度,報告內容要與學籍檔案保持一致。學生的學籍變更在新學期開學一個月內辦理完畢。但因戶口遷移、父母工作調動、農民工進城等特殊原因符合轉入、轉出、休學、借讀等變更條件的,學校應隨時給予辦理變更手續,應到教育局審批的,由學籍管理員持有關證件到教育局辦理變更手續。
4、每月5日前上報控輟保學報表。不按規定時間報送學籍變更材料或材料不全的單位,教育局記入檔案,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學生非正常死亡,學校應及時報告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