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保險

空運保險是指承保貨物在飛機運輸中因遭受各種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以及由貨主承擔的費用。

簡介

貨物在空運過程中,有可能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各種外來風險而導致貨物全部或部分損失。常見的風險有:雷電、火災、爆炸、飛機遭受碰撞傾覆、墜落、失蹤、戰爭破壞以及被保險貨物由於飛機遇到惡劣氣候或其它危難事故而被拋棄等。為了轉嫁上述風險,故空運貨物一般都需要辦理保險,以便當貨物遭到承保範圍內的風險損失時,可以從保險公司挽回損失。

險種

航空運輸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1. 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雷電、火災、爆炸或由於飛機遭受惡劣氣候或其它危難事故而被拋棄,或由於飛機遭受碰撞、傾復、墜落或失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2. 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航空運輸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航空運輸險的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這兩種保險能夠對空運的貨物因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進行經濟補償,減少損失。

保險條款

保險責任
空運保險有兩個基本險別:航空運輸險和航空一切險。
一、航空運輸險,負責賠償由於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
1、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崖崩;
2、因飛機遭受碰撞、傾覆、墜落、失蹤(在三個月以上),在危難中發生卸載以及遭受惡劣氣候或其它危難事故發生拋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3、因受震動、碰撞或壓力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
4、因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5、凡屬液體、半流體或者需要用液體保藏的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因受震動、碰撞或壓力致使所裝容器(包括封口)損壞發生滲漏而造成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致保藏貨物腐爛的損失。
6、遭受盜竊或者提貨不著的損失;
7、在裝貨、卸貨時和港內地面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損失。
在發生責任範圍內的災害事故時,因施救或保護保險貨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費用,但最高以不超過保險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二、航空一切險,除包括上述航空運輸險的責任外,還負責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除外責任
空運中被保險人需要確切了解自己的保險責任,但同時也更需要清楚空運保險中的除外責任。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戰爭、軍事行動、扣押、罷工、哄搶和暴動;
2、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3、保險貨物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變質、損壞,以及貨物包裝不善;
4、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5、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
6、屬於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
7、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8、由於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
9、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責任範圍
一、航空運輸險負責賠償: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雷電、火災、爆炸或由於飛機遭受惡劣氣候或其它危難事故而被拋棄,或由於飛機遭碰撞、傾覆、墜落或失蹤意外事故所造成全部或部分損失。
2.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二、航空運輸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空運保險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責任起訖
(一)空運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運輸工具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它儲存處所為止。如未運抵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地卸離飛機後滿三十天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內被保險的貨物需轉送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二)由於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許可權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空運保險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述規定終止:
1、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的貨物在卸載地卸離飛機後 滿三十天為止。
2、被保險貨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倉至倉”條款用一個將變化的時間概念轉化為比較固定的空間概念來簡化了契約中關於保險期間的規定,更好的保護了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的利益。

投保

1.填寫投保單
投保單是企業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的文字依據,也是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接受投保的重要依據。投保人應詳實、清楚地填寫投保單的各項。
2.有關人稱謂的全稱填寫
因為保險是否有效,同被保險人保險利益直接有關。買方為被保險人則保險責任從貨物裝上船才開始;反之,賣方為被保險人則保險自保單載明起運地運出時開始。
3.貨物名稱填寫具體名稱,不要籠統填寫
標記,應與提單上所載的標記一致,特別要同刷在貨物外包裝上的實際標記符號相同。包裝數量,要將包裝的性質如箱、包、件、捆及數量都寫清楚。
4.保險金額
一般按照發票金額10%加成計算,加成比例不得超過30%;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可按發票金額或發票金額加運費投保。
5.運輸工具
航空運輸,僅寫空運(或航班號)即可。
6.開航日期
有確切日期,要填寫具體日期;無確切日期則填上約於X月X日。
7.提單或運單號碼
航程或路程應按實際填寫。
8.承保險別
要將需要投保的險別明確填寫清楚,如有附加險別或與保險人有其他特別約定的也要在此欄註明。
9.貨運險投保日期
應在船舶開航或運輸工具開行之前。
在填寫貨運險投保單時還應注意,投保的險別、幣值與其他條件必須與銷售契約、信用證上所列保險條件一致;投保後發現投保項目有錯漏,要及時向保險人申請批改,否則在發生損失後發現與貨運險投保單所填情況不符,將影響保險人及時、準確的理賠。對於特殊的貨物,投保人要根據保險人的要求,提供貨物的有關單證(如發票、提單複印件)及必須的檢驗證書。

費用

國內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業務
按啟運地成本價或者協商價確定。其中啟運地成本價是指按貨物在啟運地購進時的成本價(以發票為準)或調撥價或購進價加運費、包裝費、搬運費等來確定;協商價不得超過保險價值。一張投保單不同單價、不同品名的貨物,保險金額應分別列明,同時須填寫總保險金額。另外,也可按照增值稅發票價計算保險金額,即保險金額=貨價*(1+增值稅)。
出口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業務
在國際貿易中廣泛採用的裝運港交貨一般有三種價格:到岸價(船上交貨價,即FOB價);成本加運費價(即CFR價);到岸價(包括成本加運費加保險費,即CIF價)。
一般來說,各國保險法及國際貿易慣例一般夠規定出口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金額在CIF貨價基礎上適當加成,加成率一般是10%,也可以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同的加成率,但一般不超過30%。保險金額=CIF貨價*(1+加成率)。
如果是CFR報價,則應折算成CIF價,CIF=CFR/[1—(1+加成率)*保險費率];如果是FOB報價,則需先在FOB價中加入運費,變成CFR後,再折算成CIF價。
進口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業務
保險金額以進口貨物的CIF價格為準,若要加成投保,可以加成10%為宜。若按CFR或FOB條件進口,則按特約保險費率和平均運費率直接計算保險金額。
按CFR進口時:保險金額=CFR價格*(1+特約保險費率);按FOB進口時:保險金額=FOB價格*(1+平均運費率+特約保險費率)。

理賠

貨物一旦出險,請提供以下檔案:
運單原件(正本運單)
保險單(正本)
航空公司出示的破損及丟貨證明,保險單上所註明當地保險公司所出示的丟貨或貨的破損證明及照片,正本箱單及發票 .
A、被保險人:請詳細填寫被保險人公司全稱
B、標記: 如有嘜頭請詳細填寫
C、包裝及數量: 在此欄中請詳細填寫包裝種類及數量,如屬玻璃易碎品請事先通知,按保險公司要求進行包裝
D、保險貨物項目:請詳細將中英文品名填寫入此欄,如有其它特殊或附加名稱也請詳細填寫
E、保險金額(%):以人民幣填寫
F、運輸工具:請以by air、by sea、by car字樣填寫(如是海運,請用英文寫明船名及船期)
G、以出港日期為準
H、提單號: 真實的運單號
I、賠付地點: 詳細地址
J、FROM: 詳細地址
K、TO: 詳細地址
L、承保險別:需要保何種保險,請在此註明
M、投保人簽章: 填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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