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釋義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是以對外貿易貨物運輸過程中的各種貨物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外貿貨物的運送有海運、陸運、空運以及通過郵政送遞等多種途徑。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種類以其保險標的的運輸工具種類相應分為四類:海洋運輸貨物保險、陸上運輸貨物保險、航空運輸貨物保險、郵包保險。
國際貿易運輸保險程式有時一批貨物的運輸全過程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運輸工具,這時,往往以貨運全過程中主要的運輸工具來確定投保何種國際貿易運輸保險種類。
基本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合法的利害關係。依我國保險法第12條的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契約無效。此原則可以使被保險人無法通過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契約獲得額外利益,以避免將保險契約變為賭博契約。保險利益可以表現為現有利益、期待利益或責任利益。
最大誠實信用原則
指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契約的當事人應以誠實信用為基礎訂立和履行保險契約,主要體現在訂立契約時的告知義務和在履行契約時的保證義務上。誠實信用原則規定在我國民法通則的第4條。我國有關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具體體現在告知義務上。在被保險人的告知義務上,我國保險法第17條與海商法第222條的規定不同,保臉法採用的是有限告知主義,而海商法則採用了無限告知主義與有限告知的結合。海商法第222條第1款涉及的是無限告知,要求契約訂立前,被保險人應當將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的有關影響保險人據以確定保險費率或確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第2款涉及的是有限告知的情況,規定保險人知道或者在通常業務中應當知道的情況,保險人沒有詢問的,被保險人無需告知。依海商法第223條的規定,被保險人故意未將重要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契約,並不退還保險費。契約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損失補償原則
指在保險事故發生而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失時,保險人必須在責任範圍內對被保險人所受的實際損失進行補償。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契約屬於補償性的財產保險契約,因此,在發生超額保險和重複保險的情況下,保險人只賠償實際損失,因為保險的目的是補償,而不能通過保險得利。
近因原則
雖然我國保險法及海商法均沒有對近因原則進行明文規定,但在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實踐中,近因原則是常用的確定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失是否負保險責任以及負何種保險責任的一條重要原則。
保險種類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
基本險別
一、平安險:這一名稱在我國保行業中沿用甚久,其英文原意是指單獨海損不負責賠償。根據國際保險界對單獨海損的解釋,它是指部分損失。因此,平安險的原來保障範圍只賠全部損失。但在長期實踐的過程中對平安險的責任範圍進行了補充和修訂,當前平安險的責任範圍已經超出只賠全損的限制。概括起來,這一險別的責任範圍主要包括:
1、在運輸過程中,由於自然災害和運輸工具發生意外事,被保險貨物的實物的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
2、由於運輸工具遭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同一運輸工具上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3、只要運輸工具曾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不論這意個事故發生之前或者以後曾在海上遭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被保險貨物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轉船過程中,被保險貨物一件或數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5、運輸工具遭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難港卸貨所引起被保險貨物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
6、運輸工具遭自然或災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難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貨、裝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發生共同海損所引起的犧牲、公攤費和救助費用。
8、發生了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危險,被保險人對貨物採取搶求、防止或少損失的各種措施,因而產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險公司承擔費用的限額不能超過這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施救費用可以在賠款金額以外的一個保險金額限度內承擔。
二、水漬險:其責任範圍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三、一切險:其責任範圍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所有責任外,還包括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各種外來原因所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不論全損或部分損失,除對某些運輸途耗的貨物,經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雙約定在保險單上載明的免賠率外,保險公司都給予賠償。
上述三種險別都有貨物運輸的基本險別,被保險人可以從中選擇一種投保。
此外,保險人可以要求擴展保險期,例如,對某些內陸國家出口貨物,如在港口卸貨轉運內陸,無法按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期內到達目的地,即可申請擴展。經保險公司出立憑證予以延長,每日加收一定保險費。
不過,在上述三種基本險別中,明確規定了除外責任。所謂除外責任是指保險公司明確規定不予承保的損失或費用。
附加險別
1、偷竊提貨不著險: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貨物被偷走或竊走,以及貨物運抵目的地以後,整件未交的損失,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2、淡水雨淋險:貨物在運輸中,由於淡水、雨水以至雪溶所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都應負責賠償。(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艙、水管漏水以及汗等。)
3、短量險:負責保險貨物數量短少和重量的損失。通常包裝貨物的短少,保險公司必須要查清外裝包是否發生異常現象,如破口、破袋、扯縫等,如屬散裝貨物,往生育裝船和卸重量之間的差額作為計算短量的依據。
4、混雜、沾污險: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混進了雜質所造成的損壞。例如礦石等混進了泥士、草屑等因而使質量受到影響。此外保險貨物因為和其他物質接觸而被沾污,例如布匹、紙第、食物、服裝等被油類或帶色的質物質污染因而引起的經濟損失。
5、滲漏險流質、半流質的液體物同和油類物質,在運輸地程中因為容器損壞而引起的滲漏損換。如以液體裝存的濕腸衣,因為液體滲漏而使腸發生腐爛。變質等損失,均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6、碰損、破碎險:碰損主要是對金屬、木質等貨物來說的,破碎則主要是對易碎性物質來說的。前者是指在運輸途中,因為受到震動、顛簸、擠壓而造成貨物本身的損失;後者是在運輸途中由於裝卸野蠻、粗魯、運輸工具的顛震造成貨物本身的破裂、斷碎的損失。
7、串味險:例如,茶葉、香料、藥材等在運輸途中受到一起堆儲的皮第、樟腦等異味的影響使品質受到損失。
8、受熱、受潮險:例如,船舶在航行途行途中,由於氣溫驟變,或者因為船上通風設備失靈等使艙內水氣凝結、發潮、發熱引起貨物的損失。
9、鉤損險:保險貨物在裝卸過程中因為使用手鉤、吊鉤等工具所造成的損失,例如糧食包裝袋因吊鉤鉤壞而造成糧食外漏所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同在承保該險的史下,應予賠償。
10、包裝破裂險:因為包裝破裂造成物資的短少、沾污等損失。此外,對於因保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續運安全需要而產生的候補包裝、調換包裝所支付的費用,保險公司也應負責。
11、銹損險:保險公司負責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為生鏽造成的損失。不過這種生鏽必須在保險期內發生,如原裝時就已生鏽,保險公司不負責任。
上述11種附加險,不能獨立承保,它必須附屬於主要險面下。也就是說,只有在投保了主要險別以後,投保人才允許投保附加險。投保“一切險”後,上述險別均包括在內。
特別附加險
特別附加險也屬附加險類內,但不屬於一切險的範圍之內。它往民政治、國家行政管理規章所引起的風險相關連。目前保險公司承保的特別附加險別有交貨不到險、進口關稅險、黃麴黴素險和出口貨物到香港(包括九龍在內)或澳門存儲倉火險責任擴展條款。此外,還包括戰爭險和罷工險等。
陸上運輸貨物保險
責任範圍
陸運險的責任範圍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暴風、雷電、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或由於陸上運輸工具(主要是指火車、汽車)遭受碰撞、傾覆或出軌。如在駁運過程,包括駁運工具擱淺、觸礁、沉沒或由於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火災、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保險公司對陸運險的承保範圍大至相當于海運險中的“水漬險”。
一切險責任範圍
一切險的責任範圍除包括上述陸運險的責任外,保險公司對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偷竊、滲漏、碰損、破碎、鉤損、雨淋、生鏽、受潮、霉、串味、沾污等全部或部分損失,也負賠償責任。
除外責任
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2、屬於發貨人所負責任或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消耗所引起的損失。
3、由於戰爭、工人罷工或運輸延遲所造成的損失。
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與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倉至倉條款基本相同,是從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啟運地發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陸運和有關水上駁運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送交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但如未運抵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到達最後卸載的車站後,保險責任以60天為限。不過,在陸上運輸貨物保險中,被保險貨物保-運險和陸運一切險外,經過協商還可以加保陸上運輸貨物保險的附加險,如陸運戰爭險等。陸運戰爭險與海運戰爭險,由於運輸工具有其本身的持點,具體責任有一些差別,但就戰爭險的共同負責範圍來說,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對直接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為以及武衝突所導致的人,如貨物由於捕獲、扣留、禁制和扣押等行為引起的損失應負責賠償。
航空運輸貨物保險
基本定義
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是以航空運輸過程中的各類貨物為保險標的,當投保了航空貨物保險的貨物在運輸途中因保險責任造成貨物損失時,由保險公司提供經濟補償的一種保險業務。
承保範圍
1. 凡經航空運輸的貨物均可為本保險之標的。
2. 下列貨物非經投保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單(憑證)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範圍以內:金銀、珠寶、鑽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3.下列貨物不在航空貨物保險保險標的範圍以內: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魚類和其它動物。
保險責任
由於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應該負航空貨物保險賠償責任:
1.、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崖崩;
2.、因飛機遭受碰撞、傾覆、墜落、失蹤(在三個月以上),在危難中發生卸載以及遭受惡劣氣候或其它危難事故發生拋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3.、因受震動、碰撞或壓力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
4、 因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5.、凡屬液體、半流體或者需要用液體保藏的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因受震動、碰撞或壓力致使所裝容器(包括封口)損壞發生滲漏而造成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致保藏貨物腐爛的損失;
6.、遭受盜竊或者提貨不著的損失;
7.、在裝貨、卸貨時和港內地面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損失。
在發生航空運輸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事故時,因施救或保護保險貨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費用,但最高以不超過保險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保險期限
航空運輸保險的保險責任是自保險貨物經承運人收訖並簽發保險單(憑證)時起,至該保險單(憑證)上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後,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以後的15天為限(以郵戳日期為準)
保險金額、費率
航空運輸保險的保險價值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其他規定與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類似。
郵包保險
基本定義
郵包運輸保險。是指承保郵包通過海、陸、空三種運輸工具在運輸途中由於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外來原因所造成的包裹內物件的損失。
郵包運輸保險承保通過郵政局郵包寄遞的貨物在郵遞過程中發生保險事故所致的損失。 以郵包方式將貨物傳送到目的地可能通過海運,也可能通過陸上或航空運輸,或航空運輸,或者經過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運輸工具運送。不論通過何種運送工具,凡是以郵包方式將貿易物貨運達目的地的保險均屬郵包保險。
保險分類
郵包保險按其保險責任分為郵包險和郵包一切險兩種。郵包險與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水漬 險的責任相似,郵包一切險與海洋運輸貨物保險一切險的責任基本相同。
1、郵包險:負責賠償被保險郵包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或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碰撞、傾覆、出軌、墜落、失蹤,或由於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此外,該保險還負責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範圍內危險的貨物採用搶救、防止或減少損失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獲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2、郵包一切險:包括郵包限的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郵包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責任範圍
1、被保險郵包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雷、洪水自然 災害或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碰撞、傾復、出軌、墜落、 失蹤,或由於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2、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 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郵包一切險的責任除上述郵包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郵包在運輸途中 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郵包運輸貨物保險的除外責任和被保險人的義務與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相比較,其實質是一致的。其責任起訖為自被保險郵包離開保險單所載起運地點寄件人的處所運往郵局時開始生效,直至該項郵包運達本保險單所載目的地郵局,自郵局簽發到貨通知書當日千夜起算滿十五天終止。但是在此期限風郵包一經交至收件人的處所時,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保險契約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契約的訂立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契約的訂立是由被保險人以填制投保單的形式向保險人提出保險要求,即要約,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貨物運輸保險契約的條款達成協定後(即承諾後),保險契約即成立。投保單中須列明貨物名稱、保險金額、運輸路線、運輸工具及投保險別等事項。保險人應當及時向被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單證,並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單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契約內容。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契約的內容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契約的內容主要包括下列幾項:保險人名稱;被保險人名稱;保險標的;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保險期間;保險費。
1、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契約的當事人。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契約的當事人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保險人是保險契約中收取保險費,並在契約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對被保險人因此而遭受的約定範圍內的損失進行補償的一方當事人。被保險人指在保險範圍內的保險事故發生時受到損失的一方當事人。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契約中的投保人一般也是被保險人。
2、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契約的保險標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契約的保險標的主要是貨物,包括貿易貨物和非貿易貨物。
3、保險價值。保險價值是被保險人投保的財產的實際價值。投保人在投保時需說明所要投保的標的的價值,而準確地確定標的的實際價值是很困難的,因此,保險價值通常是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的。這個價值是估算形成的,因此它可以是標的的實際價值,也可能與實際價值有一定的距離。
4、保險金額。保險金額指保險契約約定的保險人的最高賠償數額。當保險金額等於保險價值時為足額保險;當保險金額小於保險價值時為不足額保險;當保險金額大於保險價值時為超額保險。財產保險中的保險金額通常以投保財產可能遭遇損失的金額為限,即不允許超額保險,因為保險是以損失補償為原則的,如果允許超額保險就等於被保險人可以通過保險賺錢。正因為如此,法律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
5、保險責任。保險責任是保險人對約定的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約定的危險事故”就是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保險人承保的風險可以分為保險單上所列舉的風險和附加條款加保的風險兩大類,前者為主要險別承保的風險,後者為附加險別承保的風險。
6、除外責任。除外責任就是保險人不承保的風險。保險所承保的是一種風險,所謂風險就是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如果該風險必然發生則保險人是不承保的,因此,自然損耗這種必然發生的風險保險人通常會約定不予承保。市價跌落引起的損失屬於間接損失,保險人也往往將其列入除外責任的範圍。此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造成的損失,屬於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等不是由於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約定的人為風險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也不予承保。
7、保險期間。保險期間也就是保險責任的期間。保險責任的期間有三種確定方法:(1)以時間來確定,例如規定保險期間為1年,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2)以空間的方法來確定,例如規定保險責任自貨物離開起運地倉庫起至抵達目的地倉庫止。(3)以空間和時間兩方面來對保險期間進行限定的方法,例如:規定自貨物離開起運地倉庫起至貨物抵達目的地倉庫止,但如在全部貨物卸離海輪後60日內未抵達上述地點,則以60日期滿為止。
8、保險費和保險費率。保險費率是計算保險費的百分率。保險費率有逐個計算法和同類計算法之分。船舶保險的保險費率通常採用逐個計算法來確定,每條船舶的保險費率由保險公司依該船舶的危險性大小,損失率高低及經營費用的多少來確定。同類計算法指對於某類標的,保險人均採用統一的保險費率的方法。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保險費等於保險金額乘保險費率。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契約的變更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契約的變更,指在運輸貨物保險契約主體不變的情況下,對契約中原約定的某些內容進行的改變。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契約的內容需要修改時,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人提出申請,由保險人出具保險批單,保險批單的效力大於保險單正文的效力。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契約的終止
保險契約的終止可以由於各種原因。引起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契約終止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1)自然終止,指保險單的有效期限已屆滿。(2)義務已履行而終止,依保險單的規定,保險人已履行了賠償責任,保險單的責任即告終止。(3)違約終止,指保險人因被保險人的違約行為而終止保險契約。(4)因危險發生變動而終止。(5)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之外的原因而滅失,從而使保險契約終止。
委付與代位求償
1.委付。委付發生在保險標的出現推定全損的情況下。當保險標的出現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可以選擇按部分損失向保險人求償或按全部損失求償。當被保險人選擇後者時,則由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而由保險人賠付全部的保險金額。這種轉讓保險標的權利的做法被稱為委付。對於保險人來說,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
2.代位求償權。如果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於第三者的疏忽或過失造成的,保險人依保險契約向被保險人支付了約定的賠償後,即取得了由被保險人轉讓的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就是代位求償權。我國保險法和海商法均規定了被保險人在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時應履行的義務,如提供必要的檔案,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不得因放棄或過失而侵害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等。在代位求償的名義上,依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第94條的規定,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提起訴訟。
保險程式
在國際貨物買賣過程中,由哪一方負責辦理投保國際貿易運輸保險,應根據買賣雙方商訂的價格條件來確定。例如按F.O.B.條件和C.F.R.條件成交,保險即應由買方辦理國際運輸保險;如按C.I.F.條件成,保險就應由賣方辦理國際運輸保險。辦理國際貿易運輸保險的一般程式是:
1、確定投保國際運輸保險的金額
投保金額是諸保險費的依據,又是貨物發生損失後計算賠償的依據。按照國際慣例,投保金額應按發票上的C.I.F.的預期利潤計算。但是,各國市場情況不盡相同,對進出口貿易的管理辦法也各有異。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有按兩種辦法:一種是逐筆投保;另一種是按簽訂預約保險總契約辦理。
2、填寫國際運輸保險投保單
保險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投保的書面申請,其主要內容括被保險人的姓名、被保險貨物的品名、標記、數量及包裝、保險金額、運輸工具名稱、開航日期及起訖地點、投保險別、投保日期及簽章等。
3、支付保險費,取得保險單
保險費按投保險別的保險費率計算。保險費率是根據不同的險別、不同的商品、不同的運輸方式、不同的目的地,並參照國際上的費率水平而制訂的。它分為“一般貨物費率”和“指明貨物加費費率”兩種。前者是一般商品的費率,後者系指特別列明的貨物(如某些易碎、易損商品)在一般費率的基礎上另行加收的費率。
交付保險費後,投保人即可取得保險單(insurancepolicy)。保險單實際上已構成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保險契約,是保險人尋保險人的承保證明。在發生保險範圍內的損失或滅失時,投保人可憑保險人要求賠償。
4、提出索賠手續
當被保險的貨物發生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投保人可以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要求。按〖INCOTERNS1990〗E組、F組、C組包含的8種價格條件成交的契約,一般應由買方辦理索賠。按〖INCOTERNS1990〗D組包含的5種價格條件成交的契約,則視情況由買方或賣方辦理索賠。
被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後,收貨人如發現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應立即向承運人或有關方面索取貨損或貨差證明,並聯繫保險公司指定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提出檢驗報告,確定損失程度;同時向承運人或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屬於保險責任的,可填寫索賠清單,連同提單副本、裝箱單、保險單正本、磅碼單、修理配置費憑證、第三者責任方的簽證或商務記錄以及向第三者責任方索賠的來往函件等向保險公司索賠。索賠應當在保險有效期內提出並辦理,否則保險公司可以不予辦理。
保費計算
出口
在國際貿易中廣泛採用的裝運港交貨一般有三種價格:離岸價(船上交貨價,即FOB價);成本加運費價(即CFR價);到岸價(包括成本加運費加保險費,即CIF價)。
一般來說,各國保險法及國際貿易慣例一般夠規定出口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金額在CIF貨價基礎上適當加成,加成率一般是10%,也可以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同的加成率,但一般不超過30%。保險金額=CIF貨價*(1+加成率)。
如果是CFR報價,則應折算成CIF價,CIF=CFR/[1—(1+加成率)*保險費率];如果是FOB報價,則需先在FOB價中加入運費,變成CFR後,再折算成CIF價。
進口
保險金額以進口貨物的CIF價格為準,若要加成投保,可以加成10%為宜。若按CFR或FOB條件進口,則按特約保險費率和平均運費率直接計算保險金額。
按CFR進口時:保險金額=CFR價格*(1+特約保險費率);按FOB進口時:保險金額=FOB價格*(1+平均運費率+特約保險費率)。
保障責任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障責任,也是以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為基礎,其險別種類主要分為:①平安險(FPA),主要承保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導致貨物的全部損失以及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水或其他物體碰撞、失火以及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貨物全部或部分損失。此外,對裝卸轉運時貨物落海的損失,施救費用,特別費用以及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也予負責。②水漬險(WA或WPA),除包括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自然災害造成貨物的部分損失。③一切險(AllRisks),除包括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外來原因造成貨物的部分和全部損失。陸運險、空運險和郵包險只分基本險和一切險兩種險別,沒有平安險一欄,它們的保障範圍分別與海運險中的水漬險和一切險基本相同。但考慮到不同運輸方式可能遭受的不同風險,增加了車輛的傾覆、出軌、飛機的墜落等責任。聯運險分別按貨物裝載的不同運輸工具,依照相應的貨物運輸保險負責。戰爭險和罷工險可以作為附加險加保,戰爭險分海洋、陸上、航空、郵包4種,主要負責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和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或海盜行為(見公海)以及捕獲(見捕獲法)、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損失。此外,對常規武器包括水雷、魚雷、炸彈造成的損失也予負責。罷工險主要對罷工直接造成的貨物損失負責。
屬於一切險範疇內的附加險有:偷竊提貨不著險,淡水雨淋險,短量險,沾污險,滲漏險,碰損破碎險,串味險,受潮受熱險,鉤損險,包裝破裂險和銹損險。如果不保一切險,這11種附加險的每一種都可以在平安險或水漬險的基礎上單獨加保。不屬一切險範疇內的特別附加險有:交貨不到險、進口關稅險、艙面險、拒收險等,即使保了一切險仍需另行申請,逐一加保。各種貨物運輸保險都有除外責任,它規定對保險人的故意行為,發貨人的責任,保險責任開始前就已存在的損失,貨物本質問題和市價跌落,運輸延遲引起的損失或費用均不負賠償責任。保險期限都採取倉至倉起訖責任,即從保險單載明起運地的發貨人倉庫開始運輸時生效,直到貨物運抵保險單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為止,但最多不能超過貨物卸離海輪60天的期限。同時對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非正常運輸如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新裝載以及航程變更等可以擴展負責,在需要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另行加費。作為被保險人不能因為保了貨物運輸險就放鬆對被保險貨物應盡的責任。被保險人的義務是,及時提貨、履行向第三者的追償責任、對受損貨物進行施救保護,保險情況有了變化要及時向保險公司申報以及索賠時要提供必要的單證。
相關條款
中國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使用的都是中國保險條款(CIC)。在國際保險市場上比較通用的保險條款是倫敦保險協會條款(ICC)。這一條款在1981年1月1日生效的新條款中作了比較重大的改革,將原來的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的傳統險別,分別改為(A)、(B)、(C)3種險別。“(A)險”負責一切外來風險造成的損失,“(B)險”負責條款列舉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水損、拋棄、衝擊落海以及裝卸事故造成的損失,“(C)險”比“(B)險”少了地震、火山爆發、電擊、水損和裝卸事故造成的損失。這種劃分責任的方法,責任比較明確。隨同條款的改革,對200多年來被國際保險市場廣泛採用的英國船貨保險單也作了根本性的修改,取代的是貨物和船舶單獨使用的簡明保險單,便於各方理解,有利於業務的開展。
作用
保險同運輸一樣,已經成為國際貿易的必要組成部分。貨物從賣方送到買方手中,要通過運輸來完成,在這一過程中如遭遇意外損失,則由保險人進行經濟補償,以保證貿易的正常進行。各種對外貿易價格條件,都需明確保險和運輸由誰辦理。例如國際上通用的離岸價格(FOB)和成本加運費價(C&F)中不包括保險費,保險由買方自理;而到岸價格(CIF)中包括保險費,由賣方辦理(見對外貿易價格條件)。保險所以成為國際貿易所必需,是因為它將運輸過程中不可預料的意外損失,以保險費的形式固定下來,計入貨物成本,可以保證企業的經濟核算和經營的穩定,避免由於意外損失引起買賣雙方和有關利益方面之間的經濟糾紛;可以使保險公司從自己經營成果考慮,注意對承保貨物的防損工作,有利於減少社會財富損失;進出口貿易的貨物在本國保險,還可以增加國家無形貿易的外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