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品質綜合指數

空氣品質綜合指數

空氣品質綜合指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用於對74個重點城市空氣品質進行評價、排名的一種工具。

概述

空氣品質綜合指數 ,亦可稱環境空氣品質綜合指數,是描述城市環境空氣品質綜合狀況的無量綱指數,綜合考慮了《環境空氣品質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633-2012)中規定的:SO、NO、PMPM、CO、O等六種污染物污染程度,空氣品質綜合指數值越大表明綜合污染程度越重。

計算方法

可以簡單地用一句話描述其算法:評價時段內,六項污染物濃度與對應的二級標準值(根據《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2012)之商的總和 。

以評價時段為1個月舉例,按月評價的空氣品質綜合指數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計算各污染物的統計量濃度值

統計各城市的 SO、NO、PM、PM 的 月均濃度,並統計一氧化碳(CO)日均值的第 95 百分位數以及臭氧(O)日最大 8 小時值的第 90 百分位數。

(2)計算各污染物的單項指數

污染物 i 的單項指數 I按式1計算:

空氣品質綜合指數 空氣品質綜合指數

(式1)

式中: C ——污染物 i 的濃度值,當 i 為 SO、NO、PM 及 PM 時, C 為月均值,當 i 為 CO 和 O 時, C 為(1)中相應的百分位數濃度值;

S ——污染物 i 的 年均值二級標準(當 i 為 CO 時,為日均值二級標準;當 i 為 O 時,為 8 小時均值二級標準)。

(3)計算空氣品質綜合指數 I

空氣品質綜合指數的計算需涵蓋全部六項污染物,計算方法如式2所示:

空氣品質綜合指數 空氣品質綜合指數

(式2)

式中: I ——環境空氣品質綜合指數;

I——污染物 i 的單項指數, i 包括全部六項指標。

當環境空氣品質綜合指數相同時,排名以並列計。

套用

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新的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 3095-2012,此標準在全國全面實施前,選擇了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城市、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畫單列市等74個城市作為第一階段率先實施新標準的城市,並進行空氣品質監測工作 。

據環保部2014年環境狀況公報 ,74個重點城市中,全年空氣品質相對較好的10個城市分別是海口、舟山、拉薩、深圳、珠海、惠州、福州、廈門、昆明和中山,空氣品質相對較差的10個城市分別是保定、邢台、石家莊、唐山、邯鄲、衡水、濟南、廊坊、鄭州和天津。

據環保部2015年環境狀況公報 ,74個重點城市中,空氣品質相對較好的10個城市(從第1名到第10名)為海口、廈門、惠州、舟山、拉薩、福州、深圳、昆明、珠海和麗水,空氣品質相對較差的10個城市(從第74名到第65名)為保定、邢台、衡水、唐山、鄭州、濟南、邯鄲、石家莊、廊坊和瀋陽。

據環保部2016年環境狀況公報 ,74個重點城市中,空氣品質相對較差的 10 個城市(從第74 名到第 65 名)依次是衡水、石家莊、保定、邢台、邯鄲、唐山、鄭州、西安、濟南和太原,空氣品質相對較好的 10 個城市(從第1名到第 10 名)依次是海口、舟山、惠州、廈門、福州、深圳、麗水、珠海、昆明和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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